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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税务处理

子、分公司的税务区别 税务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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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明赫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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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到一定规模时,多数会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税收的谋划上是不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还是存在较大差别的。下面,我们来分析两者的特征及其税收政策。

一、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

子公司是对应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子公司是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子公司因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被设立的所在国视为居民企业,通常要履行与该国其他居民企业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同时也能享受所在国为新设立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重庆的正阳工业园区这种有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最高可以给予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存的50%的奖励。

但建立子公司一般需要复杂的手续,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必须独立开设账簿,并需要复杂的审计和证明,经营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利润,与母公司的交易往往是税务机关反避税审查的重点内容。

二、公公司不是独立纳税人

分公司是指公司独立核算的、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等。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是指一个企业总机构和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纳税申报的办法实现所得税的汇总计算和缴纳。我国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不仅是引入和借鉴国际惯例的结果,也是实现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必然选择。

法人所得税制要求总、分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这样就可以使总、分公司之间盈亏互抵,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组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上述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是: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消息来自渝惠网)

公司或分公司税务如何分开 税务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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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营到一定规模时,大都会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而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税收的谋划上是不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则:“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当。”

由此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仍是存在较大差别的。下面,我们来剖析两者的特征及其税收政策。

一、子公司是独立交税人

子公司是对应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用操控的部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直接操控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子公司是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子公司因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被建立的所在国视为居民企业,一般要实施与该国其他居民企业一样的全面交税义务,一起也能享用所在国为新建立公司供给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重庆的正阳工业园区这种有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最高能够给予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当地留存的50%的奖赏。

但建立子公司一般需要杂乱的手续,财务制度较为严格,有必要独立开设账簿,并需要杂乱的审计和证明,运营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赢利,与母公司的买卖往往是税务机关反避税检查的要点内容。

二、公公司不是独立交税人

分公司是指公司独立核算的、进行悉数或部分运营事务的分支组织,如分厂、分店等。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则:“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组织的,应当汇总核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交税是指一个企业总组织和其分支组织的运营所得,通过汇总交税申报的方法实现所得税的汇总核算和交纳。我国实施法人所得税制度,不仅是引入和借鉴国际惯例的成果,也是实现所得税调理功用的必然选择。

法人所得税制要求总、分公司汇总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立分支组织,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由总公司汇总交纳所得税。这样就能够使总、分公司之间盈亏互抵,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办理暂行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8]28号)规则:“企业实施‘一致核算、分组办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务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办理方法。“

上述办理方法的基本内容是:企业总组织一致核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组织、场所在内的悉数应交税所得额、应交税额。但总组织、分支组织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组织进行企业所得税办理的责任,总组织和分支组织应别离承受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理。在每个交税期间,总组织、分支组织应分月或分季别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组织担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一致核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组织、分支组织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音讯来自渝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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