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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增资
法务速递:未经股东会全体决议,新股东增资入股是否有效? 推广视频课程
现代商业社会的投资方式很多,入股一家公司成为股东、获取股东分红是常见的投资方式之一。但是公司法律法规纷繁复杂,有限股份公司对于公司增资、新股东入股有许多限制。今天扬远律师为您介绍:未经股东会全体决议,新股东增资入股是否有效?
一、案情回顾
黄先生与陈先生等人共同入股成立A公司。2009年,为获取收益,黄先生与众股东共同委托陈先生卖掉股份。谁知陈先生卖掉股份拿到钱后却不认账,黄先生告到法院之后惊讶地发现,自己的股份竟然早就缩水了。
案件信息:
1、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陈先生等人在2016年时瞒着黄先生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决议书》、并伪造了黄先生的签名,且《股东会决议书》载明全体股东同意吸收B公司作为股东进行增资1100万元。该变更已经到工商局办理登记。由此,黄先生原持股20%被调整为5.33%。
3、B公司所谓增资给A公司的1100万元,于2006年10月完成验资后,就以"借款"的形式归还给B公司。
4、黄先生与众股东曾经共同委托陈先生卖掉股份,现黄先生、陈先生等人的股份已于2009年6月转让给他人。
了解这些情况后,黄先生将其他股东和B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自己在2004年4月1日A公司设立之日起至2009年6月6日股权转让期间持有A公司20%的股权。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在黄先生没有对其股权作出处分的前提下,除非A公司进行了合法的增资,否则黄先生的持股比例不应当降低。
由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黄先生同意A公司进行增资,因此该增资行为无效,且对于黄先生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黄先生在A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旧应当依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
最终,法院支持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建议
在以上案例中,尽管B公司通过“增资”的行为获得了股东资格、也到工商局变更了股东登记,但由于该增资行为没有经过黄先生的同意,最终功亏一篑。
扬远律师提示,商事领域的法律纷繁复杂,公司决议、股权转让等等商事行为都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违反法律的商事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并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因此,审查商事合同的合规性十分重要。
扬远律师建议,为保障交易合作的顺利进展、降低交易风险,在与公司进行交易、开展合作时,应对交易过程、合作协议进行必要的法律审查,如有需要可请专业律师把关。
只与大股东签订增资协议,缺这一步,出资了竟连股东都不是! 企业视频课程
想增资扩股成为股东,不懂这一关键环节,出了钱也当不上股东,实在可惜。
不信?看看这个悲催的投资人。
文|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
【股权故事会】
恭喜发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德光出资180万持股90%,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德义出资20万持股10%。
威廉手里有些闲钱,想找项目投资。经人介绍,结识了大股东德光,看看是否存在投资机会。
俩人见面,相聊甚欢。德光说恭喜发财公司实际是自己的,德义只是挂名的股东。
威廉确实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认为德光是法定代表人,也能聊得来,就决定投资。
德光向威廉出示了营业执照,告诉了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和股权架构。
威廉与德光签订了《入股合资经营协议》,约定吸收威廉出资入股;德光已出资,威廉先出资50万,双方各自的出资总额以最终累计数额为准,以后分批到位的出资,公司都应给出资证明。
双方还约定,公司再增加新的出资人应经对方同意;双方授权实际创始人素华(德光的妻子)具体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素华要向威廉和德光负责并报告工作,大的经营行为要征求他俩的意见。
威廉按德光的要求,将50万投资款转到了德光妻子的账户。德光也向威廉打了收条,还注明收到威廉股金50万,加盖了恭喜发财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
威廉认为德义是公司老板,投资款也确实给了,公司也打过收条,自己当然就成为恭喜发财公司的股东了。
可他根本不知道,这属于公司增资,需要公司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行。
估计有创业者不以为然,认为德义已经持股90%,还超过三分之二不少呢!
