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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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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什么新的变化?

今年政策的主要变化有两个方面:一是,财税[2018]99号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是,财税[2018]64号允许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

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企业季度申报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

我公司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也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请问我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在负面行业清单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就可以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是研发最终失败,未形成成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能否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如果可以,该如何确定加计扣除金额?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能够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存在多个研发活动的,能合并归集各项研发费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我司2018年取得深圳市政府发放的研发补助,取得时会计上直接冲减了研发费用,请问我司将如何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如果是委托给关联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明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中,所称的“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的是否还需要到科技部门备案?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按照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委托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于委托境外研发的,为便于管理,64号文也要求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所不同的是,委托境内研发由受托方登记,但考虑到委托境外的受托方在国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64号文对此进行了调整,由委托方登记即可。

财税〔2018〕64号文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如何理解?

三分之二的规定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趋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换算一下,境外与境内研发费用之比就是2:3,实际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比例是一致的。

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2018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3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733.33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73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2017年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增加到了6300家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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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网7月31日讯 (记者 刘自锐) 31日上午,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中了解到,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红利的释放,促进了全省有研发活动的企业数量和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持续较快增长。在这项政策的带动下,“十三五”以来,山东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数量逐年增长。2017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增加到了6300家,比2015年增长61.4%。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是推动创新创造的生力军。这其中,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最重要的普惠性政策之一。

省科技厅副厅长李储林介绍,近年来,山东持续加大这项政策的落实力度,越来越多的企业享受到了这项政策的红利。这可以用两组数字来体现:一是享受政策的企业家数两年翻了两番多,从2015年的1881家增长到了2017年的7950家;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两年翻了一番多,从2015年的113.32亿元增长到了2017年的256.41亿元。这项政策有效实施的直接红利是极大降低了企业的创新成本。以2017年为例,256.41亿元的加计扣除额,意味着为企业减免税60多亿元。

李储林说,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红利的释放,促进了全省有研发活动的企业数量和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持续较快增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有效落地极大激发了企业创新活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

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例,从有研发活动的企业数量看,由2015年的5766家增加到2017年的8920家,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的占比由2015年的13.9%升至23.4%,两年提高了9.5个百分点;从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看,2017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支出达到1563.7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1.11%,比2015年度提高了0.22个百分点,首次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推动了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效的大幅提升。从知识产权创造来看,2017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请发明专利28448件,比2015年增长了45%;拥有有效发明专利56076件,是2015年的1.66倍。从新产品产出来看,2017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新产品销售收入18126.4亿元,比2015年增长23.3%。从技术交易活跃度来看,2017年,全省企业输出技术合同18703项,成交额475.1亿元,比2015年增长70.3%。

带动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齐升”。在这项政策的带动下,“十三五”以来,山东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数量逐年增长。2017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增加到了6300家,比2015年增长61.4%。同时,随着研发投入的增加,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速度也进一步加快,全部高新技术企业中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30%以上的达到了36.4%,其中增长100%以上的占比达到了13.9%。今年1-6月份,全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同比增长达到10%。

广东省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开始啦!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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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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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经开始啦!今年只进行两个批次的申报工作,申报难度并不低。一起来看看申报详情吧~

申报时间安排

自2018年起,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平台开展。企业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innocom.gov,以下简称“国家高企工作网”)、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gdbs.gov/portal,以下简称“省网办平台”)和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ov/,以下简称“省阳光政务平台”)完成注册登记。申报模块开放申报时间从2018年5月18日起。

2018年高企申报认定分2批次。第一批申报时间安排:企业在“省网办平台”提交网上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6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13日。第二批申报时间安排:企业在“省网办平台”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24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

申报企业范围

(一)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 2012年通过高企认定,且2015年通过高企复审的企业,高企资格到今年终止,须按程序提出高企认定申请。

(三) 2015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资格到今年终止,无需提交高企复审申请,须按程序提出高企认定申请(按照《工作指引》要求,自2016年,高企认定不再设复审环节)。

