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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核定征收

按收入核定企业所得税是如何理解的?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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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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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所得税是按收入计算,如收入1万,那么按照一定的征收税率缴纳,那核定征收就是所得税缴纳的关键,小编下面就来讲讲按收入核定企业所得税是如何理解的供您参考。

按收入核定企业所得税是如何理解的?

依据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自2014年10月,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按照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外,其他核定征收所得税纳入行政许可。因此,按照收入核定企业所得税并不需要行政许可。

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是指什么呢?

"收入总额"指的是你们单位当月的所有收入(包括地税国税),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公式:收入*税务给你单位核定的征收额=得数*所适合的税率(18%、27%、33%)=所要交的企业所得税额(和成本、费用一点关系也没有)收入总额"项是指所有营业总收入或销售总收入一般与损益表中的第一栏主营业务收入相等。

核定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核定所得率*所得税税率 核定所得率是税务机关事先确定下来的,各个行业可能不同,但同一行业是相同的。

根据往年的收入来核定一个数为收入数,计算公式=*18。

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内容? 营销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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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n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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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办法是会计里面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会计学堂小编希望接下来解答的内容大家都可以按照自己理解去掌握明白!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内容?欢迎阅读:

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内容?

答:一、新《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在2015年3月底之前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汇算申报,其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不适用新《计税办法》,申报时应当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的问题

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核定征收个体户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规定,个体户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如果实际经营额、所得额高于定额,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高定额。如果您觉得“纳税光荣”,你可以申请调高定额。

湖南地税规定,定额的个体户,如果年所得额没有超过12万元的,年终不需要再申报个人所得税,超过的主管地税局的税管员会辅导您填报申报表的,如果按照定额缴纳了税款的,也不需要补交个人所得税的。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查帐征收的按照全年收入-成本、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这种纳税方式的个体户其个人所得税就有利润有关。

如果属于定额征收税款的,就与利润没有关系,只与收入相关。因为,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附征率,长沙市的附征率根据不同行业制定的,大约在1%-3%之间。

以上关于“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内容?”的内容可能会比较多,所以小编建议各位会计新手可以收藏本文内容,以防日后有需要可以拿出来看看!

核定征收率还是四项费用核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如何分辨? 推广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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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追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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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金穗源商学院 王皓鹏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企业往往因为资料不完整,不能准确合理确定收入与扣除,或者因为查账征收税负较重,故意形成核定征收的“假象”。不论是什么原因形成的,核定征收作为一种惩罚措施,值得我们去研究,那我们今天聊聊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政策。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分为两类,一类是核定征收率,一类是四项费用核定。

一、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一次清晰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原则性规定,相关表述如下: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该文件作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纲领性文件,其他省市纷纷制定本地的核定征收率。核定的方式简单分为两类:

1、按照房屋类型或者兼顾地区来确定核定征收率。如青海、宁夏、内蒙、江西、济南、青岛等。附宁夏的核定征收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表

2、按照销售价格来确定核定征收率的。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 :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单个清算项目已售建筑面积的销售均价确定核定征收率,具体如下:

(一)销售均价未超过8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为5%;

(二)销售均价超过8000元/㎡、未超过10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为6%;

(三)销售均价超过10000元/㎡、未超过20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为8%;

(四)销售均价超过20000元/㎡、未超过30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为11%;

(五)销售均价超过30,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为13%。

二、四项费用的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http://mp.weixin.qq/s/PHk-oKPJilfQavpsvFdtyA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以上规定清晰指出,当企业资料不全或者凭证不符合清算要求的话,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四项费用在税前扣除的。这里需要提醒广大穗友注意:四项费用是扣除土地和公配之后的费用。主要原因是土地成本大部分企业都可以准确计量并提供相关票据的,公配由于规划的不同,各个企业是不一样的,因此土地和公配不适合进行核定。

关于四项费用的核定,浙江、北京、安徽宣称出台相关文件,摘录如下: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四项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建造年份、结构、用途、区位、材料等因素,核定“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245号)文件规定:

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核定表

说明:多层是指七层及以下的住宅或办公楼,高层是指七层以上的住宅或办公楼。

3、《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宣城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文件规定:

宣城市2005-2010年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扣除标准额度表(单位:元/平方米)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重要)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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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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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8 号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在营改增后,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需要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 号文件印发)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本公告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4.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了解,客观题)(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 15%~30%;(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 30%~50%;(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 1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 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5.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 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 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 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例题 综合题】某居民企业向境外股东企业支付全年技术咨询指导费 120 万元。境外股东企业常 年派遣指导专员驻本公司并对其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对其业绩进行考核评估。主管税务机关核 定技术咨询指导劳务的利润率为 20%。(2014 年节选)【答案】该企业应当扣缴企业所得税=120÷(1+6%)×20%×25%=5.66(万元)

【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 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 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重点】扣缴义务人和扣缴方法(★)

(一)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 7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 业所得税报告表。【重点】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 际经营期不足 12 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 1 个纳税年度。4.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 1 个纳税年度。5.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 缴应退税款。

6.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

查账征收变成核定征收,之前的亏损该如何弥补? 推广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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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寒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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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提问】

我公司2016年度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发生亏损50万,2017年度因无法正确计算成本,税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所得税管理。那我公司2016年发生的亏损能否在2017年度进行弥补?

【专家答疑】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规定,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关于B类申报表填报说明,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年度进行弥补,且弥补亏损年度应连续进行计算。因此,贵公司2016年度发生的亏损额不得在2017年度进行弥。

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税低、做账要求低?你确定? 营销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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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友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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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类型的公司、组织形式相比,不少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较低,每个月的营业额也少,确实算是小门小户、经营规模小了。也正因此,他们通常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多采用核定征收的税收征管方式。

  这种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对企业账簿要求较低的征收方式,让不少人错误的认为个体工商户“税低”,而且不用查账,成本可以不计算了,无票的费用也能入账等等!更以至于不少人利用这种方式来“合理避税”。

  但事实上,个体工商户既不能少缴税,也逃不过工商、税务的检查。

个体工商户主要缴纳税种

国税征管的增值税:经营生产、加工、修理、修配、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服务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等。

国税征管的消费税:经营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个体工商户。

地税征管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因为个体户不属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实相当于“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税低”?

核定不是优惠

征收方式是由税务机关决定的,核定不是优惠,主管税务机关承担了“核税”的工作并不会导致“税低”。应纳税款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生产、经营情况采用合理方法核定,不管是直接核定所得额,还是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得额,都是税局经过合理计算的,人家会让你少缴吗?

  核定征收的目的是: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个体工商户不建账?

税法有要求

 “小门小户”的个体工商户并非全都可以不建账,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设置复式账、简易账都属于达到了设置账簿标准,所以表面上核定征收让会计做账省了不少事情,但实际上会计还是要认真做账的。

EMPHASIS

更重要的是

要管理就要做好账

不管个体工商户是否核定征收,出于管理需要,想要充分了解生产经营的情况,都应该做好管理会计这本账。

而且,要防稽查就要做好帐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的公司、组织形式确实有明显的不同,但同时,个体工商户在注册、商标申请、记账、报税等方面,和公司没有什么特别不同的,一样是商事主体。因此工商、税务的抽查必然包括个体户,要知道每年工商年报之后的“双随机”抽查,个体户都占相当大的比例。

  所以不要简单的认为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就税低、不用做账,或者可以马虎做账,无论在税收还是其他方面个体工商户做好帐还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由大叔说会计(ID:kuaijidashu)原创首发,作者:不爱杨,转载请留言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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