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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律师两方吃怎么办

北京两名律师在鄂办案期间被打 湖北警方依法刑拘13名涉案嫌疑人 互联网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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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两名律师在鄂办案期间被打

湖北警方已依法刑拘13名涉案嫌疑人

法制网荆门(湖北)12月10日讯 记者胡新桥 刘志月 6日,在湖北省荆门市参加完案件庭审后,北京两名律师准备离开下榻宾馆时被人殴打。记者今日从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获悉,已有13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归案,均被依法刑事拘留。

12月6日12时许,荆门市公安局海慧警务综合服务站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象山大道华侨宾馆门前有多人殴打两名男子,民警立即上前制止,现场抓获一名嫌疑人陈某,扣押涉案车辆一台。案件当即移交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办。

案件发生后,荆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从快处理,全力破案。

荆门市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查清案件基本事实:12月6日,北京律师王某、顾某在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完一起征地案件的庭审,回宾馆取行李准备离开时,被10余名男子殴打。

荆门警方快速锁定作案人员身份,争分夺秒展开抓捕工作。截止12月9日18时,警方已抓获13名犯罪嫌疑人。

获悉北京律师在荆门被打信息后,湖北省第一时间启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湖北省司法厅迅速将案情上报司法部和省委政法委,通报省公安厅,派省律协副会长等赶赴荆门协调指导维权工作,并连夜研究后续处理事宜。

案发2小时后,湖北省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启动律师异地维权程序,要求荆门市律师协会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情况,确保依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荆门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办案机关及时查清案情,依法处置,坚决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北京律师在鄂办案期间遭遇殴打,司法部、全国律协高度重视。全国律协维权中心于12月7日派员赴荆门,与公安机关协调处置相关事宜。

12月8日,荆门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东宝区委、区政府、区公安分局专门派员赶赴北京,向北京市律师协会通报案件最新进展并看望两名受害律师。

两位律师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协的关心和慰问表示感谢,对各有关单位的快速维权表示满意。

本报记者了解到,12月8日,湖北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省律协组成工作专班,由省司法厅副厅长和省律协会长带队赶赴荆门督办北京律师被打案。

目前,14名涉案人员已有13名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案件侦办和追逃工作仍在紧张进行之中。荆门警方表示,将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编辑 李金素

韦喜律师:法律案例研习两大方法之比较 营销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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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案例的研习有两大方法,那么这两种方法应当如何适用呢?

法律案例的研习有两大方法一种是历史法,就是指按照法律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来依次研讨其法律关系;另一种是请求权法,系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去考量各个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变化及权利的得丧变更。本文试举一例进行说明。

例:甲将一部机器卖给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乙因厂房尚未竣工,又与甲订立了保管合同,将该机器暂时放在甲处。某日,该机器被丙盗走,并卖给善意第三人丁,且向丁完成交付。问:

(1)该机器属于何人所有?

(2)甲、乙各对丁可以行使何种请求权?

解析:

根据之前本人分享的文章,历史法主要适用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有权的变动等问题的分析解答,请求权法主要适用于分析一方当事人有无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等情形,套用在本题中,可做如下解答:

1、机器所有权的归属:历史法

(1)甲将一部机器卖给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基于该有效成立的买卖合同,乙可以向甲请求交付该机器,并移转机器所有权。

(2)但乙因厂房尚未竣工,将机器暂放在甲处。此时甲已将机器所有权转移给乙。甲和乙签订保管合同,乙变成间接占有该机器,甲是直接占有该机器,以代交付。

(3)某日,该机器被丙盗走,并卖给善意第三人丁,且向丁完成交付。丙盗走本属于乙的机器并出卖给丁,丙丁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丙丁之间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丁可以取得该机器的所有权。

(4)该机器所有权归丁所有。

2、当事人间法律关系:请求权法

(1)返还原物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甲、乙可以要求丁返还原物,以复活机器被盗前的权利,具有形成权的性质。丁取得的所有权,因此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而归于消灭,丁应将机器交付给甲或乙,甲乙之间恢复原保管合同关系。

(2)不当得利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在善意受让的情形下,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系取得不当利益,也造成他人损失,但是此乃给予法律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立法意旨在使善意受让人终局保有其权利,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因此不成立不当得利。但是针对盗赃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法律意旨并无使受让人终局保有其权利,因此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故在2年内,甲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向丁请求返还机器的占有,甲与乙之间则恢复保管关系所有权或者占有。

韦喜律师,专注于公司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本人将不定期分享原创的法学理论及实务文章,欢迎大家关注。

诈捐事件不实,两方各执一词,杨幂方发律师函维权 推广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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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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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幂“诈捐事件”传的沸沸扬扬,可是让杨幂的形象受损严重,甚者很多人直接转粉,不管缘由为何?杨幂真的成为众矢之的。

