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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在生产中节能减排可享受税收优惠,国家给予哪些政策?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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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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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植树节,不少企业纷纷组织员工种植树木。

与此同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节能减排也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那么,在节能减排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用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自产的产品须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共有五大类41小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包括:

1、污水处理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优惠政策。

2、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优惠政策。

3、污利用废纸、农作物秸秆等进行再生产成纸浆、秸秆桨和纸等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优惠政策。

4、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等进行再生产成纤维板、刨花板,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如何享受?有哪些常见问题?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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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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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详细梳理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有关知识:优惠概述、常见问题及提醒。帮助及时享受优惠,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概述

1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如何填写?

1.行业要求

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应纳税所得额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就指弥补五年内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

3.从业人数

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4.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意: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以上四个条件均要符合,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一直在变化如何计算?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如何规定?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2)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二、常见问题

1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如何填写?

必填申报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2)附表三《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填写方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实际利润额”的金额与15%的乘积填入附表三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第3行“其中:减半征税”。

为什么是实际利润额乘以15%,因为不享受减免政策实际应纳税额=实际利润*25%,如果享受政策,实际纳税额=实际利润*50%*20%,这两者差=实际利润*15%为减免部分

(3)附表三《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的相关数据带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

(4)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累计金额的数据缴纳税款。

2核定征收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3.查账征收小微企业,如何填写季度申报表?

简单地说,就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将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栏。

1.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2.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下面是否小型微利企业勾选栏

(1)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如果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50万元的,选择“是”;反之,选择“否”。

(2)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50万元的,选择“是”;反之,选择“否”。

(3)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选择“是”;反之,选择“否”。

3.填写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将减免所得税额填入附表3第2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附表3第2行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填写,附表3第3行“减半征税”。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的纳税人,除享受《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中“所得减免”或者附表3除小微企业外其他减免税政策之外,不得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要符合什么条件?

季度预缴时符合优惠条件的小微企业即可享受税收优惠,不必等到汇算清缴时再享受。比如某小微企业二季度预缴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其他条件也都符合,那就可以享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三季度超过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时,不能享受优惠,再按规定计算交纳。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只需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无须进行专项备案。

5.符合条件,一季度预缴申报已缴纳税款如何处理?

部分符合优惠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季度预缴申报时超过原30万标准,已按原政策交纳了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呢?出现这种情况很正常,多缴税款在二季度或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就可以了。如果直至汇算清缴,多缴税款仍然未抵减结束,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6.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对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发过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所以,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案例

案例一: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0人,资产总额30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0.3万元,应缴纳所得税7.58万元。

某物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3人,资产总额6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9.9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99万元。

分析:该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总额3050万元,超过小微企业标准,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按法定税率25%缴纳所得税。该物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3人,资产总额600万元,符合小微企业标准,按征收率10%缴纳所得税。

案例二:B公司属于其他企业(除工业以外的其他行业),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5万元,从业人数76人,资产总额2000万元。

分析:细心的你可能已经发现,B公司的数据和上面A公司是一样的,区别在于行业不同,B公司主营除工业以外的其他行业,那么这个时候适用的判定条件就应该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显然,B公司的资产总额超过了1000万元的标准,因此,B公司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要求,无法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5×25%=11.25万元。

案例三:C公司属于其他企业(除工业以外的其他行业),2017年度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50万元,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20%),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从业人数26人,资产总额700万元。

分析:按照“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条件,C公司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要求的,那么问题来了,C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的是核定征收方式,那C公司还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文件规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所以C公司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50%×20%=5万元。

四、温馨提醒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公司制改制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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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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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同时明确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呢?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若资产划转不涉及负债、劳动力转移的,则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转不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关于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存货、设备等动产的划转也不适用《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于存货、设备、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划转,划出方需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资产评估增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径计算的评估减值冲抵评估增值后的余额。

2、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3、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二)资产无偿划转

根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除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用于开发产品或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需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房地产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情形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规定,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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