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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解读第七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个税制度从分类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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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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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项改革红利将惠及你我。10月1日起,许多人会在自己的工资条上发现一个变化,每月缴纳的个税变少了,新的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开始实行。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

按照新的个税法,明年1月1日起,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将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房屋贷款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支出也将作为专项附加项目予以扣除。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为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指明了方向。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正是把对人民的承诺实实在在落了地。

9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要在确保10月1日起如期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表的同时,抓紧按照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的要求,明确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确高于5000元。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并将可动态调整。

第七次个税法大修的完成,意味着个税改革终于迈出关键一步。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在于历史性地实现了个税制度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变,由此也将带来一种更公平的计税模式。有业内人士指出,未来,随着个税改革的不断推进,更多收入或将纳入综合征税,从而更好地发挥个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更好地实现税负公平。

基本费用扣除标准今后将作动态调整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是每次个税改革的重点。此次修改后的个税法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以往的按月计算调整为按年计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据了解,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一共经历了三次调整:第一次是在2005年,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第二次调整是2007年,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第三次调整是在2011年,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此次修法,由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

谈及为何将起征点定为每月5000元而未再作大的调整,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介绍说,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统筹考虑了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测算,2017年我国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3900元,按照近三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年均增长率推算,2018年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42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5000元,不仅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而且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二是这次修法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还新增了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级距,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修法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下降至15%。三是在个税法审议过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又增加了两项扣除,一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二是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这样使得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进一步提高。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

程丽华同时指出,5000元的基本扣除费用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今后还将结合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消费支出水平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几次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就能充分地说明这一点。”程丽华说。

45%的最高累进税率需综合看待

此次个税法修改还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同时进行了调整,规定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了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值得一提的是,45%的税率覆盖的是每年96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在这之下的部分按照各档的低税率适用。在征求意见和审议阶段,曾有意见认为,45%的税率应当予以适当降低,否则不利于人才引进。对此,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认为,要综合看待45%的最高累进税率。

“这次修法出台了一些组合性的措施,包括提高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调整税率的级距等。这些组合措施会让广大纳税人都实现减负,所以,适用45%税率的这些人同样也有减税。”王建凡说。

王建凡同时指出,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的,因此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设计包括最高边际税率的设计,仍要兼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要求。从我国现在的调节收入分配来看,高、中、低收入差距比较大,维持一定的税收调节率是保持包容性发展、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必要。

王建凡称,下一步,随着征管和配套条件的不断改善,还将进一步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综合税制的确定会统筹考虑综合征税范围、扣除范围以及税率结构包括税率水平等因素。

此外,新的个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劳动性所得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征税,并平移了现行税法规定,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也就是说,按照原收入额打了个八折以后计算纳税。同时为鼓励创作,稿酬所得在允许扣除20%费用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再减按70%计算的优惠,两项因素叠加,稿酬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5.6折计算纳税。以100元的稿酬收入为例,将按照56元来计算纳税,这样就大幅度地降低了税负。

专项附加扣除将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

此次个税法修改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的个税法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可以在申报个税时抵扣。谈及为什么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财政部部长刘昆曾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主要是考虑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作为一次全新的尝试,专项附加扣除无疑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一步将对扣除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为确保这项政策平稳实施,财政部将结合现有征管条件,对有关制度本着简化手续、便于操作的原则来设计。“初步考虑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既要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又要体现政策公平,能够使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程丽华说。

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的相关规定出台以后,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简化操作,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操作办法。据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介绍,在具体操作中将实行申报就能扣除、预缴就能享受、未扣可以退税、多方信息共享。“我们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刘丽坚说。

加强征管确保新税制平稳实施

此次个税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开启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不同性质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费用,以不同税率课税。实行综合计税,能够较好地体现个人收入的合理负担,增强纳税人的认同感。而增强纳税人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对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修改后的个税法打造了六个制度创新,包括自行申报、纳税人识别号、反避税条款、部门信息共享、部门协同管理以及纳税信用运用。这些新的制度对税务部门来说无疑是个挑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指出,为了实现税制的平稳落地,税务机关将全力以赴完善征管配套制度、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征管准备、全力以赴打造好纳税服务保障体系。此外,还将调配好各项征管资源,包括前台的办税服务厅、12366一线管理服务队伍等。全力做好税法的宣传、辅导,让纳税人掌握好、执行好新税制;全力搞好纳税服务,简化纳税流程,优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报送,让新税制的红利能够便捷地落实到每个纳税人手中;全力打造好功能强大、运转稳定的税务征管信息系统,让纳税人更便捷地通过多元化、便捷化办税渠道享受到新税制的红利。

定了!个人所得税将要这么改!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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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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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经营所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五项至第十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在第四条第六项中的“复员费”后面增加“退役金”。

将第七项中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七、将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十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将该条中的“外国货币”修改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修改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本法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六、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十七、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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