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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计税依据的筹划(三)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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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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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

终生致力于撩粉 啊呸是

分享各种财税干活,不时分享点鸡汤鼓励大家勇敢活下去

并且粉丝还没到5亿的财税运营

我觉得

我肩膀上的任务

是艰巨而沉重的

多少个失眠的夜晚

我仰望着空中的繁星

细数着亲人们关心的话题

哎呀编不下去了

今天就是个普通到不能再普通的星期二

不过就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计税依据筹划今天就分享完了而已

上回书固定资产的筹划

能费用化和折旧的都是重要影响因素

今天接着分享无形资产摊销和公益性捐赠的筹划

四.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

无形资产摊销额的决定性因素有三个,即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年限以及摊销方法。

税法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赋予纳税人一定的选择空间。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应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这样不仅可以加速无形资产成本的收回,避免企业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而且还可以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提前扣除,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五.公益性捐赠的筹划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捐赠政策,分析不同捐赠方式的税收负担,在不同捐赠方式中做出选择,达到既实现捐赠又降低税负的目的。

万达商业集团2008年度实现的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4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其中:企业为了提高其知名度及美誉度,向社会捐赠600万元。

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在捐赠总额不变时,有下列几种捐赠方案可以选择:

方案一:将600万元现金直接捐赠给本地新录取的600名家庭贫困的大学生。

方案二:将600万元通过市教育局转赠给某大学用于补贴家庭困难的大学生的学费。

方案三:将600万元在2008年和2009年分两次平均通过市教育局转赠给某大学用于补贴家庭困难的大学生的学费。

企业应选择哪一方案?

方案一由于是直接捐赠,捐赠额600万元在税前不能扣除,则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600)×25%=1150(万元)

方案二的捐赠支出由于是通过国家机关进行的,在扣除限额12%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如下:允许扣除的捐赠额=4000×12%=480(万元)

在本方案中,捐赠的600万元大于按比例计算的480万元的扣除限额,超出限额的12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则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120)×25%=1030(万元)

方案三的捐赠支出由于是通过国家机关进行的,在扣除限额12%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如下: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4000×12%=480(万元)

在本方案中,当年捐赠的300万元小于按比例计算的480万元的扣除限额,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

假设2009年情况与2008年相同,则2009年捐赠的300万元也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应纳税额与2008年也相同。

结论:通过以上三个方案的比较,显然方案三更好一些,因为这样操作既符合税法规定,使企业纳税最少,又达到了捐赠的目的,提高企业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2.亏损弥补的筹划 

企业要充分利用亏损弥补政策,以取得最大的节税效益。

(1)重视亏损年度后的运营。

(2)利用企业合并、分立、汇总纳税等优惠条款消化亏损。

(3)选择亏损弥补期的筹划。

1、政策依据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分析评价

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筹划需要注意的问题:

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筹划,要求纳税人在合理预估未来年度亏损及利润的基础上,熟练进行财务运作使所有亏损得以在税前弥补。

财务运作要注意遵守税法按规定办事,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

企业必须正确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亏损。

3、资产损失的税收筹划

政策依据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制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具体案例

某鞋业公司生产各种样式的皮鞋。2009年8月,该地区发生水灾,由于该公司正处下水口,公司厂房倒塌多处,大批皮鞋及原材料被大水冲走。

灾后该公司进行了一下盘点,发现此次水灾共导致损失300万元,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该公司将这笔损失作为费用全部列支,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年终稽查时,税务稽查机关认定该项损失虽属非正常损失,但该鞋业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因而不允许列支。结果是税务稽查机关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款75万元及滞纳金15万元。

分析: 

每年在所得税的查账中,不论规模大小,企业的费用及损失被稽查机关剔除的比率相当高,这些费用损失被剔除后,不仅要求企业补缴税款,而且还会按照其金额处以一定的罚款。  本案例中,该鞋业公司的水灾损失是由非主观意志的因素造成的,本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由于该公司没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办事,因而丧失了这样的机会。

对于纳税人来说,到底该如何策划才能避免费用损失被剔除呢?

