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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税务
从税收筹划上看,是注册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好? 行业视频课程
随着公司的业务扩展,向外发展是必然的事情,然而向外发展的过程中是注册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呢?这让很多老板拿不定主意,当然至于选择什么公司形式,影响因素很多,但是这里我们仅仅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注册子公司好还是注册分公司好呢?
众所周知,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法律形式上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子公司对母公司来说是独立法人;分公司对于总公司来说只是分支机构,而不是独立法人。但是在税收上来看二者最重于的区别在于企业所得税上的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则需方面全面承担。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适用总分机构的相关政策。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在年度中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一定比例预缴,年底汇算清缴要合并总公司的年度所得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在选择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纳税筹划中,移动公司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移动公司大多数都采用分公司的做法,原因在于每个省份的收入相差很大,但是基础投入确基本固定,比如基站,这样就导致各地收入不平衡,有的省份利润很大,而有的省份因为经济发展原因确处于亏损中,采用分公司就能汇总的总公司一起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选择对的公司形式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一般来说,如果异地的分支机构,一部分处于长期盈利,一部分可能面临长期亏损,选择分公司可以达到节税目的;反之就注册子公司,毕竟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有限责任、当地优惠政策方面比分公司更有优势。
子、分公司的税务区别 税务视频课程
企业经营到一定规模时,多数会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税收的谋划上是不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还是存在较大差别的。下面,我们来分析两者的特征及其税收政策。
一、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
子公司是对应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子公司是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子公司因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被设立的所在国视为居民企业,通常要履行与该国其他居民企业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同时也能享受所在国为新设立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重庆的正阳工业园区这种有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最高可以给予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存的50%的奖励。
但建立子公司一般需要复杂的手续,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必须独立开设账簿,并需要复杂的审计和证明,经营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利润,与母公司的交易往往是税务机关反避税审查的重点内容。
二、公公司不是独立纳税人
分公司是指公司独立核算的、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等。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是指一个企业总机构和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纳税申报的办法实现所得税的汇总计算和缴纳。我国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不仅是引入和借鉴国际惯例的结果,也是实现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必然选择。
法人所得税制要求总、分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这样就可以使总、分公司之间盈亏互抵,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组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上述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是: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消息来自渝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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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以下简称57号公告)的总分公司,属于汇总纳税企业,应当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本法。
上述管理办法既适用于年度汇算清缴,也适用于季度(月)预缴,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今天以一个完整的案例,先探讨下总公司和分公司在预缴阶段如何计算和申报企业所得税。
案例背景
甲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注册地在北京,总部为管理机构,没有经营业务,下属两个分公司分别位于上海市和天津市,均符合57号关于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总分公司所得税按照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适用所得税率为25%。
总公司要做的事儿
第一步:甲公司应将上海分公司和天津分公司的收入成本汇总计算,填报在甲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预缴申报表主表》)相应栏次。
假定,2017年第一季度,上海分公司实际利润额为300万元(收入1000万元,成本600万元,费用100万元),天津分公司实际利润额150万元(500万元,成本300万元,费用50万元),甲公司总部发生费用50万元,甲公司本季度《预缴申报表主表》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甲公司尽管是空壳,没有取得收入,但是其机构所在地北京也分得了50%的应纳税额。
这一步操作的目标是,将企业汇总的应纳税额在总公司和两个分公司之间平分,可以将其称为一次分配。
甲公司分得的50万元税额,25万元入北京库,25万元入中央库,这是财政分配的问题,企业无需关注太多。
两个分公司一共分得的50万元,将由甲公司在上海分公司和天津分公司之间再做一次分配,也就是第二次分配。
分公司之间分配的比例,就要考虑两个分公司的贡献了。
第二步:根据57号文的规定,分公司的分摊比例要按照上年度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假定,2016年度两个分公司营业收入占比为60%:40%(上海:北京),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占比均为50%:50%,则上海分公司2017年分摊比例为:0.6×0.35+0.5×0.35+0.5×0.30=0.535,天津分公司2017年分摊比例为:0.4×0.35+0.5×0.35+0.5×0.30=0.465。
注意:上述分摊比例自2017年汇算清缴起,应保留小数点后10位。
上海分公司分配所得税额为:0.535×50=26.75万元
天津分公司分配所得税额为:0.465×50=23.25万元
甲公司填报预缴申报表附件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以下简称《分配表》)如下:
第三步:甲公司在预缴申报时,除需要报送《预缴申报表主表》和《分配表》外,还要报送:甲公司本季度财务报表(佐证实际利润额)和两个分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佐证分摊比例)。
