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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诈骗案件律师
以天津高院规定为例,分析律师调查令的使用 流量视频课程
律师调查令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是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确是实践中各地都在推行的一种制度。
天津市去年年底由高院推出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是比较完善的。能够从几个角度出发规定了调查令的申领,签发,使用等几个环节。
律师调查令的性质在第一条就直接阐释清楚:
第一条 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时,经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书面申请并获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供指定代理律师向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调取财产线索的法律文件。
律师调查令是存在于民事诉讼过程中,是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强化。
这与我们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密不可分。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的权利自然不必说。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有着一定的制度的保障。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绝大部分在行政机关。
规定第五和第六条从正面和反面两个方向明确了调查令调取证据的具体内容,这也是对经常涉及到的调查令内容和相关行政机关可以提供资料的竞合。
规定第七条明确律师申请调查令的授权级别为特别授权。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特别授权,而非一般授权。
规定第十条调查令的签发必须经网上系统,这里从源头上保证了每一份调查令的真实可靠可追溯。也是后期进行对律师或者接受调查的单位的罚则的基础。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接受调查的单位可以直接寄送法院,从制度层面上为相关证据的保密上了一道安全锁。
规定第十五条和十六条规定了对于律师和接受调查单位的罚则。
规定的附件明确了调查令及回执的统一格式。
律师调查令是当事人的权利的一个延伸,也是律师权利的保障,打通从法庭到律师再到被调查单位的通道是律师调查令的真正意义所在,而这里构建一个完整的程序,保证调查令的有效执行,打消被调查单位顾虑,消除信息证据传递障碍,从这个角度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是完备的。
天津高院又出新举措 律师可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调查令 营销视频课程
法制网天津12月4日电 记者 张驰 通讯员 吴玉萍
12月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在天津市高院、市检察院等十三家单位11月初联合签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权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在在全市法院统一律师调查令的样式,规范律师调查令的申请、签发和使用条件及程序,有利于提升律师调查令的统一性、针对性和权威性,有利于该制度的有效推行和规范管理。
《规定》全文共十八条,从律师调查令的申请、签发、使用和管理等阶段入手,界定了律师调查令的概念,明确了申请期限和条件、适用的证据材料范围、审查规则、不予签发调查令的情形,细化了调查令的签发程序和使用规则、接受调查人义务,并增加了持令人罚则、接受调查人罚则等内容,以确保调查令制度的有效运行。
根据该《规定》,在民事诉讼的审理和执行阶段中,经当事人和其代理律师共同申请,经承办人审查,可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或执行法官向提出申请的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向特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特定证据或财产线索。为保障律师调查令的真实、唯一性,并实现统一规范管理,全市法院将通过网上办案系统实现律师调查令的审查和签发程序。通过信息化手段,一方面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安全性。
天津高院副院长张勇表示,律师调查令制度对于化解律师“取证难”困境,提高当事人应诉能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有着促进作用。
编辑:李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