(1)注意取得合法凭证。要求凭证的取得符合税法规定,这是企业正确筹划纳税最起码的条件。

(2)合法报告备案。税法规定损失应事先完成报备手续,否则不予以认定。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收筹划

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可以通过增设机构的方式加大企业集团的商品流转总额,从而增加企业集团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

具体案例

某工业企业2008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6000 万元,企业当年账面列支广告费1000万元,业务宣传费10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假设无其它纳税调整项)。请为企业进行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按税法规定,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6000×15%=900(万元)

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支额为:1000+100-900=200 (万元)

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00+200=4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400×25%=100(万元)

税后利润为:200-100=100(万元)

如果该企业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产品以5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6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并使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在工业企业与销售公司间进行分配。

假设工业企业承担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800万元,销售公司承担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00万元。假设工业企业的税前利润为90万元,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100万元,则:

工业企业:

可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5500×15%=825(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90×25%=22.5(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为:90-27.5=67.5(万元)

销售公司:

可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6000×15%=90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25%=25(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为:100-25=75(万元)

整个企业集团:

共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2.5+25=47.5(万元)

企业集团税后利润合计为:67.5+75=142.5(万元)

企业设立销售公司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了52.5万元(100-47.5),企业利润也因此增加了42.5万元(142.5-100 )。

分析评价:

利用该种筹划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日常的产品宣传活动中,应尽量做好广告宣传和业务招待的安排。

新成立一个销售公司虽然增加了工商注册等费用,但是由于这些费用是一次性投入长期发挥效益的,在税收筹划时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

哈哈哈,难道你以为今天的分享就这么结束了?

对啊。。。结束了

不然我还要说什么

当然啦。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大的系列怎么会这么轻易就结束

那可是小简不知道用多少脑细胞换来的。。。

明天继续分享税率和优惠政策的筹划

想我就看看以前的文章

撩你不需要时间~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纳税人的(下)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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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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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各位看官就做入席

又到了小简每日分享财税知识的时间了

不过话说小简最近文章很生硬么?体会不到我的热情么?

(注:其实我一直是一个披着女子相貌的万年直男)

开门见山就是我的性格啊。。。哭。。。

而且小简觉得分享财税知识这种事就是要又正经又干啊,这样各位看官才能收获多多嘛。所以今天依旧。。。接上一话题!

(讲完正经再闲聊)

个体工商户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我国的私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其税率是25%。而个体工商户却适用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1.含税级距: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不超过4750元的部分;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2. 含税级距: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过4750至925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0。

3. 含税级距: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过9250至2525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250。

4. 含税级距: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过25250至3925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250。

5. 含税级距:超过50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过3925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750。

从上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时,适用的边际税率为20%,因为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是累进税率,其实际税率应是15.8%[(30 000×20%-1250)÷30 000×100%=15.8%]。

应税所得额在5万元时,适用的边际税率为30%,其实际税率是21.5%[(50 000×30%-4250)÷50 000×100%=21.5%]。

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额为10万元时,适用的边际税率为35%,其实际税率是28.25%[(100 000×35%-6750)÷100 000×100%=28.25%]。

而私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由此可见,在同等盈利水平下,个体工商户税负较轻。从所得税这一角度考察,个体工商户似乎比私营企业主能获得更多的纳税好处。但个体工商户也有自身的缺点,如生产经营规模小,难以扩展业务等。私营企业却具有组织严密,能多方聚集资源来扩展经营,在扩大规模的同时降低费用,提高盈利水平等。

所以,私人投资者在投资前,应通过对自身投资的盈利状况及发展前景作仔细预测,综合考察各种因素,最终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投资决策。

王先生自办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为300000元,该企业如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制,税收负担实际为(300000×35%一6750)元=98250元

若该企业为公司制企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则该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为300000×25%+300000×(1-25%)×20%=120000(元)

