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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司转让
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 营销视频课程
裁判要点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四条
基本案情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大华公司章程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该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2006年6月3日,宋文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万元股份。2006年8月28日,经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锁同意,宋文军领到退出股金款2万元整。2007年1月8日,大华公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107人,实到股东104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会议审议通过了宋文军、王培青、杭春国三位股东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后宋文军以大华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大华公司的股东资格。
裁判结果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碑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原告宋文军要求确认其具有被告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之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宋文军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了(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宣判后,宋文军仍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陕民二申字第00215号民事裁定,驳回宋文军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通过听取再审申请人宋文军的再审申请理由及被申请人大华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如下:1.大华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关于“人走股留”的规定,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该章程是否有效;2.大华公司回购宋文军股权是否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大华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首先,大华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以公司内部赠与、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规定,有限公司章程系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产生约束力的规则性文件,宋文军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其对前述规定的认可和同意,该章程对大华公司及宋文军均产生约束力。其次,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由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系公司自治的体现。在本案中,大华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时,宋文军之所以成为大华公司的股东,其原因在于宋文军与大华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宋文军与大华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宋文军则没有成为大华公司股东的可能性。同理,大华公司章程将是否与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作为取得股东身份的依据继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规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亦系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第三,大华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属于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宋文军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没有被公司章程所禁止,大华公司章程不存在侵害宋文军股权转让权利的情形。综上,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大华公司章程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的结论正确,宋文军的这一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具有法定的行使条件,即只有在“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三种情形下,异议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对应的是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回购异议股东股权的法定义务。而本案属于大华公司是否有权基于公司章程的约定及与宋文军的合意而回购宋文军股权,对应的是大华公司是否具有回购宋文军股权的权利,二者性质不同,《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不能适用于本案。在本案中,宋文军于2006年6月3日向大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于同日手书《退股申请》,提出“本人要求全额退股,年终盈利与亏损与我无关”,该《退股申请》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大华公司于2006年8月28日退还其全额股金款2万元,并于2007年1月8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宋文军等三位股东的退股申请,大华公司基于宋文军的退股申请,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宋文军的股权,程序并无不当。另外,《公司法》所规定的抽逃出资专指公司股东抽逃其对于公司出资的行为,公司不能构成抽逃出资的主体,宋文军的这一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宋文军的再审申请。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吴强、逄东、张洁)
