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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没有进行12万个税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公司视频课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你觉得12万申报太麻烦,请先看下文。
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自行申报,或者不进行自行申报,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税务局会对其进行罚款,参考政策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2006〕162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条也做了明确规定:
三、青岛市地税局将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17年第5号公告)的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5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具体如下:
四、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税务行政处罚执行标准(暂行)(新旧对照表)做了详细的规定:
五、《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3条了做了详细规定:
六、《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地区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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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是大家知道除了年收入12万元的情形外,在每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有可能还需要单独进行一次申报哦!
不仅仅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需要自行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了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
根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收入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在取得收入时需要进行3次个人所得税申报,分别在取得收入的两处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需要在两处中选择一处进行合并申报,原先分别在两处申报的收入在合并申报后,因为达到免征额或适用税率档次等问题,可能需要补缴税款,如果遗漏了合并申报将有可能因为欠税而产生滞纳金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