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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你交对地方了吗? 互联网视频课程
文|税苑微课学员 袁志军
临近岁末,大家都在忙着“总账”,那么对自己一年来的收入有没有算个“总账”,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地点是否准确呢?我们来梳理梳理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习惯性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但是还有一些特殊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其他情况的纳税申报地点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特殊情况纳税地点
1、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四条,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2、股权转让个税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重组业务个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分析至此,可能不少纳税人、税务人员就会产生疑问,这些特殊规定无形当中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您的担忧是有道理的,当您遇到不是很清楚或者有疑惑的地方请及时和当地地税机关联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到底该如何纳税? 推广视频课程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劳务派遣可以不用缴纳社保或者缴纳的社保基数比正式合同用工的低,尤其是很多制造企业,一线用工人数众多,通常都会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来解决用工需求。比如公司请个兼职保洁员打扫卫生,公司装修请民工干活,这些场景通常都要用劳务派遣来解决。
劳务派遣好处多,这其中的涉税学问你清楚吗?财大大提醒大家,其中个人所得税就有大文章: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来确认呢?
下面,财大大就跟大家说说这个问题吧~
首先,我们看看《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条例针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如何规定的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从概念中我们能清楚地知道,这两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而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法》中有这样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
所以,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所得”来确认并缴纳个税的。
另外,也存在一种情况,那就是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务派遣这支付劳动报酬,这种情况,仍然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哦,用工单位可以作为福利费计算扣除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各位纳税人现在清楚了吗?如果还有疑问,欢迎私信小编(cdd_2015)实时交流哦~
劳务派遣业务涉税问题分析及对策 流量视频课程
劳务派遣服务属于人力资源服务的一种,常说的劳务派遣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7263;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代码7820,临时就业机构的活动),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力后,将其派到劳务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行为。
在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形成的三角关系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派遣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行使对劳动者的处分、辞退等人事管理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载明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以及其他法定条款的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单位为劳务用工单位,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与被派遣的劳务派遣员工是劳务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务派遣员工,应当与劳务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以上是有关劳务派遣的一些基本常识和规定,那么,当劳务派遣遇上税收政策,会发生哪些纠葛呢?我们通过案例来体会一下。
劳务派遣员工归属于何方从业人数对应纳税额的影响
案例1:甲餐饮企业资产总额400万元,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75人,接受A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7人(其中残疾人2人),按合同约定劳务费用为26万元(其中工资为20万元,其余为劳务派遣服务费用等)。假定该企业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甲餐饮企业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关于“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规定,本企业接受的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2名残疾人属于A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应计入A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同时,这7名员工都是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既然其中的2名残疾人员工是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那么其他5名派遣员工理所当然也可以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
因此本企业的从业人数为75人,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万元。
税务机关则认为,按照财税〔2017〕43号文件第二条关于“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规定,甲餐饮企业接受的7名劳务派遣员工均应计入该企业的从业人数。
因此,甲餐饮公司从业人数82人已超过了80人,不符合税法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其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
由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不同的理解,同一企业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相差7.5万元,税款差额是纳税人自算应缴税额的1.5倍,应纳税额则是纳税人自算税额的250%。
还有一种意见就是,对于同时接受的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7名劳务派遣员分两种情况计算从业人数:即2名残疾人按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5号公告的规定计入A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而非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人数),其余5人按财税〔2017〕43号文件的规定计入甲餐饮企业的从业人数。以此算来,甲餐饮企业的从业人数为80人,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万元。
以上不同意见,对纳税人的税负影响很大。
支付劳务派遣费用方式不同而对应纳税额产生的影响
