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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信信用信息

投标人必看,财政部第87号令解读:招投标信用信息使用要求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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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在2017年101日起施行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财政部第87号令,相对于之前施行的管理办法,最新德管理办法做了不小的改动,其中改变最大的是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方式、参与投标企业的资质、信用等方面要求有很大的变化,本文小编就以招投标信用信息使用要求方面做些解读。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十二)投标有效期;(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解读: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要求如下:

1、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由第三方社会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并须由其信用机构的信用管理师签字盖章生效,否则视为无效信用报告;(说明:自己截图的没有法律效力)

2、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十一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规定,出具信用报告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必须持有《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未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取得《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的信用公司出具的信用报告无效;(说明:现在社会上的各种评估公司及协会出具的信用报告非常多,但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3、参与本项目的信用报告及查询渠道必须出自具备《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第三方信用机构查询平台,并注明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等;

4、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信用报告截止时点及信用等级要求为: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天内,企业信用等级为###以上的企业;

5、本项目的信用报告使用规则为: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鼓励守信企业的要求,信用为AAA投标人加5分,信用为AA投标人加3分,信用为A投标人加1分,信用为BBB及以下的投标人不得分。(说明:招标加分情况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原则上C级不能参与项目投标)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邀请;(二)申请人须知;(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解读: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要求如下:

1、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由第三方社会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并须由其信用机构的信用管理师签字盖章生效,否则视为无效信用报告;(说明:自己截图的没有法律效力)

2、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十一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规定,出具信用报告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必须持有《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未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取得《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的信用公司出具的信用报告无效;(说明:现在社会上的各种评估公司及协会出具的信用报告非常多,但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3、参与本项目的信用报告及查询渠道必须出自具备《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第三方信用机构查询平台,并注明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等;

4、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信用报告截止时点及信用等级要求为: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天内,企业信用等级为###以上的企业;

5、本项目的信用报告使用规则为: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鼓励守信企业的要求,信用为AAA投标人加5分,信用为AA投标人加3分,信用为A投标人加1分,信用为BBB及以下的投标人不得分。(说明:招标加分情况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原则上C级不能参与项目投标)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最新:益博睿完成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附现存机构名录)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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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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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9月27日),央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公告,完成对益博睿征信(北京)有限公司的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现完成对益博睿征信(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92640276)的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示:完成备案办理不视为对企业征信机构数据质量、业务水平、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IT技术实力、业务合规等方面的认可或保证。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18年9月27日

3个月前公示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益博睿征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246万元

营业场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6层601-603房

业务范围

企业征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主要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益博睿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1246万元

100%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职务

姓名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黄坚

监事

刘剑平

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情况

系统名称

测评单位

益博睿BIS业务管理系统

北京金源动力信息化测评技术有限公司

益博睿是继2017年央行上海总部备案邓白氏之后,第二例在华名分转正的企业征信机构。

2016年1月,人民银行、商务部就设立外商投资征信机构有关事宜发布公告: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在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前置许可后,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征信机构则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批准企业设立,予以批准的,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开展征信业务,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

2004年12月14日,美国益百利(益博睿、Experian)在上海设立办事处,正式启动在华业务。2006年与中国银联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007年在上海成立亚太区域分析及实施中心,2007 年与新华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2014年收购新华信,更名为益博睿商业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0日,益博睿大中华区董事总经理黄坚透露,益博睿正在积极申请企业征信备案。

经过一年多的历程,在国内企业征信机构新增为零,且不断有人掉队的背景下,得偿所愿,恭喜益博睿。

附: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存量名录

1. 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

2. 考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3. 北京宜信致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4. 北京海智金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5. 中诚信源征信有限公司

6. 北京冠捷时速信用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 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

8. 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9. 中企评协企业征信中心(北京)有限公司

10. 东方安卓(北京)征信有限公司

11. 北京中数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 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13. 北京东方金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14. 北京和融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15. 全联征信有限公司

16. 元素征信有限责任公司

17. 北京联信征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8. 律城信核(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19. 国诚信征信有限公司

20. 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1. 百融(北京)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2. 北京邦银汇通征信有限公司

23. 北京联源智信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24. 企乐汇征信有限公司

25. 中大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26. 北京恒诚千里征信有限公司

27. 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

28. 北京百誉信征信有限公司

29. 北京宸信征信有限公司

30. 天创信用服务有限公司

31. 华财征信(北京)有限公司

32. 瑞思科雷征信有限公司

33. 北京信构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34. 北京国石天韵征信有限公司

35. 国民征信(北京)有限公司

36. 益博睿征信(北京)有限公司

37. 上海华予信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

38. 上海杰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39. 上海永成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

40. 上海远东执信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

41. 上海新维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

42. 上海资信征信有限公司

43. 上海凭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44. 华誉企业征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45. 天翼征信有限公司

46. 商安信(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47. 上海立信长江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

