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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所得税

向境外认证机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需要扣缴所得税吗? 流量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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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凌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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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提示】

上一集我们讲解了,境内单位向境外个人支付代理佣金收入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中国个人所得税问题。本集探讨: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内容】

看了财税健谈第17期《向境外个人支付佣金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后,有位叫Betty wang的网友给财税健谈栏目留言:“文章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按照使用地确定一条咨询:我们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张贴国外认证机构的标签,出口到国外,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税法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规定了具体的确定原则,这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确定原则规定不同,列表比较说明如下:

【案例分析】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有关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原则是不同的,对于特许权使用费而言,个人所得税中来源于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而在企业所得税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境内企业由于使用境外认证机构的标签,而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境外机构的该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该支付企业在境内即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客户赠送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税务稽查补缴税款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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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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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皮包有限公司2014年9月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赠送个人礼品费,2015年9月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赠送个人礼品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单位应补扣补缴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对该单位应扣未扣的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和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责令限期补扣补缴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1、不要忽视代扣代缴义务,公司向客户送礼也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同时还要视同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3、同时还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发放的工资薪金没有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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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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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发放工资、薪金没有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是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2:

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尚未给部分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请问这部分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允许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问题3:

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如果没有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的,能否享受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复:

不能享受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问题4:

企业2016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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