出租车公司转让的影响 行业视频课程
出租车公司在通过合法程序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转让的,政府并不会加以阻止或强制收回出租经营权。但是,公司转让最关注的恐怕还是出租车司机了。那么,出租车公司转让对出租车司机有影响吗?接下来跟着财运网的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出租车公司转让一、出租经营权简介
出租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行使该权利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为方便计算和统计,在此将一辆出租车一年的经营权称为一个单位经营权或一个经营权。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出租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
二、出租经营权主体
事实上,现在北京、深圳、广州、武汉、合肥、青岛、成都、西安、兰州等全国85%以上的城市,都将出租车经营权出让给了出租车公司,而不是直接出让给司机。尽管有些城市名义上并未拒绝个体司机,但实际上却通过设置个人难以企及的高门槛,从而将个体司机挡在门外。那些给公司开车的司机尽管与个体司机干的是一样的活,并且向公司交了远高于车辆价值的“融资款”,但其所能得到的却只有可怜的一点劳务性收入,而出资部分的经营性收益则全部被公司所无偿占有。经出租车司机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吁,有些政府部门也认识到了这种状况的危害,并且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这是政府给予经营者的优惠,条件是要求经营者把这些政策的优惠体现在出租汽车驾驶员身上:经营者必须按用工方式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还必须为建立了劳动用工关系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缴纳国家和市规定的社会保险,并不得将应由经营者承担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转嫁给驾驶员。但这项政策究竟能否取得政府部门所期待的效果,还不得而知。
三、转让
凡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大多对转让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通过有偿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长期有效,属个人的,可以继承、转让;属法人的,可以转让。”由于经营权取得的有偿性,因此其转让同样可以实行有偿原则,并且应当适应市场规律,使其价格由市场确定,政府对此不必加以管制。
出租车公司转让综上就是财运网带来的关于出租经营权及其主体和转让的描述,出租车公司转让对出租车司机有影响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可以得出了:只要出租车司机与这家出租车公司的合约还在有效期,那么,就算其被转让了对司机也是没有影响的。
西安一女子陷连环诈骗:借42万换来法人,公司负债反成老赖 推广视频课程
红星新闻微信公号4月16日消息,张英终于不再是西安微食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
为了这个结果,她努力了18个月。
2016年9月,这位单亲妈妈成了“债主”,而欠款人名叫谢小群,是西安微食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当时,他向张英借款42万元,4个月,约定利息8万元。
“钱是父母的”,张英曾再三犹豫,谢小群则将公司“过户”给张英,并承诺,若到期未偿还,那么该公司经营的西安“航天小吃城”则由张英自行处理。
借款协议 本文图均为 红星新闻 图
就这样,2016年10月10日,张英正式成为西安微食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开始,她心里蛮踏实,“毕竟,手里握着一家公司的股权”。
但很快,她便得知,谢小群曾因诈骗被网上通缉。而她接手的这家公司,负债累累,且身陷多起官司。
张英向红星新闻讲述自己的遭遇
随后,谢小群失联,42万本金一下没了着落,张英心急如焚。但更令她焦虑的是,刚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她就成了“老赖”,还被限制消费。
“赔了夫人又折兵”,张英想着,钱可以不要,但这个“法定代表人”的名号必须丢掉。
经过18个月奔波,她终于如愿。只是谢小群依旧失联,42万元借款仍无着落。
42万借款,换来一个“法定代表人”
张英数次强调,她只是个单亲妈妈,平时照顾孩子,不想让自己搅进一摊子事里。不料,事儿却找上了她。
她说,父母年迈,有些积蓄,所以想着将钱贷出去,图个利息。这时,谢小群急需“用钱”,且态度诚恳,“谁都看不出他是那样的人”。一位知情人士称,小吃城装修时,张英的哥哥提供装修材料,与谢小群接触较多。谢小群曾多次表达“融资”的想法。
两位老人42万元的积蓄就此被谢小群盯上。
谢小群声称,其外甥谢可(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将西安微食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给自己,他甚至将《授权书》拿出,并承诺,如若借款,他可以暂将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法定代表人也可变更。
“哥哥经常打牌,所以,父母就把公司放在我名下。”张英觉得,她虽是“债主”,但只是给父母帮了个忙。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7)陕0116民初6531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西安微食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谢可。同时,红星新闻获得的一份《委托书》证实,公司实际经营者为谢可舅父谢小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谢小群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英借款42万元,4个月,约定利息8万元,在《借款协议》中,借款金额本息合计50万元。
协议中,谢小群承诺,将西安微食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英。这令张英放松了警惕。协议签订后,按谢小群的提示,张英将42万元汇入指定账户。同时,谢小群另签下借条一张,并与张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转账记录
13天后,张英的身份不再是一位单亲妈妈,而是一家注册资金为100万元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借条
回忆起签约时情形,张英告诉红星新闻,“当时,谢小群他们说,公司周转不行,要付房租之类的。4个月左右,就能周转开。当时,(我)也有犹豫,但哥哥说,谢小群的一个合作伙伴是邻村的赵峰。所以,我就信了。”
多起诈骗被起底,借债人被追逃
2016年10月底,赵峰的几句话,让张英寝食难安,“他说,谢小群可能是个老赖。一下子,我很紧张。不知道怎么办。”
但为时已晚,谢小群已经失联,电话无法拨通,小吃城内也不见他的踪影。此外,更多关于谢小群用类似方法诈骗的消息传来。
张英难以想象,在与自己签约前7天,谢小群曾用类似方法将小吃城抵押给另一人,借款30万元,但并未变更法定代表人。
