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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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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10%
1、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以下(2017.1.1之前是30万)的都可以享受减半纳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需要符合下列相关条件。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三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4、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都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15%
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对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和完善。
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降至为5%。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四是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五是增加异地搬迁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优惠: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 2、形成无形资产按成本加计扣除150%
2015年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先后出台,修订完善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下简称“研发新政”),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新政策主要有以下主要变化,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可重点关注。
1、在“人员人工费用”方面,研发新政不再强调“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条件。因此支付给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均被纳入了归集范围。其中,外聘人员相关费用的纳入是研发新政拓宽口径的亮点。
2、在“直接投入费用”方面,除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归于此类外,研发新政将“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内容也归入此类。
3、在“折旧费用”方面,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房屋建筑物相关折旧费用则不得加计扣除。另外,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两项政策。
4、在“无形资产摊销”方面,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对于企业自行研发取得的无形资产在应用于后续研发项目的,摊销时应注意避免出现加计扣除与加计摊销重叠享受,造成同期同一税基多次扣除问题。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本项费用本可以分解到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费、折旧费等费用归集项目中,但为了不造成理解分歧,研发新政再次将原有政策相关表述平移至此。
6、其他相关费用。研发新政对于各类与研发活动相关的非主要费用可加计扣除范围进行了拓展。但考虑到其他相关费用名目不一,正面列示往往不可尽述,因此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标准,对于这类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等,规定其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财税〔2017〕79号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企业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业务优惠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明确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创业投资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科技类企业有哪些可以争取的税收优惠 企业视频课程
本文是作者通过多年为科技型公司提供财务外包和财务咨询的知识和经验撰写而成。
基于科技型企业已经超过传统行业企业,成为创业中一股中坚力量,国家的各个部门分别出台了大量的政策鼓励,但是品种之多,企业主一不小心就会有遗漏。
在这篇文章中,收集了所有的科技类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次性贡献给大家,告诉科技公司的创业者应该在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有哪些税收优惠。
本文主要内容包括了:
刚成立科技型公司时就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研发出产品以后可以申请的税收优惠;
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可以申请的税收优惠;
刚成立科技型公司时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个科技类公司刚刚起步,还没有研发出自己的产品,市场还没有打开,绝大多数企业在这个阶段属于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定义:公司年利润在30万以内的,员工不超过80人的,资产规模不超过千万。)
因此在企业的这一阶段,企业主可以充分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季度销售不超过9万的,免征增值税。既有销售,又提供服务的,能分别核算清楚的,分别享受季度收入9万以内免增值税优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要注意的是,小微企业如果是通过主管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季度总销售额是否在9万以内,仍然是需要缴纳增值税金的。
举个例子
一个小微企业1月份销售3万元,2月份销售4万元,3月份无销售额。因为小微企业是季度申报税金的,所以第一季度销售额7万元,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在填税务申报表的时候,只要在“免税销售额”中填上7万元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这7万元中,有2万元应客户的要求去税务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需要根据3%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
值税,并同时缴纳城建税,教育税附加等附加税种。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6年2月1日起,按季度纳税的企业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两者的税基是增值税纳税额,税率是5%。
也就是说,季度销售额在9万元到30万元之前的小微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可以享受附加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简单的说,大家可以理解为,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只要年利润总额不高于50万元,属于小微企业,就能享受这条优惠政策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5万元,就可按7.5万元(5万×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但是和上面几点不同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递交资料去税务局备案之后才能生效(后续很可能从备案制,演变为更加简单有效的流程)。
根据新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上升为加计75%。
研发出产品以后可以申请的税收优惠
当一个科技型企业已经研发出自己的产品以后,销售一步步在扩大,企业规模也慢慢扩大,导致前面提到的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有可能已经不适合这个时期的公司。
这个时候企业可以尝试申请双软认证,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但是要享受到这些政策,需要递交资料申请资质,在得到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后,方有效。
软件产品销售的增值税5年内按照3%征收。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不作为应税收入,不交企业所得税。
那么,申请软件产品,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企业具有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可以找代办的公司办理,办理起来非常方便,通常只要3周就能下来。代理费用通常在1000元一份,但是有些园区有现金返还鼓励,折合每份软件著作权只要花费200到300元。
