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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你交对地方了吗? 推广视频课程
文|税苑微课学员 袁志军
临近岁末,大家都在忙着“总账”,那么对自己一年来的收入有没有算个“总账”,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地点是否准确呢?我们来梳理梳理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习惯性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但是还有一些特殊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其他情况的纳税申报地点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特殊情况纳税地点
1、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四条,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2、股权转让个税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重组业务个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分析至此,可能不少纳税人、税务人员就会产生疑问,这些特殊规定无形当中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您的担忧是有道理的,当您遇到不是很清楚或者有疑惑的地方请及时和当地地税机关联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具体情况 互联网视频课程
个人所得税问题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很关心的一个问题,但大家可能有所不知,个人所得税在申报方面有日期限制。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期限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二、个税申报期限特殊情况说明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具体情况如下:
1、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4)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2、代扣代缴申报期限。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3)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对于个税申报期限 这个问题,申报期限根据申报方式按月、按季度、或者按年的不同期限也就有所不同。按月应在次月七日内申报;按季度应在下季度开始后七天内申报,按年应在年后三个月内申报。
没有进行12万个税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企业视频课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你觉得12万申报太麻烦,请先看下文。
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自行申报,或者不进行自行申报,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税务局会对其进行罚款,参考政策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2006〕162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条也做了明确规定:
三、青岛市地税局将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17年第5号公告)的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5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具体如下:
四、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税务行政处罚执行标准(暂行)(新旧对照表)做了详细的规定:
五、《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3条了做了详细规定:
六、《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地区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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