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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守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是怎样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如何支付? 行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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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网友提问:

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是怎样的呢如何支付呢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一峰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因此,竞业限制义务可设定人群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应以知晓商业秘密的人群为限。用人单位不应对不负有保密义务人员设定竞业义务,否则将导致约定无效,也徒增企业的支付成本。

对于竞业补偿的支付方式、支付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地方法规规定不一,如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张一峰律师补充:

而《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因此,竞业补通常遵循“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的,可以参照地方法规及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认定。

劳动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二)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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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应注意合同中是否包含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和竞业禁止的条款,这两个一般涉及的都是高管、掌握核心技术等的人员,是限制劳动者辞职后的条款,不注意的话有可能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对于商业秘密,不论劳动单位是否支付费用劳动者都行保守秘密,否则会承担因泄露秘密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且没有期限的规定。但是竞业禁止条款的制定是需要单位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仅仅约定了劳动者竞业禁止的条款缺没有约定自己支付因竞业禁止而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那么劳动者可以不用遵守这项约定,也就是此约定无效,而且这个补偿金是劳动者辞职后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一旦单位违反约定不再支付,劳动者也可以停止执行此项约定,这个期限最长2年,2年之外的期限也是无效的。

经济补偿费的标准司法解释也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餐饮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泛滥,该如何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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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吃“康师傅”,买到手的竟是“康帅傅”;想喝“娃哈哈”,拿到的却是“娃恰恰”;还有“思念”变成“恩念”、“奥利奥”成了“粤利粤”……关于山寨产品的案例,不胜枚举,这些案例既可笑,也可恨。

由于山寨产品取名、选择包装的脑洞开得实在太大,正牌商家往往猝不及防。被逼无奈,这些正牌商家采用了“以牙还牙”的策略——先抢注一批商标,让投机者无漏洞可钻。

于是,你就能见到如下滑稽的场景:模仿“雪碧”的“雷碧”,模仿“星巴克”的“星巴客”,模仿“娃哈哈”的“哇哈哈”……这些品牌其实并不是山寨,而是大家所熟悉的那家公司注册的。

一、商标注册

1.联合商标:即一类多标,将近似商标都进行注册。如:主商标为“娃哈哈”,联合商标为“哈哈娃”、“爷哈哈”、“哈哈哈”、“娃娃哈”。雷碧、星巴客、阿里爸爸…是不是很眼熟?然而这些“品牌”都真的存在的!为预防山寨产品,正牌商家不得不先抢注一批商标,比如阿里巴巴就把“亲属圈儿”注册了个遍。

大白兔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注册了十几个近似商标:大灰兔、大黑兔、大花兔、小白兔、金兔、银兔……大家小时候吃的正版大白兔奶糖是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而每经小编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系统中查询到,上海冠生园食品确实注册了很多类似商标。

2.防御商标:即一标多类,将同一商标注册到不同商品类别上。如:sony公司将“sony”商标注册在所有45类商品上。可依餐饮业相关的商品分类选择要注册的商品种类。二、商业秘密保护

1.商业秘密范畴:(1)菜品秘方(也可申请专利) (2)原料购买渠道 (3)原料加工方法 (4)销售策略 (5)销售渠道 (6)经营总结 (7)管理模式 (8)管理经验 (9)厨房器械 (10)人事任免 (11)客户网络 (12)资产运营动态

2.保护措施:

(1)有偿保护。即对接触、使用商业秘密的职工,给予较优厚的工资、奖金待遇,或者直接加付保密费,并在用工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一旦享受特殊津贴或保密费,则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

(2)用长期化劳动契约来保护。劳动关系长期化,可以使关键 岗位的职工,由于效益长期化的预期,从而增强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感。

(3)产权约束。将含有商业秘密的项目单独立项,以期权方式将股份配给关键员工,以使商业秘密价值直接与关键员工的利益挂钩,从而使为企业或老板保密变成为自己保密,形成企业与员工休戚相关的保护商业秘密的共同体。

(4) 保密制度。建立企业内部相关的保密制度。如严格门卫制度,相关区域禁止照、摄像制度,重点区域(厨房、仓库等)严禁无 关人员进入等。

(5 )预防制度。由商业秘密被侵犯引致的诉讼中,举证困难,因此预防过程中,证据就显得非常重要。比如,在涉及商业秘密的载体上注明“商业秘密”的字样等。

(6) 保密协议。对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商业伙伴、企业应告知其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

(7)匿名采购制度。在含有商业秘密产品的原料采购时,如果别人可能推知秘密内涵,则应该考虑匿名进行 。

(8)增加技术含量。一般状态下,以菜品为例,配方、选料、温度等因素都是决定菜品特色的重要环节,如果火候、程序等环节有绝技在身,即使配方被窃,对方也无法炮制。因此,在不可复制的环节上下大功夫,这应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最有效方法。

(9)提高复制门槛。在餐饮市场上,跟风与模仿是许多餐饮从业者善长的策略。这是因为某种秘制菜品从总体上说都不是独立地吸引顾客的原因,它都是置身于独特的就餐环境下才产生出吸引人的效果,即“食境”。店内风貌、个性化元素,都是决定顾客向往的重要原因。因此,企业一则可以提高店堂或盛器投入,使模仿者无从仿效;二则可以降低利润率,利用价格来击退模仿者,因为一般说来,成功的餐饮企业大多规模效益较好,有能力降低利润把握价格杠杆。

三、专利申请

1.发明专利:菜品秘方

2.外观设计专利:店面设计、产品包装等

嘉权知识产权的专家认为,餐饮行业如若想要打造独树一帜的品牌形象,防止同行竞相模仿,就需要将自身知识产权落地,实现商标申请和版权认定的衔接,把拥有的知识资源作为核心竞争力。而要将知识产权落地运用,选择专业的服务平台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部分信息来源大众新闻网)

签订保密协议是否有必要?保密协议的具体规定又有什么? 推广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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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昊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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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其中,保密协议的最主要的作用是保护信息提供方的商业秘密。

网友咨询:

保密协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王东军律师解答:

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王东军律师补充:

就算没签任何的协议,若是任何一方不履行保密义务,擅自披露对方的商业机密都是违反我国现行《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都要向对方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条文如下: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王律师结语: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机构,但争议解决机构必须确定、唯一,不能既约定选择仲裁机构又约定选择法院,不能既约定选择A地又约定选择B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否则该条款无效。每个企业需要保密的情形不尽相同,如何签订保密协议以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签订保密协议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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