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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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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咱们聊到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咱接着唠第二部分~

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话不多说,咱就开始吧~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主体: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企业。

享受条件: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的政策。已征的按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主题: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的企业。

享受条件:自2015年7月l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

政策内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定期减免

政策内容: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内。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主体: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企业以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政策内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享受主体: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

享受条件: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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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

2017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7]76号《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原文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提醒:

该项政策仅仅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税〔2018〕77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8年7月16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因此,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提醒:

该项政策不仅仅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残疾人保障金优惠

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免征保障金。

提醒:

各单位可根据登记时间自行判定申报,并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

印花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提醒:

对于非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免征印花税。

房产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提醒:

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本文转载自: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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