程序有时候非常重要,而且是必须。
再说,恭喜发财公司没有股东名册,威廉也不会想到自己的名字应该记载到股东名册上。
一年后,恭喜发财公司又发生了股权转让和增加注册资本的事儿,德光转让了自己的全部股权,工商登记也发生了变更。
可威廉压根儿就不知道这事儿。
到2016年8月,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300万元。但此时,德光已不是公司股东了。
不管是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在公司股权变更过程中,都没有涉及威廉。
威廉不干了,投资50万入股,这当的是什么股东。
他起诉到法院,想确定自己是公司股东。
结果一败涂地。
【律师解读】
为什么威廉没能取得股东资格呢?股权律师戚谦认为:
第一,投资人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出客观判断,威廉明知工商登记内容还与德光签订与事实不符的投资协议。
第二,《入股合资经营协议》只是威廉和德光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50万元的收据上有公章,但法定代表人德光对公章有掌控权,何况,50万元只是支付到德光妻子素华的个人账户上,协议和收据都不足以证明威廉和公司存在出资入股的关系。
第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并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威廉的“入股”从未经过股东会决议的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强制性规定。
北海道风光【股权心经】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假设嫌复杂不想召开股东会会议而直接作出决定,也必须是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但千万别忘了必须全体股东在决定的文件上签名、盖章!
如果威廉懂点儿公司法知识,哪会漏掉恭喜发财公司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德义呢?
投资者通常都会通过增资扩股而非股权转让进入公司,但这个投资失败的故事告诫投资者:
首先,通过增资扩股成为股东,一定要求被投资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权表决通过(提醒一下:公司章程对表决比例有更高规定的除外),并且直接要求公司原股东对增资份额放弃优先认购权,这个可别忘记了。
对增资的事儿,不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多么高都不能代表公司,不能替代股东会决议。否则,程序违法了,再想取得股东资格可就难了。
其次,对于控股股东而言,即使是真心融资,但要分清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再大的股东也无法代表股东会。不依法召开增资扩股的股东会或全体股东一致形成书面决定,一心融资或许弄巧成拙,有时候不小心被坑的未必就是投资人。
细说股东增资那些事儿(一) 企业视频课程
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增加资本能够增强公司的实力,当然这是明摆着的事情,注册资本100万和一个亿的公司给人的感觉完全不同,即便是认缴制情况下实际出资还未到位,大额注册资金依然是实力和责任的象征。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增资虽然规定了一些法定条件,但规定并不具体,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一些问题需要细细说明。
一般情况下,公司增资扩股都是为了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期待公司做大做强,当然不能排除某些特殊目的,比如说有些大股东为了达到独占公司资源的目的,故意大幅增资扩股,利用自身的资本优势,大幅稀释小股东的股权比例。对于公司来说,能否强制股东增资呢?
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公司增资,是直接影响现有股东利益并可能引发严重利益冲突的公司重大事项。不同股东的处境和要求不同,增资中的立场和态度也会有巨大差异。如果是外部增资或者不同比例增资,会导致现有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甚至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增资时,现有股东享有优先增加自己出资的权利,但没有同时负有必须增资的义务,因为增资是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赋予较大的自治性,并不过多干预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决议,因此,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决议内容是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的,在资本多数决的情况下,小股东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呢?现在看来充分利用好《公司法》第34条的但书条款进行例外约定是个好办法,一定要根据自己情况设计个性化的条款。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情况就相对被动多了,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合属性相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比较弱,大股东操控股东大会决议的手段受到的约束更少。在早期风险投资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的保障投资人(往往是小股东)的特殊性条款已经不再适用,笔者在投资新三板公司时就遇到过此类问题,最直接的就是增资扩股的价格(包括新引入的投资者)等核心条款基本任由大股东控制,理论上来说,新入股的主体小股东无法控制,因为没有优先认缴权,只要新入股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上市公司参考证监会有关定增的规定),就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了,因为理论上没有资产流失的证据,小股东的权益没有受到直接的侵害。
讲到这里,朋友们不要沮丧,你我一起努力,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一般来说是股改前)通过个性化定制条款预先充分保障你的权益,在增资扩股时处于有利地位,收放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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