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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500万
2018年5月1日-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可以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推广视频课程
自从小规模纳税人的门槛提高到年销售额500万元,且有转回的机会,很多一般纳税人都一直惦记着什么时候能重新回归小规模纳税人的怀抱。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6年销售额已经达到500万元,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则不足50万元,可否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如何转小规模纳人?税总2018年18号公告有明确规定,我们用几个问题来对此政策做进一步的了解。
问题一: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这次转回的机会?
享受转回机会的,首先明确不是营改增的纳税人,而是老的增值税纳税人。并且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那些超过50万、80万旧限额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及原本就不达旧限额,因会计核算健全,自愿升格的一般纳税人;二是最近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依然不足500万新限额。
问题二:如果企业成立不足12个月怎么判断年销售额?
这个很简单,可以用月销售额估计年销售额。
问题三:这个500万标准是工业、商业和营改增业务分别计算判断,还是合并计算?
合并计。原先是分别按照不同的业务分别计算判断,如果销售货物70万,提供服务450万,由于分别不达80万和500万的标准,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现在是合并计算520万元,就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了。
问题四:什么时候可以转回?
从2018年5月1日到12月31日,在此期间,自由选择。
问题五:税务机关会通过系统数据判断帮我转回吗?
这是纳税人的权利,不可能一刀切的,肯定有不想转回的纳税人。所以这个事情必须纳税人自己提出申请,只要纳税登记和申报信息是正确的,税务机关当场就可以办理转回。
问题六:我办理转登记当期就是小规模纳税人了吗?
不是的,当期办理,下期生效。毕竟咱们去移动公司换个资费套餐也是下期生效的,如果马上生效的话,会计核算就乱套了。转登记当期,还是一般纳税人核算,下一期,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简易征收。
问题七:我作为一般纳税人期末的留抵税额和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怎么办?
可以把它转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入之后,可以通过此账户对之前少缴或多缴增值税进行调整。比如说,税务稽查来检查之前的增值税,发现有少缴增值税情况;再比如,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了销售退回,折让等,导致应纳增值税发生变化,都用此账户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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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企业就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企业视频课程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最近经常有老板咨询 “我的公司销售金额达到多少就要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今天南山讲堂就这个问题,说明一下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01
关于不同应税项目的认定标准
销售货物: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80万元(含免税销售额);
提供服务: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
02
关于销售金额认定的时间
连续12个月!
请注意不是1月-12月,而动态的连续12个月,比如今年的4月到明年的3月,今年的5月到明年的4月......
03
关于混业经营企业的认定标准
如果你的企业兼有不同征收项目或税率的业务,无论是哪一个项目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则企业都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比如,一个企业既有销售货物、又有提供服务的应税项目,那么无论哪一个类别的应税项目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则企业都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04
关于认定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被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可选择并不可逆。
也就是说,你的企业一旦符合条件,就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无论你愿意不愿意。而且这个资格一旦被认定,企业不能再申请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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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南山讲堂/柳莺
图片提供:小明同学
2017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流量视频课程
注册公司时我们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也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为一般纳税人公司,那么一般纳税人都有哪些认定标准呢?为此我们咨询了多有米的工商从业人员,看看他们是怎么来介绍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范围
一般纳税人主要有两个方式成立,一是通过注册公司时选择注册公司类型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二是通过年应税服务营业额超过某一限定后变更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不能退回为小规模纳税人,而且当应税服务营业额达到一定数额后会强制晋升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范围为以下几点:
营改增试点实施以前,企业或者个体户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需要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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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前已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营改增试点前的企业,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但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企业或者个体户,其应税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使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及个体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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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所有不足500万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回小"吗? 推广视频课程
长期以来,我国增值税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已经登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除非另有规定,不得转回做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的发布打破了这种僵局。33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发布的2018年18号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我们称其为“转小”或者“回小”。
33号文第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这一点已经充分说明,转回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不包括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但是营改增试点中确实有一部分纳税人,当初是不足500万元,基于自愿登记或者自愿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他们的销售额还是没有达到500万元,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有“浪子回头”之意,想借着这次转回登记的历史机遇,重走回头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请注意:18号公告设定了两个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回,其中第一个条件强调依据691号国务院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未经修改的与旧条例对应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里如果单看新条例13条本身是即可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也包括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这样大家就产生了新的困惑,是不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当初不满500万但自愿登记(有的是自愿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也可以“反水”,登记转回?
我的理解是,18号公告是对33号文的解释,不能超越33号文的主体范围去做扩大解释或者扩大规定。另外,新的18号公告是将条例13条和细则28条采用“和”一并提及的,其用意在于针对新条例13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允许这部分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原增值税纳税人转回登记。但是这部分“转小”或者“回小”的一般纳税人应当是指同时符合新条例13条和细则28条的销售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