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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税务申报
个体户别忘记申报,不申报也有税收风险 公司视频课程
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征收方式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及查账征收方式。一、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因此,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个体工商户,适用的增值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方式。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因此,按季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内经营月份足3个月),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可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
定期定额户申报缴税额如何确定:个体双定户应当以当期实际经营额申报纳税。
(1)当期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税额的,按核定税额缴纳税款;
(2)当期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税额的,按实际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定额的调整: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会随着你的销售收入而调整的,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1)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两个季度(或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50%的,应当主动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未提请调整的,主管国税机关将会依法重新核定定额。
(2)未达起征点户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两个季度(或连续三个月)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应当主动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达到起征点;未提请调整的,主管国税机关将会依法重新核定定额,恢复征税。
仅供学习,不作为办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