第四步:甲公司预缴申报后,要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将复印件分别交由上海和天津分公司。
这一步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总分公司都有风险。
分公司要做的事儿
第一步:分公司根据甲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预缴申报表主表》,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做预缴申报,注意:分公司只需要填写第30行、第32行、第33行三行。
第二步:分公司将取得的加盖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复印件,随同分公司的《预缴申报表主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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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税收与法律上有啥区别? 行业视频课程
文| 王永令律师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声明:图片来源于“腾讯科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伴随着业务不断拓展的需要,成立分公司抑或子公司会被逐步提公司日程。那么到底是成立分公司好呢,还是成立子公司好呢?两者在税收与法律上有什么区别吗?
1. 税收上的区别
就分公司与子公司税收上的区别而言,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上。
分公司由于在法律上不是独立的法人,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完全纳税人。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通常是在年度中先按一定的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而后到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合并到总公司的年度所得中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跨越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而子公司则不同,它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完全纳税人,自主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上述区别的存在,若企业是跨地区经营的,一部分分支机构长期盈利,一部分分支机构扭亏为盈短期内无望,那么可以选择注册分公司,这样可以减少总体的企业所得税缴纳金额(《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亏损,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度最长不得超过5年)。
2. 法律上的区别
就分公司与子公司法律上的区别而言,主要有以下两点:
(1)法律地位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人资格的最大意义在于它有效地隔离了股东的财产与法人的财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等于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在诉讼中可以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2)承担责任方式不同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当然也可以先以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鉴于上述区别的存在,若企业对某个项目没有十分的把握,或者不想因分支机构经营不善而拖累企业,那么建议设立子公司。因为子公司仅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有效地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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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分公司税务如何分开 税务视频课程
企业运营到一定规模时,大都会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而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税收的谋划上是不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则:“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当。”
由此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仍是存在较大差别的。下面,我们来剖析两者的特征及其税收政策。
一、子公司是独立交税人
子公司是对应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用操控的部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直接操控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子公司是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子公司因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被建立的所在国视为居民企业,一般要实施与该国其他居民企业一样的全面交税义务,一起也能享用所在国为新建立公司供给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重庆的正阳工业园区这种有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最高能够给予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当地留存的50%的奖赏。
但建立子公司一般需要杂乱的手续,财务制度较为严格,有必要独立开设账簿,并需要杂乱的审计和证明,运营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赢利,与母公司的买卖往往是税务机关反避税检查的要点内容。
二、公公司不是独立交税人
分公司是指公司独立核算的、进行悉数或部分运营事务的分支组织,如分厂、分店等。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则:“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组织的,应当汇总核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交税是指一个企业总组织和其分支组织的运营所得,通过汇总交税申报的方法实现所得税的汇总核算和交纳。我国实施法人所得税制度,不仅是引入和借鉴国际惯例的成果,也是实现所得税调理功用的必然选择。
法人所得税制要求总、分公司汇总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立分支组织,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由总公司汇总交纳所得税。这样就能够使总、分公司之间盈亏互抵,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办理暂行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8]28号)规则:“企业实施‘一致核算、分组办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务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办理方法。“
上述办理方法的基本内容是:企业总组织一致核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组织、场所在内的悉数应交税所得额、应交税额。但总组织、分支组织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组织进行企业所得税办理的责任,总组织和分支组织应别离承受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理。在每个交税期间,总组织、分支组织应分月或分季别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组织担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一致核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组织、分支组织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音讯来自渝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