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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已入账未发放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营销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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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傲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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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已入账未发放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计提职工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2)代职工个人缴纳社保及个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

其他应收款-个税

贷:银行存款

(3)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4)下月发放工资,扣回本月未扣代付的社保及个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

其他应收款-个税

工资未发如何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应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一般地说,企业应按规定依期支付职工工资,如确因特殊情况,未能依期支付而在以后月份补发以前月份拖欠的工资,应事先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审查属实其补发以前月份拖欠的工资,可按规定月份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

(2)对为客户发工资是否要计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我们认为,企业与本企业的职工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企业支付本企业职工的工资,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尽管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繁杂多样,一般地说,企业不会有代其他企业发放其职工的工资。如情况特殊,确需代其他企业发放其职工的工资,仍属于企业之间约定的代办业务关系。既可以约定代发职工的工资,也可以约定代扣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在会计核算上,代办者仍在往来账户中反映,被代办者则应在成本费用账户中列支。就这次代办业务来说,代办者没有直接的税务责任。但必须明确,如以这种业务关系,偷逃国家税收,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税 | 【案例】劳务报酬如何缴纳个税 公司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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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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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上海税务

案 例

某个人甲为A公司完成一项实验,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甲于2018年2月取得劳务报酬50000元。A公司该如何为甲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 答

减除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50000大于4000,减除费用=50000×20%=1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00-10000=40000(元)

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0,大于20000且小于或等于50000,税率填写30%,速算扣除数填写2000。

应纳税额=40000×30%-2000=10000。

申报

步骤一、人员登记:人员状态选“正常”,是否雇员选“否”。

步骤二、报表填写

亿企赢注:转载时,部分内容有删改,个税申报截图来源于北京个税软件

个人所得税你交对地方了吗?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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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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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税苑微课学员 袁志军

临近岁末,大家都在忙着“总账”,那么对自己一年来的收入有没有算个“总账”,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地点是否准确呢?我们来梳理梳理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习惯性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但是还有一些特殊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其他情况的纳税申报地点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特殊情况纳税地点

1、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四条,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2、股权转让个税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重组业务个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分析至此,可能不少纳税人、税务人员就会产生疑问,这些特殊规定无形当中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您的担忧是有道理的,当您遇到不是很清楚或者有疑惑的地方请及时和当地地税机关联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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