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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方税务总局

重磅 | 税务系统将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税务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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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施行的分税制,迎来了重大改革。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国务委员王勇就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进行了说明。王勇说:我受国务院委托,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际机构改革方案》,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向大会说明,请予审议。

王勇在说明中提到,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记者了解到,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根据不同行业和税种,将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饮食服务、邮政电讯等服务行业所经营项目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在这种条件下将过去的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税务局。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进行了多次税制改革。1978年,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即国有企业改上缴利润为缴纳所得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和产品税、所得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开征个人所得税。

从1994年施行的分税制改革,在发挥了重要作用之后,其中的问题也慢慢在呈现出来。种种问题之下,经历了多年的研究后,终于开启了对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的重大调整。两会期间,包括全国工商联也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的提案》,提案中建议,国税、地税合并,这样既有利于政府减少税务监管的投入,还可以降低企业因现行国、地税分立体系而产生的多头管理的成本等。

13日上午,重庆地方税务系统的一位人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现在的调整有利于纳税人,不用几个地方跑了,降低税收监管投入也会降低企业成本。

来源:中国经营网

聚焦 | 明确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这些地方要注意 税务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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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两天,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文件,逢考说税也在公众号进行了重点内容解读,不过,部分内容仍然存在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

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的做法,需要修改或者进一步明确。

(一)与现行会计制度要求不符。

按照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而18号公告中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将未抵扣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会与当前会计规定相冲突。

(二)加重纳税人增值税负担。

文件只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计入做了规定,并没有提及抵减应纳税额事宜。文件可能假设以后纳税人再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时候可以抵减销项税额,但是如果纳税人没有再成为一般纳税人,则无法抵扣该部分进项,只能在企业注销清算的时候当作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该部分税额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不影响企业当年度的成本利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也不能扣除,对于纳税人来说,比直接转出到成本更难以接受。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规则来看,纳税人简易计税应缴纳的税款无法参与进项扣除,以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内容来看,也没有反映该项的栏次,如此,会导致此科目长期挂账。

意见建议

建议直接将转登记产生“待抵扣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结转到企业成本或者费用。

如此有两个好处。

好处之一,不会导致转登记文件实施而产生增值税税负不平衡的情况。

例如:A企业(一般纳税人)在4月份购进100万(不含税)服装,取得进项17万,5月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6月份将此货物全部销售,取得收入200万元(不含税)。

此企业没有其他业务发生。

那么A企业将有“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7万挂在账上,而6月份收入让企业产生应缴税款200*3%=6万。

如果允许纳税人将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那么将产生高进项低税率的情况,此笔业务导致企业赚得14%税率差。这样会对其他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不公平,也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好处之二,可以有效解决与会计规定冲突的问题。同时,虽然纳税人转登记之前的进项无法抵扣,但是可以进入成本,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损失。而且总局给了企业选择是否转登记的权利,并不会造成负面影响。

文件第八条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这里存在两种理解:

1、以转登记日作为中断点,如纳税人5月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从6月份开始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则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如果是这样,建议总局对此项政策再次予以强调,毕竟这个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条相冲突。需要明确这种情况的特殊性。

2、转登记日只是强调纳税人已经成为了小规模纳税人,依然是跟之前月度或者季度连续计算。

这样有利于保证政策的连续性,不过鉴于表述可能存在不同理解,如果是此种理解方式,建议总局也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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