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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返还、税收减免、出口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所得税处理 营销视频课程
税收返还、税收减免、出口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增值税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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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地税2017年12月咨询热点问题 2017.12.29发布日期:2017-12-29 http://fj-l-tax.gov/ar/2017122914000013.htm一、问:企业取得的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因此,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浦东国税上海浦东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来源:上海浦东国税 2011.4.6三、不征税收入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的出口退税款。根据上述规定,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厦门国税【2017年8月热点】我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另外我公司还处于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免税阶段,收到的70%增值税退回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来源:厦门国税 作者:12366 日期:2017-08-16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另外我公司还处于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免税阶段,收到的70%增值税退回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答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因此,你司取得的即征即退款,虽为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专项用途,应计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宁波国税宁波国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50、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款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福利企业先征后返增值税款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征所得税,其他各种财政性资金(补贴)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标注:此政策新法下未明确,应该不适用了。财税〔2007〕92 号在 2009 年即废止该优惠。
北京国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2010.1.1四、2008年以后企业取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税务处理问题问:某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出版企业,2006年征收的增值税税款在2008年才经财政部门退回,企业将2008年收到的增值税返还款在2008年账上确认收入。根据财税[2007]24号的规定,该笔增值税返还款是免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如何处理?答:企业2008年1月1日后实际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确认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对未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六、软件生产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该笔增值税返还时企业如何确认,是否计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确认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标注:财税〔2012〕27 号文件延续了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策,但并非“应确认”而是“可以”。
内蒙古国税12366热点、难点问题(2018年1月份)2018.2.15(三)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湖北国税2018年3月湖北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企业所得税热问 2018.3.21问题91:减免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时调增?[答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因此,减免的土地增值税需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安徽国税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1月)发布日期:2018-02-05 http://ah-n-tax.gov/art/2018/2/5/art_428_427002.html问题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解答: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上述文件明确规定财政性资金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出口退税款不属于会计损益,不属于收入总额,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外贸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 范冬昀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来了 能为老百姓省多少钱? 互联网视频课程
导语:酝酿多年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从5月1日起将在上海等地实施试点。这是种什么养老保险?购买这种保险有啥好处?如何才能享受延迟缴税优惠?怎样领取商业养老金?为什么要先试点,而不是全部推开?……带着这些问题,跟着小编去了解一下这项政策。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来了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不要忽视这个通知,它和我们每个人未来的养老钱、资本市场的发展都有关系。
简单的说,就是在传统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之外,你将有一个商业养老保险账户,这个账户里的缴费目前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未来购买产品将扩大到基金等风险类产品。
买的产品加收益,就是以后你养老钱的第三个荷包。
只要在这个账户缴费,就能享受税收优惠。
因为未来公募基金等将参与其中,发行养老目标基金产品,所以也将为A股带来一笔巨大的长期投资资金!
这是种什么养老保险?
很多人搞不懂什么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其实,这是一种国家给予投保人所得税延迟缴纳优惠政策的商业养老保险。
通俗来说,购买这种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延迟缴税,保费可以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等到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它跟职工每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有啥区别?
简单来说,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发起,责任主体是政府,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是强制性缴纳;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发起,责任主体是个人,缴费是个人缴费。
能为普通老百姓省多少钱?
通知明确,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表示,此次文件规定按工资收入的6%和1000元的较低者扣除,也就是说,每个月的扣除额不能超过1000元。比如,工资6000元的可以扣减360元,工资20000元的最多扣减1000元。
考虑到通货膨胀、政策减免等因素,延迟缴税可以减轻个人负担。根据通知,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一位注册会计师向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一个试点地区普通职工为例,假如每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为1.5万元——
哪些地方购买可延迟缴税?
财政部等多部门近日下发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谁能享受该政策?
试点政策适用对象是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如何才能享受延迟交税优惠?
试点期间使用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简称“中保信平台”)。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在中保信平台进行登记,校验其唯一性。
通知明确,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时,以中保信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怎样领取商业养老金?