同时,警方向多名受害者提供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显示,谢小群于2011年11月5日,曾以西安市未央区一养生会所的经营权作抵押,借款230万元,但到期后逃匿。
谢小群被网络追逃
债主马军访虽然胜诉,但至今未收回欠款,“开车到处找人,终于在安康找到。但在法院写了还款计划后,(谢小群)再次失联。为了找他,我已花了20万元。不找了。”
马军访告诉红星新闻,逃债期间,谢小群在安康又以类似方法诈骗了300多万。安康汉滨警方一位工作人员证实,谢小群确因诈骗仍被网上通缉。
安康的另一位债主告诉红星新闻,谢小群的诈骗方法大多类似,开新店、找人“入股”、抵押股权,然后不知所踪。这位债主称,谢小群数次推脱,被找到后,“下跪,甚至把身份证之类的都给我,但没用。现在,仍然联系不到他。”
张英终于确定,自己被骗了。她说,自己虽是法定代表人,但从未实际参与经营。当她赶到小吃城,去寻房东时,很多档口的人也称自己被骗,而她张英,就是那群人追债的对象。
事发后,小吃城房东在接受陕西电视台采访时称,他被骗得最惨,“2015年9月,谢小群和我签了租房合同。2016年8月,小吃城开张。他前前后后拖欠70多万元房租。而且,给商户退了营业款,给顾客退了充值卡后,又搭进去20多万……”
谢小群的“合作伙伴”赵峰也称,自己被骗了。他告诉红星新闻,2015年,他闲来无事,去跑滴滴,“谢小群包了两天车,看哪有合适的酒店可以经营。所以,(我们)就认识了。后来,他看上了那个小吃城,又正好在我家附近,所以我就投资了30万元。”
赵峰直言,他不懂经营,全由谢小群在运作,“开业那天去了,人气很旺。”
但直到谢小群跑路,赵峰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之前有人给我说,谢小群是骗子,但我没信。谁能想到,在家门口被人骗了。”
跑路前,谢小群曾给赵峰打电话称“做不下去了。你的钱,完了还。”但直到现在,再无谢小群音讯。
刚成法定代表人就成老赖,被限制消费
谢小群跑路了,“法定代表人”张英上了老赖名单。
2017年4月17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执行决定书》将张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张英说,她只是个单亲妈妈,对管理公司一窍不通,但现在,糊里糊涂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又糊里糊涂成了“老赖”。
一夜之间,张英的世界被改变。
这份《执行决定书》显示,小吃城档口一承租人因11000元押金及1000元违约金将西安微食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英告上法庭,并胜诉,但张英并未履行偿还义务。
于是,她被进行信用惩戒。一度,银行卡被冻结,她的生活受到极大影响。生活被讨债、官司以及惶恐充斥。她缺乏安全感,走路时,会不经意间扫视周围的环境。说话时,偶尔会压低声音,左顾右盼。
张英被限制消费
她从背包中拿出6部手机,一一摆在桌上,“你看,我换了多少部手机。不得不啊。”但她的电话很难拨通,要么关机,要么不在服务区。
登上“老赖”名单后,张英缺乏安全感,频繁更换手机。
她知道,一天不从“法定代表人”的位置上下来,她就一日不得安宁。
多位被骗受害者告诉红星新闻,“他一个骗子,一个老赖,这么多年来,还在到处行骗,这是为什么?”
寻找谢小群未果,张英将其外甥谢可告上法庭。她诉请撤销之前与谢可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变更法定代表人名字。张英想甩掉“法定代表人”的包袱,“哪怕要不回父母的钱,哪怕他们说我不孝,我都不做这个‘法定代表人’。”
谢可辩称,西安微食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系合法成立,且涉案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应合法有效。公司转让后,出现的债务不能作为被告欺诈的理由。
最终,法院认为,张英在签订合同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无法达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此外,西安微食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转让前即负债累累,涉及多起民事案件。谢可在主观上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采用欺诈手段致使张英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判决,支持变更法定代表人。
因此,2017年9月25日,法院判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撤销,谢可需协助张英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了法定代表人,诈骗案仍无进展
更名的过程持续了半年多。张英觉得,“我被谢小群、谢可他们合起来骗了。”
去年底,张英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请求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更名。
日前,张英终于卸下“包袱”,不再是“张总”,而是一个孩子的妈妈,两位老人的女儿。
但谢小群依旧逍遥法外。其侄子谢可的电话虽然可以拨通,但他否认自己的身份。
其实,2017年5月8日,“谢小群诈骗张英案”就已立案,在案由一栏,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写道,“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谢小群诈骗张英案,警方已立案调查。
但截至目前,该案仍无进展。办案民警的电话无人接听。
在西安微食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红星新闻并未看到任何标识。原来的“航天小吃城”也早已换了名字,但“谢小群诈骗”一事仍被周围人议论。
小吃城所在物业公司的多位工作人员均证实,张英并未实际经营小吃城。同时,对谢小群诈骗的事儿,他们全部知晓,“找不到人了”。
如今,房东已将小吃城出租。现在的负责人是一名30多岁的男子。他告诉红星新闻,谢小群跑路后,自己从房东处租来房子,然后进行装修。“开业后,才知道谢小群诈骗的事儿。但他是他的,我是我的。”
每到饭时,曾经涉事的小吃城内挤满了人。
现在,小吃城仍在二楼,约二三百平方米,每到饭点,9个档口前就挤满了人。大家簇拥在一起,一切如常。
但经历了这件事,张英一度觉得,自己的人生被毁了。
来源:红星新闻
转让一家没经营过小规模公司,怎么估算它的价值? 推广视频课程
最近在找写作素材的时候,在一个西安注册公司贴吧中看到有人在问:不要的公司转让能卖多钱?这样的问题。我看关注这个问题的人还挺多的,下面就给大家具体的说一下不要的公司转让需要多钱。
要看你公司具体名称和性质了,有些是商贸公司,有的是企业管理公司,还有就是企业服务之类的,公司注册难易程度取决于公司的性质,如果简单大家都去注册新公司了,如果难的话肯定是变更转让越来越容易了。
公司购买的时候还要看一下看转让公司是否有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之类的东西,有的话转让费会贵一点,还有就是是否存在正常记账报税以及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另一个就是注册时间了,一般来说注册时间一年之内的公司价值要远远小于注册时间两到三年的公司。
如果没有上述这些,有人花钱买的可能性就会很小,因为注册一个一般的公司比接手这家公司更方便、更划算。
不过还有一个方法或许还能卖出去,那就是把不要的公司转让给第三方的注册机构,因为他们的主营业务就是帮客户注册公司,为了给客户提供便利也方便他们的运作,他们会在平时多注册一些公司到时直接卖给客户就行了。