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比投资于独资或合伙企业多承担所得税21750元。在进行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时,应在综合权衡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额等因素基础上,选择税负较小的组织形式。

纳税主体身份的转变

可以通过一定的筹划方法,改变纳税主体的性质,使其不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于是企业所得税就可以降低乃至完全规避。

纳税主体身份的转变

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就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企业所得税强调法人税制,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才能申报纳税。

而不构成法人主体的分支营业机构,必须与总机构汇总纳税。这样就可以通过一定的筹划方法,改变纳税主体的性质,使其不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于是企业所得税就可以降低乃至完全规避。

在我国,法人单位主要有以下四类:

(1)行政机关法人;

(2)事业法人;

(3)社团法人;

(4)企业法人。

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企业内部的组织,都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都无需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

新华集团2007年新成立A公司,从事生物制药及高级投资等

盈利能力强的项目,2008年盈利1000万元,新华集团将其注册

为独立法人公司。新华集团另有一法人公司B公司,常年亏损,

但集团从整体利益出发不打算将其关闭,B公司2008年亏损300

万元。

按照现有的组织结构模式,A公司、B公司都是法人单位,应

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则2008年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0×25%=250(万元);

B公司亏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A公司B公司和计较那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若新华集团进行筹划,将B公司变更公司登记为A公司的分支结构,则B公司不再是独立法人公司,就不再作为独立纳税人,A公司汇总纳税。则2008年A、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300)×25%=175(万元),经过税收筹划节省企业所得税75万元(250-175)。其实,现有企业集团也可参考上述思路,对成员内部公司进行身份变更,一是实现公司之间盈亏互抵,降低集团整体税负。

都很好奇我的工作状态么?

有更多财税分享,微头条见~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负重,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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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丹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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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于其他行业,一是资金投入巨大、二是开发到销售周期较长、三是开发成本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比较大,这就决定了房地产的税收筹划也是与众不同。虽然国家为调控房地产市场出台了很多政策,但是改变不了房地产企业作为财政税收支柱产业的地位,所以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多,纳税额巨大,税负繁重,其中占比最大的就是企业所得税。因此,做好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尤为重要。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筹划可以从以下9个方面考虑:

1、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首先要进行成本计算的筹划,而成本计算的主要内容,就是“面积”的筹划,“面积”决定企业的当期成本,“面积”是税收筹划的首要任务。开发项目的规划用地,规划的面积、测量面积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者开发成本的核算。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高度重视各项政府批文的“面积”,税收筹划必须围绕政府批文展开。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批文直接影响到成本、费用,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直接约束了建筑面积,从而影响成本、费用,所有的税收筹划都不能脱离政府批文的限制,财务人员应当掌握政府批文的主要内容,做好“面积”的税收筹划。

(1)外部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筹划。做好《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外部相关批文的管理,了解各项批文之间的相关性,以及对成本、费用的影响。我们财务部门还应当掌握建设项目监理等相关方的资料,如施工进度决定施工成本,而施工进度的确定,必须得到监理方的认可。

(2)企业内部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筹划,做好《建设项目的招标书》、施工企业的投标书》、《建设项目预算书》、《建设项目决算书》等施工资料的管理。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书在施工和金额上都存在差异,特别是工程决算书金额大于工程工程预算书金额时,进行税收筹划,就应当分析其成因,找出工程决算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2、开发项目的开发周期的税收筹划。

开发企业必须合理筹划开发项目建设周期,同样一个开发项目,由于工程施工顺序、施工周期的不同,开发成本、费用支出也完全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我们在核算土地出让金等前期费用时,应当根据建设说明规划,将建设项目合理划分不同的建设周期,优化期间费用支出,合理分摊共同费用,尽可能地增加前期成本、费用,增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例如,建设项目前期施工的范围越大,其相应的配套支出就越多,成本、费用也就会相应增多。因为税务部门无权干涉建设项目的施工顺序和步骤,施工顺序是由房地产企业自行决定的,建设房地产企业应当采取两端开工的方法,提前扣除共同费用。

