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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备税收优惠政策

4月1日至15日,环保税迎来首个征税期!手把手教你如何申报! 推广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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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环境保护税将迎来首个征期,大量制造企业将为排污买单!

4月1日~15日,环保税将迎来首个申报期!

3月初,税务总局召开一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会,介绍了环保税征收的最新进展。截至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已识别认定环保税纳税人26万多户。

一、缴纳对象

环境保护税都由哪些人来缴?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我是一个居民,平时生活中产生的污水和垃圾,需要缴环境保护税吗?

个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哪些污染物要缴税

一般排放哪些污染物涉及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具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交通产生的噪声也是污染,为什么不缴税?

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虑到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都比较大,例如: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也不同,很难统一标准,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条件尚不成熟。今后随着对噪声污染监测水平的提高,待具备征税条件时,再考虑是否将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纳入征税范围。

汽车尾气污染要缴环保税吗?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环保税是否有优惠?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五项暂予免税的情形:

一是规模化养殖之外的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是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四、计算环境保护税需要监测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是不是增加了纳税人环境管理成本?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共有自动监测、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以及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等四种,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纳税人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测,纳税人有多种计税方法可选择,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增加纳税人的监测成本。同时,为了减轻企业监测投入负担,对安装使用属于《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中列举的环境监测设备的纳税人,可按10%的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

五、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需要专门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吗?

环境保护税减免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减免。对符合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履行备案手续,无需专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减免税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六、环境保护税是什么时间申报?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七、环境保护税可以在网上申报缴纳吗?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发优化了网上申报系统。自2018年4月份第一个申报期起,纳税人可以在网上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此外,纳税人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八、环境保护税是在国税缴纳,还是在地税缴纳?

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应该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向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申报缴纳。

九、我是企业的财务会计,以前是环保部门确定排污费后由我们缴费,现在需要我们自行计算,感觉比较困难,如何解决?

污染物排放量监测管理和计算比较专业,如何确保纳税人会计算、能申报,也是税务机关的服务重点。各级税务机关将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纳税辅导。在4月1日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开始之前,税务机关还将组织开展模拟申报,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计算、能申报。纳税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9环保咨询热线、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方式向税务机关咨询。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内部环保和财务部门人员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环境保护税的计算和纳税申报工作。

纳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环保税减免税明细如何计算?

下面这篇高清版指南给你答案

↓↓↓

第一部分

+

环保税知识链条梳理

第二部分

+

环保纳税申报表纸质表单填写

1

环保税全部申报表概述

2

纳税申报表解析

纳税申报表A类主附表间的业务关联

(注: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均有减免事项,仅噪声暂无减免事项。)

3

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南

1. 主表:适用于纳税人汇总所有污染物的申报数据,得出本期应补(退)税额。

2. 环境保护纳税申报计算表(附表一)(大气污染物适用):适用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的申报计算。

3. 环境保护纳税申报计算表(附表二)(水污染物适用):适用于污染物为水污染的申报计算。

4. 环境保护纳税申报计算表(附表三)(固体废物适用):适用于污染物为固体废物的申报计算。

5. 环境保护纳税申报计算表(附表四)(噪声适用):适用于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申报计算。

6. 环境保护纳税申报计算表(减免税明细):适用于环境保护税减免税的申报计算。

7.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纳税人、适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和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A类表

附表1填报

注意事项

大气污染适用

1、申报前,纳税人需自行计算每一排放口或没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从大到小前三项污染当量数再填表。(环保税法第九条)

2、适用自动监测方法和监测机构监测方法的,“实测浓度值”根据实测数据填写月均浓度值,其中使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的,如多次监测,按孰高原则填写。

3、使用产污系数法计算排放量的,无需填写排污系数,反之一样。

4、使用物料衡算方法的,据实填写污染物排放量,并提供相关来源数据支撑,计算过程留档备查。

5、上表中污染物单位为千克时,N为1,计算公式中无论是除以100还是乘以N,都是需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A类表

附表2填报

注意事项

水污染适用

A类表

附表3填报

注意事项

固体废物适用

固体废物排放量=当期产生量-当期综合利用量-当期贮存量-当期处置量

附表3涉及了上述公式中的1、3、4项,不涉及第2项综合利用,因为综合利用是通过附表5(减免税表)中体现。(具体条款见《环保税法》第十二条第4款)

A类表

附表4填报

注意事项

噪声适用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

噪声附表是唯一不关联减免税计算表的附表!