如果你不想让第三方帮你转让,那么你可以选择自己把网站挂在58、赶集、公司吧、等等这种信息网站上面,总体来说,这些分类信息网的流量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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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大华公司章程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该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2006年6月3日,宋文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万元股份。2006年8月28日,经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锁同意,宋文军领到退出股金款2万元整。2007年1月8日,大华公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107人,实到股东104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会议审议通过了宋文军、王培青、杭春国三位股东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后宋文军以大华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大华公司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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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碑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原告宋文军要求确认其具有被告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之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宋文军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了(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宣判后,宋文军仍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陕民二申字第00215号民事裁定,驳回宋文军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通过听取再审申请人宋文军的再审申请理由及被申请人大华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如下:1.大华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关于“人走股留”的规定,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该章程是否有效;2.大华公司回购宋文军股权是否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大华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首先,大华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以公司内部赠与、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规定,有限公司章程系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产生约束力的规则性文件,宋文军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其对前述规定的认可和同意,该章程对大华公司及宋文军均产生约束力。其次,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由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系公司自治的体现。在本案中,大华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时,宋文军之所以成为大华公司的股东,其原因在于宋文军与大华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宋文军与大华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宋文军则没有成为大华公司股东的可能性。同理,大华公司章程将是否与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作为取得股东身份的依据继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规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亦系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第三,大华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属于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宋文军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没有被公司章程所禁止,大华公司章程不存在侵害宋文军股权转让权利的情形。综上,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大华公司章程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的结论正确,宋文军的这一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具有法定的行使条件,即只有在“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三种情形下,异议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对应的是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回购异议股东股权的法定义务。而本案属于大华公司是否有权基于公司章程的约定及与宋文军的合意而回购宋文军股权,对应的是大华公司是否具有回购宋文军股权的权利,二者性质不同,《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不能适用于本案。在本案中,宋文军于2006年6月3日向大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于同日手书《退股申请》,提出“本人要求全额退股,年终盈利与亏损与我无关”,该《退股申请》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大华公司于2006年8月28日退还其全额股金款2万元,并于2007年1月8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宋文军等三位股东的退股申请,大华公司基于宋文军的退股申请,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宋文军的股权,程序并无不当。另外,《公司法》所规定的抽逃出资专指公司股东抽逃其对于公司出资的行为,公司不能构成抽逃出资的主体,宋文军的这一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宋文军的再审申请。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吴强、逄东、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