而在昨天,其中间人李萌终于说出了所谓“诈捐门真相”,说杨幂诈捐,并表示自己与杨幂的合作从来没收取任何费用,直接引起杨幂工作室不满,因为事情与李萌所说有出入,与客观事实根本不符。

随即杨幂工作室发出律师函表示李萌所说信息虚假不能信:

1、网易平台发布的新闻标题、采访李萌的新闻内容均未真实、客观的反映该事件的事实情况,上述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嘉行影视公司及杨幂女士的人身权利。

2、请网易平台及李萌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新闻,公布该事件的真实情况,并向嘉行影视公司及杨幂女士做出公开道歉,消除损害后果,承担侵权的全部法律责任。

3、请社会公众辩明是非、切勿被虚假内容所误导,切勿盲从、传播、扩散侵权内容,从而加重对权利人的侵害。

两方各有说法,只能找齐证据才能说明问题了!大家看呢?

苏享茂与翟欣欣两方律师关系探究 流量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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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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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与毁灭之间,苏享茂只差一个律师的距离。”苏享茂自杀悲剧发生后,律师群体终于按捺不住了,纷纷出谋划策,借机提升话语权。“纵然身家千万,没个律师朋友等于白干”、“从苏享茂被前妻敲诈和勒索逼得自杀,看律师的重要性”、“不要等到糟糕的地步才想起律师”等诸如此类的报道层出不穷,可谓赚足了眼球。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苏享茂家人与翟欣欣已分别委托了律师代理相关的法律事宜。然而,律师接手后,却遭遇了头条撞车、网红律师的对决等话题性内容,将多个热点燃到了一起。

一、苏享茂自杀事件回顾

(趋势变化图,数据来源:鹰眼全网监测)

(1)苏享茂跳楼自杀

2017年9月6日,WePhone的创始人兼开发者苏享茂在Google+留下一份网帖,称在某婚恋网站结识翟欣欣,离婚后前妻翟欣欣向他索要1000万人民币和一套房产。由于自己没有1000万又走投无路,将要因此离开人世,并在相册中留下与前妻的对话截图。

9月7日5点左右,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在公司附近的住所跳楼自杀。

此后,该事件开始引发舆论关注,苏享茂哥哥、翟欣欣舅舅及父亲先后发声,媒体、网友纷纷站队表态。

(2)世纪佳缘作出回应

9月10日,世纪佳缘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经核实,wephone已故创始人苏享茂及前妻翟欣欣系世纪佳缘会员,并完成实名认证。世纪佳缘会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3)苏享茂家人寻求律师帮助

9月15日,苏享茂亲属方面先后公布了两名代理律师张起淮和余婧。

张起淮律师现为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曾代理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案、李天一案和马航MH370失联者家属索赔案等著名案件。

余婧则为北京十佳婚姻律师,长期主讲CCTV12频道《法律讲堂》。曾代理大量知名、疑难的婚姻案件。

张起淮和余婧在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案中有过合作。

(4)翟欣欣律师微博发布声明

9月18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胜华与翟欣欣签订委托协议,处理其与苏享茂自杀事件有关的一切法律事务。

二、张起淮:不随意地定性与评论

历经1年多的王宝强起诉离婚案涉事主角之一宋喆前脚被抓,代理律师张起淮便接受苏享茂哥哥、姐姐委托全权代理苏享茂相关法律事宜。刑事案件专家张起淮一人撞上两个头条。同样是离婚官司,王宝强眼看大胜在即,而苏享茂选择自杀,张起淮如何为苏享茂方辩护成为本案一大看点。

(1)网友情绪如何?

(情感分析图,数据来源:鹰击微博舆情)

从情感曲线图看,网友对张起淮接手苏享茂自杀案件以“乐”、“好”情绪为主,并出现了两次峰值。最高峰出现在9月16日苏享茂家人宣布其为代理律师的第二天,次高峰出现在9月18日翟欣欣代理律师易胜华微博发声。总的来看,网友情感以中立为主,占52%。中立数据大多是网友转发不评论为主造成的,这也足以说明网友对此事的关注。比较正负面情绪,正面情绪所占比例较高,网友对张起淮律师接手大多持积极态度。

(2)这些媒体较为关注

(媒体类型分布图,数据来源:鹰眼全网监测)

如上媒体类型分布图所示,微博、新闻、微信公众号、论坛等媒体对张起淮接手苏享茂案件较为关注。其中,以简短言论为主的微博所占据的比例最高,众多普通网友通过微博表明立场;新闻、微信公众号共占11%,一些媒体人借此发表看法,引导舆论倾向。

(3)张起淮本人如是说

张起淮表示,在目前没有专业的司法结论的情况下,作为代理人不会对外公布与声张具体案情,但对于关心苏享茂的公众,会及时通报案件的进展。从现有的证据材料看,苏享茂案件在民事方面,涉及婚前财产的赠与和不当得利,婚后财产的继承与分割等问题;从刑事方面看,案件有没有犯罪、是否涉嫌刑事问题、是否涉嫌犯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目前正在进行全面的证据调查与梳理。

张起淮还透露,苏享茂在离世前对案件也有所准备,“临死前他把手机密码解开,留下了纸条,说手机没有密码了,这里面有聊天的记录。他也把财产怎么一步步被女方拥有留下了相关的证据,他在网上也发了一些东西表明他和女方的交往、对女方的态度。”

三、易胜华:虽千万人吾往矣!

