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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纳税申报
涨见识了,真有当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当月的 企业视频课程
到底是扣3500还是扣5000,其实最关键的最关键的点就是这个税款所属期。
很明确,10-12的税款所属期可以享受5000,之前的税款所属期就不行。
这个无论是在政策层面,财税〔2018〕98号是明确规定了的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还是在申报软件的设置上口径都是一致的。
那所属期到底是怎么认定?也非常明确,就是工资发放期。
税款所属期=工资发放期
所以,就又有了这句话,只要是10月及以后实际发放的工资,无论是哪个月的工资,都可以扣5000,这其实本质还是税款所属期标准。
因此,当你打开你的申报系统时,如果选择所属期9月那就是3500,如果选择10月那就是5000。本质也就是这个道理!
很清晰的一个政策,为什么很多人弄糊涂?这里面的根源小编研究了一下,在于在实践申报时候产生的一些问题。
小编还是以案例来分析一下,A公司的工资发放政策为当月工资次月发放,比如8月工资9月发放,9月工资10月发放,以此类推。
我们分别看看A公司会计的几种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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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8月工资9月发放,10月申报,具体如图
这是最合规的一种做法,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从理论上看,10月-12月发放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是也是10-12月,发放时候享受扣除5000政策。
从申报软件设置上来看,10月-12月所属期分别在11-1月申报,系统自动已经设置为5000扣除。
目前大部分企业都是这样做,所以第一次申报扣除5000的个税在11月,10月申报期还是申报的9月所属期的税款,也就是9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扣3500。
最终在申报系统呈现的就是这样的,如下图。
10月申报的就是9月税款所属期的,至于10月税款所属期的,只能等到11月申报,如果你选择申报,系统无法通过,会提示未到申报期 ,因为你10月已经申报过了,不能重复申报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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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8月工资9月发放,9月申报,具体如图
小编昨天的文章对这种做法是持否定态度的。
同样是10月发的工资,为什么系统不让我扣5000?
因为小编一直觉得第一种方式才是最符合规定的,而且选择当月申报当月所得期系统应该不会通过,结果我长见识了,系统是能通过的。
如图所示,这种就是典型的当月申报当月所属期的。
图片来源朋友圈同行
其实这种情况并不影响企业享受5000扣除,10月发放的10月申报,从理论上将10月发放税款所属期是10月,能享受5000。
从软件设置上,你选择10月所属期进行申报,系统也设置成了5000。
唯一的问题就是,你这种申报方式是否合理,这个好像税务机关也没有强制要求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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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况,8月工资9月发放,9月申报,但是税款所属期选错,以工资所属月来选择了税款所属期。
这就是最麻烦的一种,也是很多纳税人不知所措的一种,因为他直接影响了享受5000的扣除政策。
这也是小编之前一直提到的,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月份做为税款所属期并进行申报的情况。
如图所示:
那么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你快了一个月,正常情况下别人10月申报9月所属期的税款(9月发放的8月的工资),你已经在9月申报过了(如上图)。
那么,这种情况到10月,10月实际发放的按规定是应该享受5000的,结果这个时候你申报时候会发现申报系统选择9月所属期就没法扣5000,只能扣3500。
这就是很多人面临的实际问题,究其根源,其实就是你一打开始就没以发放月份来作为税款所属期进行申报,而是以工资所在月份为税款所属期申报导致。
如何解决?
目前小编了解有两种方式(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税务局意见为准)
1、你直接把9月所属期的个税零申报一次,等到11月再申报10月税款所属期的(也就是10月发的),相当于把之前缺失的一次零申报补回来,把申报顺序调整回来。
这种方式呢,厦门税务在做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申报知识问答的时候说过,但是其他地方能不能这样做?还得咨询当地税务局。
2、有人直接不申报9月所属期的税款,直接在10月选择10月所属期申报,结果如图:
这种方式小编也是昨天在朋友圈有人发给我的,这种方式也能申报成功,但是其实最终也变成了第二种情况的申报方式,建议还是不采用的好。
没有进行12万个税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行业视频课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你觉得12万申报太麻烦,请先看下文。
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自行申报,或者不进行自行申报,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税务局会对其进行罚款,参考政策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2006〕162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条也做了明确规定:
三、青岛市地税局将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17年第5号公告)的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5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具体如下:
四、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税务行政处罚执行标准(暂行)(新旧对照表)做了详细的规定:
五、《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3条了做了详细规定:
六、《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地区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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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98%纳税人选择网上申报环保税 行业视频课程
本报讯 (记者 廖丽萍 通讯员 涂昌华) 4月1日—4月18日为我国首部绿色税法——《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以来的首个征收期。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获悉,目前厦门市申报工作已圆满结束,前期识别的1749户纳税人顺利完成环境保护税申报工作,完成率100%。申报环保税788万元,其中减免380万元,应征408万元。值得一提的是,98%的纳税人足不出户通过网报系统申报环保税。
据了解,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详细制定我市环境保护税宣传方案和环保税纳税辅导制度、舆情应急处理制度、征管准备工作督导检查方案等“两个制度、两个方案”,对四个方面十三项工作进行布置安排。联合环保部门开展排污费征收情况调研,对环保部门提供的4批数据进行环保税纳税人识别,从环保部门移交的缴费人总户数2836户中识别认定出有效的环保税纳税人1749户。同时加强纳税辅导。据统计,全系统共组织培训近30场,培训近5000人次,培训面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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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