3、利息费用的税收筹划。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我们应当注意的是,企业集团统一贷款,贷款利息在集团内部分摊,分配的利息应当同使用的资金额度与时间相一致,利息分配的方法已经确定,就不能随意变更。

银行贷款利息的税收筹划还要考虑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将一部分开发项目用于出租或自用,形成企业的固定资产。这部分资产相应分摊的利息支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贷款利息,就不能在当期扣除。

4、“预提费用”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性质决定,对一些费用的资产需要进行预提,如规划设计费、广告费、开发项目的配套费等支出,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往往重视“预提费用”的计提,而不重视“预提费用”的清理。合理的“预提费用”可以减少当期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费用在当年不能及时支付,就应当及时冲回,如果年末汇算时不及时冲回,“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就会形成贷方余额,成为税务稽查的目标。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1月5日预提综合地价7560000元,计入当期开发成本,由于各种原因该项“预提费用”当期未支付,2008年被税务稽查查处,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我们要合理筹划各项“预提费用”,既要达到节税的目的,又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高度重视开发项目的竣工决策。我们一些财务人员往往不重视对开发项目后期成本、费用的清算,以至于成本、费用不能及时进入当期成本,多缴企业所得税。如开发项目后期的环境绿化支出,绿化的苗木不可能全部成活,需要不断地补充苗木,维护时间较长,税收筹划时,就可以合理预估绿化支出,及时取得发票,及时结转成本。

5、甲供材料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提供建筑材料用于开发项目,通常称作甲供材料。房地产企业采取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施工,还是采取甲供材料,除考虑材料的采购成本外,还要考虑两者之间的税收负担差异。施工企业包工包料进行施工,按照税法缴纳营业税;甲供材料,材料供应商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税收负担方面称作较大差异,这种税负差异,必将影响到开发成本。因此,税收筹划时应根据不同的施工材料,分析甲供材料是否具有成本优势,采取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

6、开发项目变更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由于规划的变更等原因,建设项目经常发生施工项目的改、修、重建。由于原有建筑可能已经拆除,无法看到原物,这些施工项目在开发项目完工以后就无法考察,如小区道路的改变、屋面的返修、墙体外观的更改等。因此,就会出现一个建设项目重复多次施工、重复计入成本的现象,就需要真实可信的资料来证明前期投入。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切实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充分证明成本项目的存在,保证设计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施工图、工程竣工结算书、施工监理书等施工资料所反映的内容相一致,对拆除的建筑物应当保留原物的影像资料,以备税务稽查部门检查

7、非可售面积的税收筹划。

虽然房地产企业的可售面积不能突破国家有关部门的立项审批书规定的面积,但是高档车开发企业由于受利益的驱动,擅自增加楼层、修建地下车库、仓库、增加建筑面积的现象比较普遍,这部分增加的面积一般都不能取得产权,因此,在统计这部分非可售面积时,要仔细认真,切不可马虎大意。

8、开发项目竣工决算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面积较大时,通常采取分期开发的方法。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各期建设项目分别建账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竣工决算。由于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预缴,因此,就应对开发项目的开工时间和竣工决算进行税收筹划,当预缴企业所得税大于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就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企业多缴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当预缴企业所得税小于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就应合理延缓开发项目的竣工时间,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9、分包工程的税收筹划。

在房地产企业施工中分包工程项目占有很大比重,如项目的规划设计,销售筹划等开发项目,房地产如此运作,有其自身经营的需要。同时也是税收筹划的需要,由于一部分承包企业的实际税负比高档车开发企业的实际税负低(承包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可以通过返利等各种经济手段,降低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这是目前采用比较普通的税收筹划方法。采取上述的税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与项目承包企业是否构成关联企业,如果是关联企业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的“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及其有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即为关联企业交易,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如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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