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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行业税收优惠
双创优惠-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企业视频课程
科技类企业有哪些可以争取的税收优惠 企业视频课程
本文是作者通过多年为科技型公司提供财务外包和财务咨询的知识和经验撰写而成。
基于科技型企业已经超过传统行业企业,成为创业中一股中坚力量,国家的各个部门分别出台了大量的政策鼓励,但是品种之多,企业主一不小心就会有遗漏。
在这篇文章中,收集了所有的科技类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次性贡献给大家,告诉科技公司的创业者应该在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有哪些税收优惠。
本文主要内容包括了:
刚成立科技型公司时就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研发出产品以后可以申请的税收优惠;
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可以申请的税收优惠;
刚成立科技型公司时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个科技类公司刚刚起步,还没有研发出自己的产品,市场还没有打开,绝大多数企业在这个阶段属于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定义:公司年利润在30万以内的,员工不超过80人的,资产规模不超过千万。)
因此在企业的这一阶段,企业主可以充分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季度销售不超过9万的,免征增值税。既有销售,又提供服务的,能分别核算清楚的,分别享受季度收入9万以内免增值税优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要注意的是,小微企业如果是通过主管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季度总销售额是否在9万以内,仍然是需要缴纳增值税金的。
举个例子
一个小微企业1月份销售3万元,2月份销售4万元,3月份无销售额。因为小微企业是季度申报税金的,所以第一季度销售额7万元,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在填税务申报表的时候,只要在“免税销售额”中填上7万元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这7万元中,有2万元应客户的要求去税务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需要根据3%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
值税,并同时缴纳城建税,教育税附加等附加税种。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6年2月1日起,按季度纳税的企业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两者的税基是增值税纳税额,税率是5%。
也就是说,季度销售额在9万元到30万元之前的小微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可以享受附加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简单的说,大家可以理解为,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只要年利润总额不高于50万元,属于小微企业,就能享受这条优惠政策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5万元,就可按7.5万元(5万×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但是和上面几点不同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递交资料去税务局备案之后才能生效(后续很可能从备案制,演变为更加简单有效的流程)。
根据新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上升为加计75%。
研发出产品以后可以申请的税收优惠
当一个科技型企业已经研发出自己的产品以后,销售一步步在扩大,企业规模也慢慢扩大,导致前面提到的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有可能已经不适合这个时期的公司。
这个时候企业可以尝试申请双软认证,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但是要享受到这些政策,需要递交资料申请资质,在得到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后,方有效。
软件产品销售的增值税5年内按照3%征收。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不作为应税收入,不交企业所得税。
那么,申请软件产品,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企业具有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可以找代办的公司办理,办理起来非常方便,通常只要3周就能下来。代理费用通常在1000元一份,但是有些园区有现金返还鼓励,折合每份软件著作权只要花费200到300元。
软件著作权是针对每个产品的,如果一个企业研发了好几种产品,或者每种产品有更新好几代的,那就可以申请多个软件著作权。
在软件产品的证书上会标明该产品的名字。要注意的是,在开具销售发票的时候,必须在发票上也写上和软件产品证书上一模一样的产品名字,企业在当月先按照17%缴纳增值税,然后在次月就可以凭借发票去退税14%。
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一半,也就是12.5%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目前我们的猜测是,考虑到经济转型等各方面的因素,2018年以后很可能这个优惠可以延续下去的。
申请软件企业,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2016年49号文,需要具备:
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法人
2、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比不低于40%,其中研发人员人数占比不低于20%;
3、当年研发费占收入比例不低于6%;其中,境内研发费占比不低于60%(专项审计报告和年审);
4、企业软件产品开发收入占比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收入占比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占比不低于40%(嵌入式占比不低于30%)(专项审计报告和年审);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至少一个软件产品拥有《软件产品评估证书》;
6、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按照软件工程的设计和开发软件的过程,建立有关的开发过程的制度,按照制度执行的记录);
7、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企业需要将资料递交税务局备案,税务局审核通过后会下放一个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名单,如果在名单里面的企业就可以按照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申报了。
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以申请的税收优惠政策
1、软件产品的增值税5年内按照3%征收。新研发出的软件产品仍然可以享受这一政策。
2、如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质,企业可以申请增值税地方部分(增值税的地方留成比例是25%)的三免两减半和五免三减半政策。
如果是一类专利,比如发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等,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增值税的地方部分给与全免,之后三年,减半。
如果是二类专利,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全免,之后两年,给与减半扶持。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换,企业需要具备什么基本条件呢?
1、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2、项目的核心技术必须通过国家的强制性认定;
3、对知识产权的要求,转化产品拥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
1、高新技术成果转换的企业,企业还可以申请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的三免两减半和五免三减半政策。其中企业所得税地方流程比例是40%。
2、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企业即可享受按税率为15%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效期为3年。
比如,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批准有效期3年。从2014年度至2016年度,企业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2、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上文提到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申请所需资料繁多,要求较高。尤其高新企业主要是采用打分制的方式,今年新的工作指引,尽管各项评审指标分值没变,但与旧指引综合比较,就会发现获批难度在加大,尤其对自主研发能力偏弱,以及规范性较差的企业较为不利。所以如果企业觉得自己申请有难度的话,也可以找比较靠谱的中介机构,其中申请高新的费用在数万到数十万之间,申请高转的费用在数万元左右。
在本文的最后,大家可以通过这个对比图,根据企业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视频课程
财税〔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为做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六)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五、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六、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七、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及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家产业规划和布局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十、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密切配合,通过建立核查机制并有效运用核查结果,切实加强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
(一)省级税务部门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其中,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
2015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省级税务部门可在2016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提交给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反馈省级税务部门(第一批名单复核结果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反馈)。
(三)每年10月底前,省级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及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联合汇总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如遇特殊情况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省级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