软件著作权是针对每个产品的,如果一个企业研发了好几种产品,或者每种产品有更新好几代的,那就可以申请多个软件著作权。
在软件产品的证书上会标明该产品的名字。要注意的是,在开具销售发票的时候,必须在发票上也写上和软件产品证书上一模一样的产品名字,企业在当月先按照17%缴纳增值税,然后在次月就可以凭借发票去退税14%。
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一半,也就是12.5%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目前我们的猜测是,考虑到经济转型等各方面的因素,2018年以后很可能这个优惠可以延续下去的。
申请软件企业,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2016年49号文,需要具备:
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法人
2、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比不低于40%,其中研发人员人数占比不低于20%;
3、当年研发费占收入比例不低于6%;其中,境内研发费占比不低于60%(专项审计报告和年审);
4、企业软件产品开发收入占比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收入占比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占比不低于40%(嵌入式占比不低于30%)(专项审计报告和年审);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至少一个软件产品拥有《软件产品评估证书》;
6、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按照软件工程的设计和开发软件的过程,建立有关的开发过程的制度,按照制度执行的记录);
7、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企业需要将资料递交税务局备案,税务局审核通过后会下放一个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名单,如果在名单里面的企业就可以按照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申报了。
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以申请的税收优惠政策
1、软件产品的增值税5年内按照3%征收。新研发出的软件产品仍然可以享受这一政策。
2、如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质,企业可以申请增值税地方部分(增值税的地方留成比例是25%)的三免两减半和五免三减半政策。
如果是一类专利,比如发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等,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增值税的地方部分给与全免,之后三年,减半。
如果是二类专利,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全免,之后两年,给与减半扶持。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换,企业需要具备什么基本条件呢?
1、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2、项目的核心技术必须通过国家的强制性认定;
3、对知识产权的要求,转化产品拥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
1、高新技术成果转换的企业,企业还可以申请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的三免两减半和五免三减半政策。其中企业所得税地方流程比例是40%。
2、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企业即可享受按税率为15%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效期为3年。
比如,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批准有效期3年。从2014年度至2016年度,企业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2、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上文提到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申请所需资料繁多,要求较高。尤其高新企业主要是采用打分制的方式,今年新的工作指引,尽管各项评审指标分值没变,但与旧指引综合比较,就会发现获批难度在加大,尤其对自主研发能力偏弱,以及规范性较差的企业较为不利。所以如果企业觉得自己申请有难度的话,也可以找比较靠谱的中介机构,其中申请高新的费用在数万到数十万之间,申请高转的费用在数万元左右。
在本文的最后,大家可以通过这个对比图,根据企业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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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10%
1、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以下(2017.1.1之前是30万)的都可以享受减半纳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需要符合下列相关条件。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三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4、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都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15%
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对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和完善。
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降至为5%。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四是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五是增加异地搬迁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优惠: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 2、形成无形资产按成本加计扣除150%
2015年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先后出台,修订完善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下简称“研发新政”),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新政策主要有以下主要变化,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可重点关注。
1、在“人员人工费用”方面,研发新政不再强调“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条件。因此支付给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均被纳入了归集范围。其中,外聘人员相关费用的纳入是研发新政拓宽口径的亮点。
2、在“直接投入费用”方面,除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归于此类外,研发新政将“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内容也归入此类。
3、在“折旧费用”方面,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房屋建筑物相关折旧费用则不得加计扣除。另外,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两项政策。
4、在“无形资产摊销”方面,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对于企业自行研发取得的无形资产在应用于后续研发项目的,摊销时应注意避免出现加计扣除与加计摊销重叠享受,造成同期同一税基多次扣除问题。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本项费用本可以分解到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费、折旧费等费用归集项目中,但为了不造成理解分歧,研发新政再次将原有政策相关表述平移至此。
6、其他相关费用。研发新政对于各类与研发活动相关的非主要费用可加计扣除范围进行了拓展。但考虑到其他相关费用名目不一,正面列示往往不可尽述,因此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标准,对于这类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等,规定其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财税〔2017〕79号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企业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业务优惠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明确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创业投资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