案例2:乙商贸公司接受A、B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各6人,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劳务费用均为28万元,与A公司约定的是28万元全部支付给A公司,含委托A公司代发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金以及劳务派遣服务费用等;与B公司约定,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2万元,至于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20万元以及社保金等均由乙商贸公司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缴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的规定,支付给A劳务派遣公司的28万元(含派遣员工工资20万元及社保金等)应作为乙商贸公司的劳务费支出;而支付给B劳务派遣公司的2万元劳务派遣服务费用计入劳务费,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20万元则可计入乙商贸公司的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同是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付给A劳务派遣公司再发放的派遣员工的工资20万元不能由乙商贸公司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而直接支付给B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派遣员工的工资20万元则可由乙商贸公司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达3万元以上。只因支付方式不同,能税前计算扣除的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也就不同,特别是接近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临界点时,对企业的所得税税额的影响很大。
而更为纠结还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如果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等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去发放,不但其中的派遣员工工资不能在用工单位作为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的基数,还有可能因为必须将劳务派遣员工计入“从业人数”以致超过指标而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同时也使得职工人数与工资薪酬不能对应,给用工单位的财务核算、个人所得税申报等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劳务派遣员工工资支付方式对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案例3:X省的丙建安企业在Y省Z市承包了一项工程,接受Z市C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员工10人,约定工资由丙建安企业在X省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另外,还会临时发放一些加班费、福利费乃至奖金之类的工资性款项。
按照财税〔2017〕4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丙建安企业所支付的10名派遣员工的工资作为丙建安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相应计入其从业人数。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该10名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则要由Z市C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
由此出现一个问题:Y省Z市的劳务派遣员工计入X省丙建安企业的从业人数,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作为丙建安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而Y省Z市的C劳务派遣公司却要去代扣代缴非本公司员工的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可是在前述情形下,作为并未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却要去代扣非本单位员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那么,又该从何种款项中按什么金额去计算和扣缴呢?
劳务派遣员工的归属将影响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减免税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相关规定的矛盾带来的影响也是很大的。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由于相关税收政策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归属的规定截然相反,在劳务派遣公司招收了残疾人作为劳务派遣员工时,究竟如何计算从业人数,关乎到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大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5号公告的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应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人数,那么该劳务派遣公司就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以及作为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而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按财税〔2017〕43号文件的规定,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派遣员工均应作为劳务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那么该劳务派遣公司自然就不能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以及相关安置残疾人就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因此有可能出现,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用工单位因执行不同的文件,将同一名或几名的残疾人派遣员工各自作为自己单位的安置残疾人人数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由于现行税收管理制度对于上述减免税优惠已取消审批,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如何理解和执行对从业人数认定的相关规定,使得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陡增。
对解决劳务派遣税收政策口径差异既相关问题的建议
在税收征管实务中,比以上四种情形更复杂更纠结的问题还很多。笔者认为,这主要还是对劳务派遣员工归属的税收政策口径差异所致,建议将所有涉及劳务派遣的税收政策进行综合分析,以权、责、利、惠以及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可行性的统一来解决劳务派遣员工计入何方“从业人数”的矛盾。
为此,笔者建议,在税收管理中,将劳务派遣员工(含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一律计入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的劳务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相应的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等统一作为劳务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属于福利部门用工的作为职工福利支出),对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也一律由支付所得的劳务用工单位代扣代缴;其中涉及的残疾人减免税(费)优惠政策也由劳务用工单位享受。当然,也可以将权、责、利、惠一律归属于劳务派遣单位。
派遣员工不论是归属于劳务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只要权、责、利、惠相应统一即可。这样既解决了征纳双方的争议,更有助于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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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海涛声
劳务派遣代发工资个税的分录如何做 推广视频课程
导读:今天会计学堂要和大家一起来解决关于“劳务派遣代发工资个税的分录如何做”的问题,很多劳务派遣公司的财务人员不清楚这个解答,经常向小编提起,那么现在就来为你们统一来解答吧!
劳务派遣代发工资个税的分录如何做
答:借:管理费用-工资(含个税)
管理费用-专业服务费
贷:其他应付款-劳务公司
因为个税是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的,贵公司只要按照含个税的总金额计提工资即可。
派遣员工没有买社保是不是违法操作?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体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劳务派遣工若出现劳动纠纷,法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代发工资个税的分录如何做?我们要注意,劳务公司代收的钱也应该给提供劳务费票,这是规定,希望各位新手会计都能够注意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