A类表

附表5填报

注意事项

减免税明细

大气或水污染:(《环保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谁。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固体废物:(《环保税法》第十二条款第4条)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之减免税情形

A表B表减免税计算填写的区别

A表有专门的减免税计算表,

需先填减免“污染当量数”

或综合利用量,

后填“本期减免税额”

B表没有专门的减免税计算表,

且直接填写“本期减免税额”即可。

B类表

B表填报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检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当量数)

图表格中的情况

污染物排放量的第四种计算方法:抽样测算

不能按固定期限申报时:按次申报

之按次申报

B类表

B类表填报注意事项

禽畜养殖等行业水污染物

抽样测算

B类表

B表填报注意事项

其他抽样测算

抽样测算

小编提醒:

环保税核算申报工作并不仅仅是计算应纳税额,还需要制作大量合规的纳税凭证,包括监测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记录、危废处置单位的资质及转移贮存情况、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等,这些纳税凭证要统一保存,以备税务部门检查。

环保税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税种,需要财务、环保、设备、生产和技术等部门形成一套合理的工作流程,才能更好完成环保税的核算申报工作。尤其是像防腐工程、土石方作业等企业,有较多非正常生产情况下的排污行为,仍需要按次申报,这需要多部门联合才能保证环保税足额申报、足额纳税。

大家别忘了申报时间哦~~

来源于:人民日报、环保之家

污水处理厂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解读 推广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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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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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相关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一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呢,本文讲述三个方面的减免税优惠,下文详情,请仔细阅读。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污水处理企业可享受三方面所得税优惠:一是减免税优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

二是减计收入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是税额抵免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开的审批事项中,包括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以及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因此,新建污水处理企业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江西省第一批县(市)污水处理厂已完成工程量的90%。近日,江西省发布招标公告,将全省78个县(市)污水处理厂统一招标、一次性整体出让特许经营权30年。某公司想购买一家污水处理厂,但不知道国家对污水处理规定了哪些税收政策,于是向江西省国税局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另一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交纳的污水处理费,对这部分污水处理费,国家将从财政上给予补贴。对污水处理企业而言,国家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有税收优惠。

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明确,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免征营业税。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一般由自来水厂(公司)作为代收代付款项,定期支付给当地财政部门用于公益性污水处理建设,如更新当地水管网、处理城市生活污水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对于经由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后建立的污水处理单位,通过一定的设备或工艺流程将污水净化,达到排放或另行使用的标准,其向污水排放单位或个人等服务对象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规定,可以认定污水处理单位为生产性企业,其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可见,对于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只要符合规定的标准,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本文由会计学堂整理。。

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要履行相关的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手续也要按照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进行操作。因此,企业应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或备案,否则不能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本文最后小编再结合上文一些需要注意的点,比如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要履行相关的手续,这是需要弄清楚的,弄错了环节,即便有一些税收减免政策,也享受不到。

融资租赁的环保设备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公司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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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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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

因此,如果融资租入的环保设备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范围,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可以享受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扣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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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一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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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当!

人都在麽?

前面咱们聊到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咱接着唠第二部分~

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话不多说,咱就开始吧~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主体: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企业。

享受条件: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的政策。已征的按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主题: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的企业。

享受条件:自2015年7月l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

政策内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定期减免

政策内容: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内。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主体: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企业以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政策内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享受主体: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

享受条件: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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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接着唠第二部分~

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话不多说,咱就开始吧~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主体: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企业。

享受条件: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的政策。已征的按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主题: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的企业。

享受条件:自2015年7月l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

政策内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定期减免

政策内容: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内。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主体: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企业以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政策内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享受主体: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

享受条件: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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