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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如何享受?有哪些常见问题? 企业视频课程
本文为您详细梳理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有关知识:优惠概述、常见问题及提醒。帮助及时享受优惠,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概述
1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如何填写?
1.行业要求
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应纳税所得额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就指弥补五年内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
3.从业人数
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4.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意: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以上四个条件均要符合,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一直在变化如何计算?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如何规定?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2)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二、常见问题
1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如何填写?
必填申报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2)附表三《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填写方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实际利润额”的金额与15%的乘积填入附表三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第3行“其中:减半征税”。
为什么是实际利润额乘以15%,因为不享受减免政策实际应纳税额=实际利润*25%,如果享受政策,实际纳税额=实际利润*50%*20%,这两者差=实际利润*15%为减免部分
(3)附表三《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的相关数据带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
(4)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累计金额的数据缴纳税款。
2核定征收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3.查账征收小微企业,如何填写季度申报表?
简单地说,就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将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栏。
1.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2.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下面是否小型微利企业勾选栏
(1)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如果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50万元的,选择“是”;反之,选择“否”。
(2)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50万元的,选择“是”;反之,选择“否”。
(3)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选择“是”;反之,选择“否”。
3.填写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将减免所得税额填入附表3第2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附表3第2行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填写,附表3第3行“减半征税”。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的纳税人,除享受《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中“所得减免”或者附表3除小微企业外其他减免税政策之外,不得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要符合什么条件?
季度预缴时符合优惠条件的小微企业即可享受税收优惠,不必等到汇算清缴时再享受。比如某小微企业二季度预缴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其他条件也都符合,那就可以享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三季度超过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时,不能享受优惠,再按规定计算交纳。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只需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无须进行专项备案。
5.符合条件,一季度预缴申报已缴纳税款如何处理?
部分符合优惠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季度预缴申报时超过原30万标准,已按原政策交纳了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呢?出现这种情况很正常,多缴税款在二季度或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就可以了。如果直至汇算清缴,多缴税款仍然未抵减结束,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6.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对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发过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所以,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案例
案例一: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0人,资产总额30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0.3万元,应缴纳所得税7.58万元。
某物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3人,资产总额6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9.9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99万元。
分析:该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总额3050万元,超过小微企业标准,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按法定税率25%缴纳所得税。该物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3人,资产总额600万元,符合小微企业标准,按征收率10%缴纳所得税。
案例二:B公司属于其他企业(除工业以外的其他行业),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5万元,从业人数76人,资产总额2000万元。
分析:细心的你可能已经发现,B公司的数据和上面A公司是一样的,区别在于行业不同,B公司主营除工业以外的其他行业,那么这个时候适用的判定条件就应该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显然,B公司的资产总额超过了1000万元的标准,因此,B公司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要求,无法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5×25%=11.25万元。
案例三:C公司属于其他企业(除工业以外的其他行业),2017年度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50万元,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20%),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从业人数26人,资产总额700万元。
分析:按照“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条件,C公司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要求的,那么问题来了,C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的是核定征收方式,那C公司还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文件规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所以C公司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50%×20%=5万元。
四、温馨提醒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新年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视频课程
只要你是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就能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执行期限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政策要点
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优惠政策火热来袭,你心动了吗?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一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那些税事儿~
一、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有哪些?根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或者符合以上的第①~④项条件的企业,且同时符合下列四项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二、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步:优惠备案 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后,即可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申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相关规定,企业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包含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完成备案后,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要求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与《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备案表》表样如下:
第二步:报表填报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之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与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等相关表格。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END——触控·爱普众创
北京·厦门·福州·重庆·成都·宜昌·东京·台湾触控·爱普众创是北京触控科技旗下子公司,专注于打造国际化数字娱乐主题孵化器,是触控开放平台唯一线下支持平台。
【新年礼包】扶贫开发享“妙招”——节能环保税收优惠 流量视频课程
当当当!
人都在麽?
前面咱们聊到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咱接着唠第二部分~
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话不多说,咱就开始吧~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主体: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企业。
享受条件: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的政策。已征的按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主题: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的企业。
享受条件:自2015年7月l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
政策内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定期减免
政策内容: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内。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主体: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企业以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政策内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享受主体: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
享受条件: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