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性能检测评分
注:本网站页面html检测工具扫描网站中存在的基本问题,仅供参考。
广州国家税务局
广州石化通过成品油出口免抵退税申报 推广视频课程
中国石化新闻网讯 4月25日,广州石化首次通过成品油一般贸易出口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标志着广州石化成品油一般贸易出口业务打通全流程,为公司进一步做大产品总量,创收增效创造了良好基础。
本次申报获得2017年度国家免抵出口成品油销售额1.88亿元,免征增值税额3198万元,免征消费税5567万元。按照2018年生产销售计划安排,广州石化全年成品油出口贸易量预计80万吨,预计实现免抵销售额26.22亿元,可以免征增值税4.45亿元,免征消费税8.38亿元。
为打通增值税免抵退税流程,广州石化财务部门从2017年11月始着手研究政策及相关的模拟业务流程,随后向税局、兄弟企业咨询请教。由于地区性差异,当地主管税局对政策的执行要求、业务性质的理解、申报流程及提交资料的要求等不尽相同,除了原则性的流程有参考价值外,其他细节均需直接与广州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协调。
2018年3月,广州市黄埔国税局在实地核查时,对广州石化成品油一般贸易出口业务的性质提出疑问,从签订合同的业务源头提出否定意见,认为广州石化不符合国家增值税免抵退税条件,这就要求广州石化必须重新举证成品油一般贸易出口的业务性质与业务流程。
广州石化财务部门主动联系广州国家税务局,反映实际困难并提出诉求与建议,随后还邀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领导到广州石化,实地了解中国石化企业管理层级与权限分布及成品油作为特殊商品的出口业务流程。广州石化耐心解答税务局提出的各种疑问,从业务实质、税收政策等多方论证,逐一解决了出口主体税法上的认定、单证上载商品名称不统一等难题。最终得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的理解与认同,并就下一步资料准备和系统申报作出妥善安排。
经过不懈努力,广州石化成品油一般贸易增值税免抵退税流程终于打通,开启了成品油出口销售的大门,为企业做大业务总量打下坚实基础。广州石化将进一步总结经验,重新理顺成品油贸易业务流程和增值税免抵退业务资料清单,再次确定各个时间节点要求,进一步将该项成果固化并形成常态。(黄敏清 练嘉颖)
版权声明: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
来源:中国石化新闻网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视频课程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于7月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挂牌后,承继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等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承继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所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邮政编码:510623,联系。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区(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46号,邮政编码:510030,联系)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吉祥路办公区。
三、2018年7月5日挂牌后,正式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广州市税务局专栏(网址:gz.gd-n-tax.gov),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old.gd-n-tax.gov/pub/001025、12366.gov),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old.gdltax.gov/gztax)停止更新和受理业务,相关功能由新启用专栏承接。此前在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提交的依申请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等受理结果仍在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和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挂牌后,将启用“广州税务服务号”微信服务号、“广州税务”微信订阅号、“广州税务”新浪微博,原“广州国税”微信服务号、“广州地税”微信订阅号、“广州国税”和“广州地税”新浪微博、“广州国税”腾讯微博停止使用,相关用户、功能、数据分别迁移至“广州税务服务号”微信服务号、“广州税务”微信订阅号、“广州税务”新浪微博。原“广州税务企业号”继续使用。
四、纳税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税务干部违纪举报、信访诉求,均可以信函方式统一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邮政编码:51062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可以信函方式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46号;邮政编码:510620),或分别通过以下渠道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联系;
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联系电话:12366;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检举电话:12366;
税务干部违纪举报,举报;
信访诉求,联系。
五、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南区、西区、北区、中区稽查局,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三、四、五稽查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按规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费业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退库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