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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企业所得税
「服务」给我1万RMB帮你申请科小企业,有3万补贴……真的?骗人的! 企业视频课程
“给我1万块钱帮你申请下科技型中小企业,到时将有3万块钱资金补贴……”
最近,有个别中介机构打着“科小企业指定服务机构”、“和认定办负责人很熟”等幌子,以帮助企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由骗取费用!
商务君郑重告诉大家:
这是骗人的!!!
已经有人上当……
真相一
科小认定很简单,不花钱!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天津市申请认定科技型企业门槛不高,
而且程序超级简单!
具体程序为:
1、申报。
登陆"科服网"(http://tten/),首先进行注册,然后进入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最后进行提交。同时准备相关书面审核材料,提交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审核。
企业需提供的书面审核材料包括: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企业前3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需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科技成果证明材料等必备材料。
2、认定。
天津市各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中心商务区的认定部门是贸易发展局。
3、备案。
市科委对区县、功能区认定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备案,滨海新区对各功能区认定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备案,纳入天津市科技型企业数据库管理。
真相二科小企业没有资金补贴!
商务君经过多方了解得知,在中心商务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万元补贴”这个政策的确存在过,但是那是很久之前了,现在早已取消了!
目前针对小微企业有优惠政策,而科技型企业的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实验机构、服务机构等有奖励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不享受。
小微企业的优惠:
我国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一直有优惠政策。最新政策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于年纳税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政策,即将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7]43号)
高新技术企业的补贴:
(一)根据天津市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小升高”实施方案(2016—2020年):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模大小给予30至50万元奖励,其中:区县财政对申请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前按奖励金额的50%给予补助;认定后,市财政再按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二)根据《中心商务区促进科技及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暂行规定》,经国家、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扶持优惠:
1.认定奖励。经国家、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和5万元的认定奖励。
2.财政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对中心商务区的实际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财政扶持。
3.用房补贴。对其购建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最高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租赁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按最高每平米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租房补贴,扶持比例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70%。
以上扶持总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真相3
从未授权任何机构认定科小
据了解,天津市从未授权、委托或认定任何单位、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在科小申报过程中提供有偿服务;企业如未通过认定,相关负责部门及时将未通过原因反馈给申请人;整个科小认定环节痕迹可查,公平公正。
所以,中介机构说的“指定服务机构”、“有熟人”明显都是骗纸嘛!
如有在申请中疑问,可致电商务区贸易发展局企业服务部,电话022-65810861!
那申请科小认定还有用吗?
虽然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直接补贴,但是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好处还是大大的:
科技型中小企业有这么多优惠可以享受:
根据《天津市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小升高”实施方案(2016—2020年)》规定: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三个发展阶段,根据企业规模分为初创期企业、成长期企业、壮大期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
1.初创期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以享受创业孵化、创业培训、创业辅导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区县、功能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并推荐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2.成长期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到5000万元的企业。可以享受技术创新、科技特派员、人才培训、打包贷款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周转资金以资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并推荐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3.壮大期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享受重大成果转化、创新联盟、研发机构、贷款担保、知识产权和名牌战略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周转资金将以资助、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周转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还可以申请各级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各类项目。
另外,今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财税〔2017〕34号)
这下,
谣言是不是被破的妥妥的,
创业从无捷径可走,
天上掉下来的不是馅饼,