(博文传播图,数据来源:鹰击微博舆情)

9月18日9时12分,易胜华通过新浪微博发布律师声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与翟欣欣女士签订委托协议,指派易胜华律师团队担任翟欣欣女士的法律顾问,处理其与苏享茂自杀事件有关的一切法律事务。此微博一出,网友开始将矛头指向易胜华。

(1)网友观点分析

抨击律师的声音占据了绝大多数。

@公子猫扶苏:这位律师,按照你的说法,那么以后如果谁害死谁,怕啥,有你这种好律师,反正拿钱办事,黑说白多好,不过人在做天在看,举头三次有神明!

@萧若言:律师从来不会讲良心,不然那么多冤假错案从哪儿来?律师维护的只是当事人的利益,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不断地钻法律空子,死的说成活的!但是这次真的希望你别为了赚钱而泯灭良心,愿死者安息!

@智者近水2017:有奶便是娘,传统。长期以来,律师口碑都不好,以前就有人说,吃了被告吃原告。现在陆续出现了为老百姓死磕的律师,但还是少数,多数还是没有底线的。

@钓鱼岛的鱼:“任何人都有权利请律师”看到这句话我无法反驳,但是却莫名心酸,你们呢?有没有这种感觉?就像周星驰的电影《九品芝麻官》是,找律师为自己辩护都没错,但是有些人做出那些事情之后一定要得到应有的惩罚。

也有网友选择支持。

@Jook-Not-alone:难道接受委托的律师和律所就万劫不复了?今天盈科,明天声讨哪一家?谁还会给被告辩护,没有律师接受委托都能申请法院指定辩护律师的。

@遛狗的小意:职业态度跟个人情感要分开,就算人再坏,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律师代理她的案子是家属的意见。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工作中不台参杂个人情绪,不管有多讨厌当事人。

少数网友理性看待。

@潇湘妃子2082:当年聂树斌可能就是在这样的谩骂声中死去,所以给所有人说话的权利,尊重真像。不了解案情,所以我不敢妄下言论。

(2)此前还为苏享茂“辩护”?

易胜华宣布接手苏享茂自杀案件女方代理律师后,被爆出前一天,他还鼓动网友去骂为翟欣欣说了公道话的关亦乔律师:“可能是收了翟家的钱来为她洗白的。大家快来骂她”。

事情缘起自9月16日23:55,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关亦乔律师在微博就“翟欣欣事件”发长文“你凭什么为她自杀”,并将此微博置顶。

9月17日 00:04,微博认证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主任 知名法律博主 微博签约自媒体”的易胜华转发该微博。

9月18日09:56,易胜华发布声明之后半小时,关亦乔也转发了易胜华的这条微博并评论:“昨天说我收了翟家钱给翟洗白,导致部分不明真相的网友不问青红皂白来讨伐我,今天呵呵。”

9月18日12:19,易胜华宣布接手苏享茂自杀案件女方辩护律师三个小时后,再发微博“看图不说话”,解释此次乌龙事件。易胜华称关亦桥是他的学生,转发主要是为推学生的文章,不过是用了调侃的语气。

四、网红律师的对决

张起淮律师接受了苏茂享家属的委托过后,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易胜华律师也接受了另一名当事人翟欣欣的委托。众所周知,张起淮走入大众的视线始于臭名昭著的李天一案件,经历了万人唾骂终于才等到了王宝强离婚案宋喆被抓后获得一片好评。易胜华显然这次走到正是舆论的对立面,站的是网友心中比马蓉还坏的女人。

事实上,张起淮与易胜华早在一年前已经有过一次交锋。2016年8月15日,易胜华律师就在新浪博客上发表文章:《“傻根”不傻,马蓉难容——“王宝强婚变”的几点思考》提出三点疑问:1、出轨证据不明,公众过于激愤。2、王宝强前期变更股权,是有备而来。3、王宝强自曝家丑,不符合维护自身形象的演艺圈常理。这只是一场隔空的较量。

虽然理论上司法不受舆论干涉,但在现实中不受影响是不可能的。其实,舆论牌易胜华已经开始打了,他在发微博之前就作了很多铺垫,先和他的学生关亦乔演了一波双簧。苏享茂自杀的真相到底是什么,苏享茂已经不能给予我们答案,现有的证据也仅仅是推测。苏享茂家属与翟欣欣都请了网红律师,双方指控刚刚开始,后面的大招只能慢慢期待了。期待两位知名律师的对决,也期待真相在对决中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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