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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买公司股份

实务中如何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 流量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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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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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和程序,但并未对股权转让的价格进行规定,只是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了“取得股权转让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

二、股权转让价格确定方法

实务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1、股权转让价格=0

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公司注册后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没有任何实际经营,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壳”,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选择0对价转让,只是在办理工商变更时,需要提供未实际出资的证明文件,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可能元为象征性的1元。

2、股权转让价格=股东实际出资额

公司股东有实际出资额,即其股份形成的成本,股东在转让其名下股权时可以按照实际出资的金额进行转让。

但则这种转让定价方式忽略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的资产状况和出资情况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差异。

3、股权转让价格=公司净资产*股东持股比例

也被称为评估确认价格,通过对公司的清产核资,评估确认公司的实际资产状况,可以根据股东持股比例对应的公司净资产的份额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4、股权转让价格=公司融资估值*股东持股比例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未上市公司,且近期有过融资经历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公司当前的估值和股东的持股比例计算出相应的转让价格。

5、股权转让价格=转让双方约定价格

双方当事人协商定价在实务中最为常见,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前提是协商确定的价格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税法上就很明确“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能面临税务部门核定计税”。

股东如何行驶自家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流量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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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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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外商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均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如《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前半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从这些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解:1.何为同等条件?2.两个以上股东如何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时,;3.司法强制执行的股权,其他股东是否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一、如何界定“同等条件”

我们认为,“同等条件”的认定,原则上应以出让股东和拟受让的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确定的股价为判断基准,但若约定的优惠股价明显是结合股权转让双方的合法利益关系或者特别承诺的考量形成的,那么,这些相关因素也应作为认定“同等条件”的必要因素。若在此条件下,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仅以前述约定的股价要求优先受让权的,应认定与拟受让的民事主体未处于“同等条件”(上述观点具体可参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编写的《公司法适用与审判实务》第二版第192页第一段)。

以“股价作为判断基准”是相对明确的标准,上述观点中“特别约定”等相关因素该如何考量,对此我们可以参考上海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出让股东与受让人约定的投资、业务合作、债务承担等条件,应认定为股东与股东以外的第三那人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确定的主要转让条件。”

二、两个以上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后半款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款规定的前半句容易理解,股东之间可以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后半句中“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该如何理解呢,是按照转让时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转让时业已实缴的出资比例呢?笔者认为关于此问题可以参考《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笔者认为在公司新增资本时的优先认缴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协商不成的,也应该按照股权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购买所转让股权。

三、被强制执行的股权,其他股东是否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现实司法实践中遇见的一类问题:股东因个人原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转让,此时,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呢?

对此问题《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给予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在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东股权时,其他股东仍旧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这也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尊重。

本文我们从三个方面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了一个简要分析,其实对此问题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思考诸如“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对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作出特别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除了同等条件是否还有时间上的限制”等问题,对此笔者都给予肯定答复,但限于文章篇幅,我们在此不作展开论述。

本文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律师正式法律意见

本文作者

陈利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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