(四)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进行高企认定申请。

申报程序

(一) 网上注册登记。

新认定的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前,应分别按顺序先后在“国家高企工作网”、“省网办平台”和“省阳光政务平台”完成注册;曾认定的企业,须在“省网办平台”完成注册。

1.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企业须于规定时间内在“国家高企工作网”上注册账号,选择市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向市科技部门提交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市科技部门结合有关资料审核企业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激活企业账号。

企业已完成注册且地市已审核通过的,不得重复注册,须用已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

2.省网办平台注册。企业在省网办平台以“单位注册”为类型注册。注册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注册号(国家高企工作网上注册后获取,长度为19或22位)等须与国家高企工作网一致(注册指引见附件1)。

3.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企业在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后,须在省阳光政务平台上再次注册。注册的单位名称和系统注册号必须与国家高企工作网、省网办平台一致。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时需填写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管理员信息、主管部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新注册单位默认以组织机构代码为登录账号,企业注册时需准确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每个企业只能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一个账号,已在原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直接使用原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注册指引见附件2)。

企业以前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过但现在发生工商更名,需在该平台更名模块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后完成更名(注册注意事项见附件3)。

4.绑定帐号。企业登陆省阳光政务平台后,在“个人帐号管理”页面,按照操作提示,将本账号与在省网办平台上的帐号进行绑定。绑定成功后,才能申请高企认定(帐号绑定操作指引见附件4)。

(二) 填写、提交高企申报材料

企业只需在省网办平台填报高企认定申请资料。

1.企业在省网办平台首页搜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或在首页依次按“按服务部门—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选择进入申请填写界面。

2.企业按平台填写提示依次填写完善企业基本信息、高企认定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完成网上填报。

3.企业如为有效期内高企,或为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须按要求及时在省阳光政务平台填写“高企运行情况登记表”。未及时填报的企业,补充填报后才可填报高企申请材料。

(三) 现场核查。

申报企业应对提交的高企申报材料负真实性责任。各地市科技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高新区的企业,请高新区的科技部门协助地市或区县科技部门做好企业情况核实工作),客观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附件5),并在省网办平台逐一上传。

申报材料要求

(一) 申请材料类别和内容要求。

高企申请材料分为网上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两部分。

1.网上申请材料。

企业在省网办平台上按高企认定申请模块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

2.纸质申请材料。

企业在省网办平台的填报材料,在地市审核通过后才能打印,并按以下顺序,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省网办平台上生成后,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上一年度1月份、3月份、9月份、12月份共4个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汇总数截图或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加盖企业公章),本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4)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15—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表一及与企业不征税收入相关的附表等)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企业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经营不足3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审计报告)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研究开发活动材料: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8)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

(9)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10)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11)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材料:判断该产品(服务)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依据及理由、高新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情况、产品指标及在同行业的先进性、是否为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等材料。

(12)出具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后。

(二) 申请材料装订要求。

1.省网办平台填报后生成的带水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与相关附件材料按顺序合订成册。

2.企业纸质申报材料需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纸质申报材料需胶装,只提供1份正本。

4.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否则无法进入评审程序。

其他

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企业高企资格。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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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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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什么新的变化?

今年政策的主要变化有两个方面:一是,财税[2018]99号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是,财税[2018]64号允许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

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企业季度申报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

我公司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也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请问我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在负面行业清单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就可以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是研发最终失败,未形成成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能否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如果可以,该如何确定加计扣除金额?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能够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存在多个研发活动的,能合并归集各项研发费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我司2018年取得深圳市政府发放的研发补助,取得时会计上直接冲减了研发费用,请问我司将如何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如果是委托给关联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明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中,所称的“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的是否还需要到科技部门备案?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按照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委托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于委托境外研发的,为便于管理,64号文也要求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所不同的是,委托境内研发由受托方登记,但考虑到委托境外的受托方在国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64号文对此进行了调整,由委托方登记即可。

财税〔2018〕64号文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如何理解?

三分之二的规定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趋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换算一下,境外与境内研发费用之比就是2:3,实际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比例是一致的。

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2018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3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733.33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73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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