而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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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以下简称57号公告)的总分公司,属于汇总纳税企业,应当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本法。
上述管理办法既适用于年度汇算清缴,也适用于季度(月)预缴,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今天以一个完整的案例,先探讨下总公司和分公司在预缴阶段如何计算和申报企业所得税。
案例背景
甲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注册地在北京,总部为管理机构,没有经营业务,下属两个分公司分别位于上海市和天津市,均符合57号关于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总分公司所得税按照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适用所得税率为25%。
总公司要做的事儿
第一步:甲公司应将上海分公司和天津分公司的收入成本汇总计算,填报在甲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预缴申报表主表》)相应栏次。
假定,2017年第一季度,上海分公司实际利润额为300万元(收入1000万元,成本600万元,费用100万元),天津分公司实际利润额150万元(500万元,成本300万元,费用50万元),甲公司总部发生费用50万元,甲公司本季度《预缴申报表主表》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甲公司尽管是空壳,没有取得收入,但是其机构所在地北京也分得了50%的应纳税额。
这一步操作的目标是,将企业汇总的应纳税额在总公司和两个分公司之间平分,可以将其称为一次分配。
甲公司分得的50万元税额,25万元入北京库,25万元入中央库,这是财政分配的问题,企业无需关注太多。
两个分公司一共分得的50万元,将由甲公司在上海分公司和天津分公司之间再做一次分配,也就是第二次分配。
分公司之间分配的比例,就要考虑两个分公司的贡献了。
第二步:根据57号文的规定,分公司的分摊比例要按照上年度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假定,2016年度两个分公司营业收入占比为60%:40%(上海:北京),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占比均为50%:50%,则上海分公司2017年分摊比例为:0.6×0.35+0.5×0.35+0.5×0.30=0.535,天津分公司2017年分摊比例为:0.4×0.35+0.5×0.35+0.5×0.30=0.465。
注意:上述分摊比例自2017年汇算清缴起,应保留小数点后10位。
上海分公司分配所得税额为:0.535×50=26.75万元
天津分公司分配所得税额为:0.465×50=23.25万元
甲公司填报预缴申报表附件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以下简称《分配表》)如下:
第三步:甲公司在预缴申报时,除需要报送《预缴申报表主表》和《分配表》外,还要报送:甲公司本季度财务报表(佐证实际利润额)和两个分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佐证分摊比例)。
第四步:甲公司预缴申报后,要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将复印件分别交由上海和天津分公司。
这一步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总分公司都有风险。
分公司要做的事儿
第一步:分公司根据甲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预缴申报表主表》,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做预缴申报,注意:分公司只需要填写第30行、第32行、第33行三行。
第二步:分公司将取得的加盖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复印件,随同分公司的《预缴申报表主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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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管理办法既适用于年度汇算清缴,也适用于季度(月)预缴,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今天以一个完整的案例,先探讨下总公司和分公司在预缴阶段如何计算和申报企业所得税。
案例背景
甲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注册地在北京,总部为管理机构,没有经营业务,下属两个分公司分别位于上海市和天津市,均符合57号关于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总分公司所得税按照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适用所得税率为25%。
总公司要做的事儿
第一步:甲公司应将上海分公司和天津分公司的收入成本汇总计算,填报在甲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预缴申报表主表》)相应栏次。
假定,2017年第一季度,上海分公司实际利润额为300万元(收入1000万元,成本600万元,费用100万元),天津分公司实际利润额150万元(500万元,成本300万元,费用50万元),甲公司总部发生费用50万元,甲公司本季度《预缴申报表主表》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甲公司尽管是空壳,没有取得收入,但是其机构所在地北京也分得了50%的应纳税额。
这一步操作的目标是,将企业汇总的应纳税额在总公司和两个分公司之间平分,可以将其称为一次分配。
甲公司分得的50万元税额,25万元入北京库,25万元入中央库,这是财政分配的问题,企业无需关注太多。
两个分公司一共分得的50万元,将由甲公司在上海分公司和天津分公司之间再做一次分配,也就是第二次分配。
分公司之间分配的比例,就要考虑两个分公司的贡献了。
第二步:根据57号文的规定,分公司的分摊比例要按照上年度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假定,2016年度两个分公司营业收入占比为60%:40%(上海:北京),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占比均为50%:50%,则上海分公司2017年分摊比例为:0.6×0.35+0.5×0.35+0.5×0.30=0.535,天津分公司2017年分摊比例为:0.4×0.35+0.5×0.35+0.5×0.30=0.465。
注意:上述分摊比例自2017年汇算清缴起,应保留小数点后10位。
上海分公司分配所得税额为:0.535×50=26.75万元
天津分公司分配所得税额为:0.465×50=23.25万元
甲公司填报预缴申报表附件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以下简称《分配表》)如下:
第三步:甲公司在预缴申报时,除需要报送《预缴申报表主表》和《分配表》外,还要报送:甲公司本季度财务报表(佐证实际利润额)和两个分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佐证分摊比例)。
第四步:甲公司预缴申报后,要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将复印件分别交由上海和天津分公司。
这一步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总分公司都有风险。
分公司要做的事儿
第一步:分公司根据甲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预缴申报表主表》,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做预缴申报,注意:分公司只需要填写第30行、第32行、第33行三行。
第二步:分公司将取得的加盖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复印件,随同分公司的《预缴申报表主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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