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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离岸公司避税

掘金国际|涨姿势!离岸公司成功资本转移及避税案例解析 流量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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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lic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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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的两大主要作用就是资本转移与避税。我们虽然知道离岸公司这样的作用,但具体的案例反而知道的少之又少。以下由掘金国际整理的具体案例解析让你对离岸公司的作用有着更为深刻的了解。

离岸公司资产转移作用案例解析:

这种情况多见于境外上市或投资的公司,即所谓“红筹结构”或“海外投资结构”。

对于在美国、香港等地上市的公司,如果该母公司在塞舌尔注册子公司,则子公司的资产注入和抽离不受母公司所在地的法律约束。

典型的案例如中国联通,其母公司为BVI联通集团,拥有A股中国联通600050的51%股份。2000年,联通0762在香港注册,并在香港上市。为了将联通A股的资产注入联通0762,以助其在香港融资并提升股价,联通集团注册了另一BVI公司--联通新世纪,作为BVI联通的全资子公司。之后,联通集团将CDMA网络的北方各省资产注入BVI联通新世纪,而联通0762随即收购了BVI联通新世纪,完成了资产的转移。

离岸公司避税作用案例解析:

“转让定价”是避税操作中常见的手法

避税始终是大多数离岸公司追求的目的。2010年8月,河南省漯河市国税局透露,高盛在境外转让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汇发展”,000895.SZ)的股权,获得丰厚收益,但并没有向河南省国税局纳税,避税4.2亿元。

2006年3月,高盛、鼎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设立公司ShineBHoldingsILimited(下称:ShineB)。ShineB公司完全控股罗特克斯公司(由高盛和鼎晖同年2月在香港设立的合资公司),罗特克斯公司控股双汇发展公司。通过维尔京公司ShineB,高盛实现了在中国境外对双汇发展的实际减持,到2009年底时,对双汇发展的持股比例降至3.3%。这与2006年高盛间接持股双汇发展31%相比,有天壤之别。

根据双汇发展2006、2007、2008年的年报估算,高盛收益可能达21亿元。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包括股权转让在内的企业资本运作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都已列入我国税务征管的重点范围之内。这是一个典型的利用离岸公司采用境外间接股权转让的避税案例。

离岸公司遭遇反避税调查的风险解读 推广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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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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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作者:上海承以信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蒋辰逵律师

我国是世界超级贸易大国,我国的出口贸易企业,普遍利用了离岸公司在境外截留利润,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随着近十年来对外投资与贸易的兴起,更复杂的基于避税目的的离岸公司架构更是被广泛运用。

国家税务总局早于2015年2月1日就颁布有《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该办法就一般反避税管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种“一般反避税”的规定,是就所有避税行为设定的管理原则和普适标准。

但是,由于国与国之间存在的跨境边界壁垒和信息交换的技术壁垒,即便有上述《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税务机关仍旧无从获取中国税务居民和税务居民企业的境外收入信息,也就无从对其境外收入进行征税。

然而,基于CRS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从根本上打破了这种跨境壁垒和技术壁垒。从2018年9月起,离岸资产的涉税相关信息,将首次全面暴露在中国税务机关面前。因此,早于2015年2月1日实施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终于可以发挥其法律效果,可以对包括离岸公司在内的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和中国税务居民的境外避税行为进行规制。

关于《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下述两点需要予以重点关注。

第一,离岸公司或离岸架构是否存在避税安排的判定原则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其指向所有类型的避税安排,即符合“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这两大特征的安排,都可能被认定为避税安排而面临税务调查。从其第二个判定特征的表述来看,明显遵循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判定原则。如果认为自己的安排在形式上完全合法而自以为安全,那属于掩耳盗铃之举。

第二,离岸公司或离岸架构被判定为避税安排的后果

一旦税务部门将离岸公司或离岸架构认定为避税安排后,则将进行纳税调整,即按照“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判定是否存在应当纳税情形或者补税情形。

具体方法包括:

1. 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比如,如果通过离岸公司股权转让而实质上转让了境内公司股权的,可能会被直接认定为境内公司股权转让而需要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 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比如最普遍的,在对外出口中,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转口贸易来截留利润的,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该离岸公司在交易环节不存在或认为该离岸公司与出口境内公司为同一公司,离岸公司截留的利润视为境内公司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比如通过关联交易,在不同离岸公司主体之间转移收入和利润,有可能会被税务部门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新定性和审查。

这些方法仍然是原则性规定,具体认定可能会涉及中国税务居民企业认定、受控外国企业认定等规定,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宣告离岸架构粗放应用的时代已经接近尾声。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3月颁布、2017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直接指向了非居民企业的税务调查,对如何筛选风险企业、如何调查、如何纳税调整等作了细致的规定。这是对2009年颁布的试行办法的修订,但修订的时间表明,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对2018年9月第一次CRS信息交换之后,对中国人的离岸公司进行税务调查在法律上的准备。

山雨欲来风满楼!对于外贸型企业家而言,非常有必要重新审视和梳理目前存在的离岸公司和离岸架构的法律税务风险,跨境税务的合法合规、避免税收套利、避免遭受反避税调查的税收筹划,是当前非常重要和急迫的课题。

原创作者:上海承以信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蒋辰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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