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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跨省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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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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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是否在当地缴纳,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对于跨省的分支机构是否都需要汇总到总机构,再由总机构进行分配呢?

案例说明

甲公司注册地在江苏南京,并且在江苏省内设有多家分支机构,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7﹞第4号)的规定:“ 二、仅在江苏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非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资产损失扣除申报、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其所属省内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其所有的分支机构都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资产损失扣除申报、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2016年8月甲公司在安徽新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请问2017年汇算清缴应如何办理?

政策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年度,甲公司在安徽设立的分支机构,为设立的第二年度,因此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因此,在甲公司设立的安徽分公司后,原来在江苏境内的所有分支机构都需要参与分配,不得再由总机构统一缴纳。

此时,安徽分公司独立核算,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分配表等相关资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安徽分支机构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因此,安徽分支机构如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则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热点问答」哪些企业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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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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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哪些企业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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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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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怎样申报企业所得税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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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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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每一个公司都要做的事情,但是多有米在给诸多企业提供纳税咨询和服务的过程中,发现有的纳税人不知道“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不是要申报企业所得税”。今天多有米财税专员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以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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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单位,除非另有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统一计算。指的是总纳税企业所属的各个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由总机构统一计算。

  (2)分级管理。总、分机构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因为总机构和分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当地机构都有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责任。

  (3)就地预缴。根据本地法律法规,总分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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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汇总清算。是指总机构在年度终了之后,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之后,多退少补。

  (5)财政调库。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到地方国库。

  根据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经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然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再分别由总分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综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办理季度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二、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对于总分机构都处于同一个地区的汇总纳税企业,本着方便纳税人办税和提高征管效率的原则,统一汇总到总机构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需要办理季度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重要)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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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若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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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8 号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在营改增后,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需要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 号文件印发)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本公告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4.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了解,客观题)(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 15%~30%;(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 30%~50%;(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 1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 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5.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 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 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 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例题 综合题】某居民企业向境外股东企业支付全年技术咨询指导费 120 万元。境外股东企业常 年派遣指导专员驻本公司并对其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对其业绩进行考核评估。主管税务机关核 定技术咨询指导劳务的利润率为 20%。(2014 年节选)【答案】该企业应当扣缴企业所得税=120÷(1+6%)×20%×25%=5.66(万元)

【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 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 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重点】扣缴义务人和扣缴方法(★)

(一)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 7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 业所得税报告表。【重点】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 际经营期不足 12 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 1 个纳税年度。4.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 1 个纳税年度。5.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 缴应退税款。

6.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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