48. 上海文沥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

49. 上海倍通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

50. 上海风声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

51. 上海安硕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52. 嘉银(上海)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53. 上海水滴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54. 量富征信管理有限公司

55. 上海恒先君展企业信用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56. 万达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57. 亿微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58. 上海宝镜征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59. 上海卫诚企业征信有限公司

60. 惠众征信有限公司

61. 上海汇众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

62. 外滩海纳互联网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63. 备至企业信用征信(上海)有限公司

64. 上海新跃物流汇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

65. 上海华夏邓白氏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66. 广东鹏元征信有限公司

67. 鹏元征信有限公司

68. 广州金科企业征信有限公司

69. 广州智乘企业征信有限公司

70. 广东德信行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71. 深圳微众税银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72. 深圳市信联征信有限公司

73. 神通征信有限公司

74. 金蝶征信有限公司

75. 山东嘉恒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76. 山东省信用金桥中小企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77. 青岛联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78. 青岛格兰德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9. 华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80. 滨州君诺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81. 山东银企通企业征信有限公司

82. 四川兴中诚信用服务有限公司

83. 四川金通企业征信有限公司

84. 川恒征信有限公司

85. 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

86. 陕西融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87. 陕西西部资信有限公司

88. 延安鼎业征信有限公司

89. 陕西正浩征信有限公司

90. 陕西灵辉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91. 东方安卓(北京)国际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92. 浙江汇信科技有限公司

93. 杭州中德企业信用服务有限公司

94. 温州中新力合征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95. 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征信有限公司

96. 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97. 杭州有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98. 内蒙古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99. 内蒙古北开资信有限公司

100. 内蒙古南瓜征信管理有限公司

101. 内蒙古立德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102. 中策征信有限公司

103. 瑞泽征信有限公司

104. 大连倍通商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

105. 华夏方圆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106. 江苏苏宁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107. 苏州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108. 江苏金农股份有限公司

109. 联合信用征信股份有限公司

110. 云狐天下征信有限公司

111. 河北信构信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112. 河北恒实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113. 河南航天金穗征信有限公司

114. 律城信核(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长垣第一分公司

115. 吉林省通联信用服务有限公司

116. 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

117. 贵州圣辉征信有限公司

118. 贵州中鼎大数据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119. 重庆华龙强渝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120. 重庆云微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121. 江西省中小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22. 湖南商易征信有限公司

123. 天创云征信有限公司

124. 武汉资信管理有限公司

此外:

东方安卓(北京)征信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备案,其陕西分公司在陕西备案、辽宁分公司在辽宁备案。

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和广东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分别在深圳和广州备案。

大连倍通商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倍通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

律城信核(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备案,其长垣分公司在河南备案。

北京信构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信构信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貌似不是关联企业,叫了同一个名。

投标人必看,财政部第87号令解读:招投标信用信息使用要求 营销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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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听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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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在2017年101日起施行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财政部第87号令,相对于之前施行的管理办法,最新德管理办法做了不小的改动,其中改变最大的是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方式、参与投标企业的资质、信用等方面要求有很大的变化,本文小编就以招投标信用信息使用要求方面做些解读。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十二)投标有效期;(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解读: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要求如下:

1、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由第三方社会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并须由其信用机构的信用管理师签字盖章生效,否则视为无效信用报告;(说明:自己截图的没有法律效力)

2、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十一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规定,出具信用报告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必须持有《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未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取得《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的信用公司出具的信用报告无效;(说明:现在社会上的各种评估公司及协会出具的信用报告非常多,但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3、参与本项目的信用报告及查询渠道必须出自具备《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第三方信用机构查询平台,并注明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等;

4、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信用报告截止时点及信用等级要求为: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天内,企业信用等级为###以上的企业;

5、本项目的信用报告使用规则为: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鼓励守信企业的要求,信用为AAA投标人加5分,信用为AA投标人加3分,信用为A投标人加1分,信用为BBB及以下的投标人不得分。(说明:招标加分情况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原则上C级不能参与项目投标)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邀请;(二)申请人须知;(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解读: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要求如下:

1、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由第三方社会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并须由其信用机构的信用管理师签字盖章生效,否则视为无效信用报告;(说明:自己截图的没有法律效力)

2、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十一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规定,出具信用报告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必须持有《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未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取得《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的信用公司出具的信用报告无效;(说明:现在社会上的各种评估公司及协会出具的信用报告非常多,但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3、参与本项目的信用报告及查询渠道必须出自具备《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第三方信用机构查询平台,并注明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等;

4、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信用报告截止时点及信用等级要求为: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天内,企业信用等级为###以上的企业;

5、本项目的信用报告使用规则为: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鼓励守信企业的要求,信用为AAA投标人加5分,信用为AA投标人加3分,信用为A投标人加1分,信用为BBB及以下的投标人不得分。(说明:招标加分情况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原则上C级不能参与项目投标)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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