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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莫要慌,律师教你辨真伪 流量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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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莫要慌,律师教你辨真伪

导读: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征地过程中,如若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人的补偿方案,不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往往可能会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有的被征收人就会被这个决定书吓到,而签了不公平的补偿协议。

今天小编带领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个《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前提条件;

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

三、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就意味着征收方可以强制执行土地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通过司法程序才能强制执行土地,即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经过司法程序的强征强占土地行为都是违法征地行为,被征收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起诉征收方违法征地。

四、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如何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被征收人自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维权方法,希望对广大被征收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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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土地纠纷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通过介绍得知,20年前题主大伯花1000元买了一块地,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沒有盖房子。后来你父亲在大伯那里打工沒有发工资,大伯就直接口头承诺把这块宅基地作为工钱抵给你父亲盖房子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现在土地值钱了,当初这块地巳经能值几百万了,为此你大伯突然提出要无偿收回这块已经被你父亲盖了房子的土地。

面对这种情况,你问能打官司吗?父亲有胜算吗?为了给你一个满意的答案,我特意咨询了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律师,律师让我告诉你,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按照上述规定,题主父亲与大伯家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并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题主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请求行政解决。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从上述规定可以了解到,题主父亲与大伯家之间就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能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只有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才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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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土地被征收了,合法吗?

第一:土地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见,征收土地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得为了商业开发而征收土地,也不得披着“公共利益”的外衣,却将征收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

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本身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例如:为了国防、外交需要,建设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是否合法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

(1)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525亩)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1050亩)的,由国务院批准。

(2)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可见,土地征收只能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级别的人民政府无权批准。

第三:土地征收公告是否合法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都应该进行公告。

公告地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进行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公告时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公告形式: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该以书面形式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法律对土地征收公告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都作出了要求,如果政府未依法进行公告,或者公告在时间、形式等方面存在问题都是不合法的。

第四:听证程序是否规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如果政府不听取当事人意见,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无理拒绝的,都是违法行为。

第五: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一部分文书是需要送到被征收人手里,并签收的。如果有关政府部门未依法送达、延迟送达,甚至不送达,这些也都是违法行为。

第六:征地补偿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以上是对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判断依据,分为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作为重要的是第二项土地征收审批程序是否合法,一旦没有征地批准文件,就属于违法征地,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征地。土地征收补偿不合理及时走司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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