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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所得税
向境外认证机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需要扣缴所得税吗? 公司视频课程
【本期提示】
上一集我们讲解了,境内单位向境外个人支付代理佣金收入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中国个人所得税问题。本集探讨: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内容】
看了财税健谈第17期《向境外个人支付佣金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后,有位叫Betty wang的网友给财税健谈栏目留言:“文章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按照使用地确定一条咨询:我们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张贴国外认证机构的标签,出口到国外,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税法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规定了具体的确定原则,这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确定原则规定不同,列表比较说明如下:
【案例分析】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有关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原则是不同的,对于特许权使用费而言,个人所得税中来源于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而在企业所得税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境内企业由于使用境外认证机构的标签,而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境外机构的该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该支付企业在境内即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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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范围:(1)一般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示】提供著作权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出版、发表)
转让上述相关权利行为,也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此税目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
特殊规定:①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③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征方法:按次计征(1)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率:基本税率为20%
应纳税额的计算:(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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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许经营第一人李维华博士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政策,“营改增”试点后,非居民企业取得来自我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负有在我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如何计算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因此,该企业应扣缴增值税100÷(1+6%)×6%=5.66(万元);扣缴企业所得税100÷(1+6%)×10%=9.43(万元);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66×7%=0.4(万元);扣缴教育费附加5.66×3%=0.17(万元)。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100-5.66-9.43-0.4-0.17=84.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