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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合伙企业

合伙开公司, 先搞清楚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再说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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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思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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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家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很多人都有创业或者与他人合伙开公司的想法。现在随着政府简政放权,注册个公司也很容易,手续齐全,一般一周内可以拿到营业执照。执照容易拿,但你清楚不同类型的公司之间的区别吗?你了解期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吗?这里重点讲一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在构成上,有限责任公司由若干个股东出资成立,而合伙企业由若干个人合伙人出资成立。

在公司内部重大事务决策上,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股东会来表决,公司章程如无特殊约定,通常,股东出资份额占公司总注册资本的多少来就意味着其拥有多少份额的表决权,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者2/3以上的表决权是某项决议通过的条件(某些事项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部分公司设立有董事会,董事会按每人一票表决,但董事需由股东会选出)。而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如合伙协议无特殊约定,所有合伙人拥有平等的地位,同样的表决权,对重要事务表决时,每位合伙人均拥有且只拥有同样表决权的一票,直白点说,多数人同意就好(某些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如果合伙协议有特殊约定的按特殊约定执行。

需要提醒每一个想与人合伙注册公司的朋友注意:如果你是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注意公司章程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是否有特殊约定,如果是注册合伙企业,则一定要注意合伙协议中是否有特殊约定,因为这些约定很可能受法律支持。公司成立前如不注意,成立后再来修改就要费事了。

在公司收益分配上,如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没有特殊约定,股东或合伙人均按其出资份额按比例分享公司的收益。

而在面对公司债务时,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就大了。对于有限公司而言,公司债务,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只要按公司章程约定缴足了认缴的出资额,就不必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了。而对于合伙企业来说,遇到公司债务时,遇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候,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用个人财产继续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普通合伙人承担全部未清偿的债务。

显然,就开公司的风险而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风险大于有限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的另一形式有限合伙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这一情况。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全部是普通合伙人,全部需要为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组成,其中必须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类似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当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用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而有限合伙人只要缴足了认缴的出资额就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因此,如果要与人合伙设立合伙企业的,最优选项是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做有限合伙人,而不是做那个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的普通合伙人。

综上,在设立公司时候,不管是设立有限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务必仔细看清楚,因为各项权利义务责任都与它们有关,不要因为拉不下面子等到出事时再来后悔。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如何进行清算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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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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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刘某、陈某共同出资成立A合伙企业。2015年,因陈某提出退伙,又无其他适合合伙人加入,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决议解散合伙企业,就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指定刘某为合伙企业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经法定清算程序,最终完成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彭建新律师解析

自合伙企业发生法定解散事由,到最终企业资格终止有一个法定的过程。中间应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算,并结算合伙人内部关系。待合伙企业清算程序结束后,应依法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法》就合伙企业如何展开清算程序,有具体规定如下:

《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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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条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88条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89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90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91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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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清算可按以下环节进行:

1. 确定清算人。

2. 清算公告及债权登记。自清算人确定之日起10日内,由清算人向债权人发出清算公告,依法进行债权登记。

3. 清算人负责了结合伙企业未完事务,清缴税款。

4. 清算人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 清算人负责进行债权追偿及债务清偿。合伙企业除应支付清算费用外,依法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债务。

6.

合伙企业剩余资产分配。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仍有剩余的,则应按《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合伙人间分配。如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就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彭建新律师补充:

7.

清算人负责编制清算报告。上述清算程序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8. 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注销手续。

9.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仍可向普通合伙人进行追偿。

另外,就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可有以下两种方式实现债权: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通过对合伙企业进行司法清算实现债权。值得一提的是,若合伙企业有不当减少或转移财产行为,仅通过破产程序,就可通过破产管理人依法取回,以补足合伙企业财产的不当减少。另外,通过破产程序,债权得到部分清偿的,债权人仍可向原普通合伙人继续追偿债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任一普通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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