通知明确,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
其中,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哪些保险产品在试点范围内?
根据财政部的通知,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是指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目前,具体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名单尚未公布,将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商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后发布。
为什么不全面推广?
有人关心,为什么只选择几个地方试点,而不是把这个政策一步到位全面推广到全国?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认为,目前选择几地试点,要做很多测试,需要积累很多经验:一是测试此项政策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二是测试对购买商业保险行为的影响,三是测试名录内产品的市场反应,还要测试单位扣缴、平台登记以及税务、银行和商业保险机构之间对接等管理与工作机制,等等。
据悉,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
个人养老第三支柱正式启动
从制度角度看,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正是养老金第三支柱的有益探索。
什么是养老金三大支柱?
从实践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三支柱”体系: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养老金融50人论坛特邀成员孙博博士表示,“此次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的前期试点,是在一定区域内的探索,但它不是一个简单的行业性政策,而应该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和养老金第三支柱制度的顶层设计来考虑,这样才能充分理解它的意义。”
孙博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对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的有益探索,现在是商业保险率先试点,未来银行、公募基金都会参与其中。《通知》提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他认为,如果按照纯粹的商业保险产品理解,“风险型产品”不应出现在《通知》中,它能出现则说明跨越了养老金第三支柱的产品未来将跨越纯粹的商业保险的范畴,进入更加广义的范畴,仅仅与人社部的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相区分,它是以市场化为导向、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提供产品的养老制度。
呼吁双重税收优惠模式
天风证券分析师陆韵婷指出,本次试点采用国际通行的EET模式,对于缴费人而言,免除当期部分所得税具有诱导和激励作用,此外由于累进税率的因素,养老金领取阶段一般低于缴费阶段的边际税率,可以使得缴费人享受到税延;对于财政压力来说,EET组合虽然对当期政府税收有影响,但保留了领取阶段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化和个人养老金金规模的扩大,财政税收收入可持续。
“值得注意的是,EET模式的不足在于,由于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规模较小,实际享受税收优惠的人群很有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称,考虑到EET模式的上述不足以及我国非正规部门就业人数较多的现实,未来还可以考虑同时实施TEE(Taxation, Exemption, Exemption)的税收优惠模式,即税后缴费,投资和领取环节均不缴税。这将有助于增加养老金账户持有人的选择,扩大其覆盖面,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惠及范围,进一步提升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
是否会和税优健康险一样“叫好不叫座”?
不过,税延养老保险的落地实施仍存在不少难点。
此前落地的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简称“税优健康险”)试点就出现了“叫好不叫座”的情况,其“每月200元,一年2400元”税收优惠力度稍显不足,特别是对基本保障较高、待遇较好的单位职工,吸引力不强。税优健康险试点一年后,总共销售69625单,实收保费只有1.26亿元。税延养老保险是否会和税优健康险一样“叫好不叫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告诉记者,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期待还是比较大。原来的税优健康险有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就是税收额度太小,不过此次税延养老保险的额度也没有太高;税优健康险的产品也限制太多,使得其风险比较大,保险公司基本上从团险渠道推广,这又跟保险公司原有的团险产品之间的保险责任相重合;还有就是个人去做税优健康险的话,在税务部门的手续非常繁琐。
朱俊生表示,要避免税优健康险中出现的上述问题,首先,在产品的设计上不要做太多限制,对保险公司有更多自由度,让他们通过竞争来提供养老保险相关的产品;第二,将来适时提高额度,包括之前免税的额度和将来征税中免税的额度;第三,跟税务部门的协调很重要,要让投保人能非常方便快捷的办理免费手续。
“税优健康险存在的问题在养老方面是同样的。”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看来,税优健康险“叫好不叫座”的困难确实存在,其中一个重要的困难就是,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持有人,即投资者、购买人,他需要有购买的激励性。如果他离开雇主,就很难去购买这个保险,这样激励性就差了。应该摆脱雇主,比较方便地去购买,才能把税延养老保险普及开来。
(据中国新闻网、央视财经、中国证券报、东方网等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