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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税务登记
征收拆迁中的停产停业补偿问题 公司视频课程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是需要给予补偿的,但是如何认定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怎么确定?如果是承租经营的给谁?这些问题各地区做法不一。
首先,我们看一下国字层面上的上位法对征收拆迁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第590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由上述可见,如果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是需要给予补偿的,但是怎么认定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怎么确定,如果是承租经营的给谁?这些问题并没有明确。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做法。
一、停产停业损失的认定
符合什么条件的需要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这个暂时没有规定,一般意义上来说,只要是将来可得利益或可得财产受到损失就应当给。但是从合法性角度来看,房屋租赁也算将来可得利益,但是没有合法的证明,所以,一般来说仅是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执照地址在本址,在征收前依法纳税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中第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但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提交了由经营者和房屋提供者签署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承诺遇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其场所或经政府批准进行拆迁、以及要求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时,不申请相应补偿的除外;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二、停产停业损失金额的确定
按照法律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但是协商的标准和期限并没有规定,所以,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做法。
北京市规定住宅房屋按照区位、经营项目等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住宅给出了明确的公式,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其中的变量包括:月租金、月净利润、员工月生活补助等。
重庆市是按照房屋价值的百分比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具体的补偿办法参看各地方标准。一般做法是,先按照评估出一个停产停业补偿金额,然后再协商确定。
三、补偿给谁
在实际征收拆迁中,通常是营业执照和被征收拆迁人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因为征收拆迁补偿款只能针对被征收拆迁人,不能对第三人,实际操作中,都会对被征收拆迁人补偿,由被征收拆迁人负责清退实际经营人和对实际经营人进行补偿。所以,如果没有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就会出现实际经营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至少一部分补偿不会到实际经营人手中。
您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了吗?欢迎讨论下。
企业经营不好,老板想办停业,为什么不给办? 企业视频课程
你好,老师。我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有限公司性质,因经营不好,老板又不愿意增加开支,但也不想注销公司,可以申请办理停业吗?
我们的答复:不行!
一、只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才能申请办理停业。
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二、因此,你公司不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办理停业手续。
三、大白菜也办理过一次企业“逝去”行为。因企业成立后,一丝业务也未开展,没有想办理停业,而是想办理注销,毕竟虽然没有业务,但地税方面的土地使用税是要交的,老板还是很心疼。幸亏也没有办理税控手续。但办理起注销来,又要查账,又要提交各种资料,还要税管员、科长、局长签字,很是麻烦。“三证合一”以后,企业注销必须经过国地税部门出具清算证明才可以,企业要想去世,比出生难多了!
四、值得欣慰的是,根据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1、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2、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3、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这二年传统公司经营难度确实加大,很多地区的商铺租赁都很不顺畅!有了这个政策,公司注销就简单多了。但是停业,还只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才能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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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如果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是需要给予补偿的,但是如何认定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怎么确定?如果是承租经营的给谁?这些问题各地区做法不一。
首先,我们看一下国字层面上的上位法对征收拆迁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第590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由上述可见,如果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是需要给予补偿的,但是怎么认定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怎么确定,如果是承租经营的给谁?这些问题并没有明确。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做法。
一、停产停业损失的认定
符合什么条件的需要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这个暂时没有规定,一般意义上来说,只要是将来可得利益或可得财产受到损失就应当给。但是从合法性角度来看,房屋租赁也算将来可得利益,但是没有合法的证明,所以,一般来说仅是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执照地址在本址,在征收前依法纳税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中第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但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提交了由经营者和房屋提供者签署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承诺遇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其场所或经政府批准进行拆迁、以及要求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时,不申请相应补偿的除外;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二、停产停业损失金额的确定
按照法律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但是协商的标准和期限并没有规定,所以,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做法。
北京市规定住宅房屋按照区位、经营项目等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住宅给出了明确的公式,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其中的变量包括:月租金、月净利润、员工月生活补助等。
重庆市是按照房屋价值的百分比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具体的补偿办法参看各地方标准。一般做法是,先按照评估出一个停产停业补偿金额,然后再协商确定。
三、补偿给谁
在实际征收拆迁中,通常是营业执照和被征收拆迁人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因为征收拆迁补偿款只能针对被征收拆迁人,不能对第三人,实际操作中,都会对被征收拆迁人补偿,由被征收拆迁人负责清退实际经营人和对实际经营人进行补偿。所以,如果没有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就会出现实际经营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至少一部分补偿不会到实际经营人手中。
您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了吗?欢迎讨论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