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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咨询培训
通知|2018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企业视频课程
贝壳邦-让政策申请更简单
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企〔2014〕581号)的规定,现就开展2018年度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符合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指南的项目。
二、申请方式和要求
(一)有关具体支持领域、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申请单位须登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提交电子材料。
(三)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报送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于指定时间内行文上报我委。
(四)申报材料要求:
1、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2、纸质申报材料一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申报书、真实性承诺书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申报材料不退还)
3、纸质申报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三、联系方式
(一)技术支持(网上注册、填报及材料上传): 60801111转2
(二)业务咨询:徐明江,23112799
(三)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经委、经委)联系方式
201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项目指南
一、支持方向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开展信息服务、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创业服务、人才和培训服务、投融资服务、市场开拓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服务8类业务的项目。重点支持参与上海市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的服务机构。
(二)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等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能力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升企业竞争力,成为在国内、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处于前三名的“隐形冠军”。
(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以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为目的进行改制重组的项目。
(四)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开展融资模式创新。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项目。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根据2017年度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的结果和服务类别,综合评价其参与上海市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业务规模、服务特色、用户满意度等因素,分级奖励。
A级:奖励50万元;
B级:奖励30万元;
C级:奖励20万元;
D级:奖励10万元。
(二)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产业升级配套项目支持标准和方式具体如下:
1、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2、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奖励额度为25万元。
(四)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奖励额度不超过担保费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每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担保业务补贴
(1)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补贴
对担保机构2017年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2%的比例给予补贴。
(2)小型企业担保业务补贴
对担保机构2017年小型企业担保业务(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0.2%的比例给予补贴。
2、再担保业务补贴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的0.1%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型、微型企业比例风险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的0.075%和0.75%给予补助。
年化担保额根据担保业务合同期限按年折算。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分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申报单位需参加过2017年度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工作且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服务机构。
2、申报的公益性服务内容为以下8类:
信息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商务和服务供需等信息的采集分析结果,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
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熟悉科技创新、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品牌等扶持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信息化应用等服务。
创业服务:熟悉创业扶持政策、企业注册、财税等法律法规;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财税培训、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投资融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
人才和培训服务:熟悉人才人事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发布、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以及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等培训服务。
投融资服务:了解各类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
市场开拓服务:熟悉国内国际贸易政策,掌握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推动企业更多、更有效地参与政府采购以及各类产品展示交流及技术交流展会等,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管理咨询服务:熟悉中小企业管理的工具、方法;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和诊断服务,指导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管理创新。
法律服务:熟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维权、法律援助等服务。
3、综合服务机构可以选择多类公益性服务内容进行申报,专业服务机构只能选择一类公益性服务进行申报。
4、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选择申报的公益性服务所发生的业务支出不得少于10万元。
(二)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1、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申报项目总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设备投资不少于300万元。
3、申报项目须在建设期内,2018年12月及以后完工,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4、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手续已经落实。
5、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1、公司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于2015年1月1日后报上海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
2、已在所属区经委备案,并纳入改制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
(四)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
1、截至申报日,已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实现融资。
2、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融资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
3、企业发行信托计划过程中生产经营正常,未出现利息和本金逾期偿还状况,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申请担保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7年1月1日前设立,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1.5倍以上。
4、担保代偿率不超过5%。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
6、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
申请再担保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7年1月1日前设立。
2、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3倍以上。
4、再担保代偿率不超过5%。
5、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3%。
6、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
四、申报材料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打印);
2、2017年度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报告;
3、法人执照(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2017年度会计报表;
5、服务情况总结(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内容包括:机构概况、服务模式、参与上海市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特色服务内容描述、服务资源集聚、服务绩效、服务规划。另外,综合服务机构重点描述政策宣传、诉求处理和服务对接情况;专业服务机构重点描述服务流程及收费管理、服务方式创新、专业领域研究成果;
6、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正文应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机构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指免费或收费低于成本的服务)支出金额;按申报的公益性服务业务类别,列明服务业务收入金额、费用支出金额。报告附表应包括:申报的公益性服务业务收入凭证明细表(包括序号、收入名称、凭证号码、凭证日期、金额);支出凭证明细表(包括序号、费用名称、凭证号码、凭证日期、金额、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名称);
7、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的承诺书;
8*、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
(二)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1、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打印);
2、企业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2017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2018年2月份会计报表;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备投资清单);
5、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6*、项目涉及规划、土地方面的批复文件等;
7、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材料(申请无偿资助的单位需提供最近3个月以内的银行存款证明等,申请贷款贴息的单位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复印件);
8、环保评价意见;
9、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的承诺书;
10*、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
(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1、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打印);
2、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辅导券商签署的《辅导协议》(辅导协议应注明签署日期);
4、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中介费用情况一览表,包括支付时间、付款对象、费用内容,并附相关的财务顾问、法律咨询、审计、资产评估合同...
涨见识了,真有当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当月的 公司视频课程
到底是扣3500还是扣5000,其实最关键的最关键的点就是这个税款所属期。
很明确,10-12的税款所属期可以享受5000,之前的税款所属期就不行。
这个无论是在政策层面,财税〔2018〕98号是明确规定了的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还是在申报软件的设置上口径都是一致的。
那所属期到底是怎么认定?也非常明确,就是工资发放期。
税款所属期=工资发放期
所以,就又有了这句话,只要是10月及以后实际发放的工资,无论是哪个月的工资,都可以扣5000,这其实本质还是税款所属期标准。
因此,当你打开你的申报系统时,如果选择所属期9月那就是3500,如果选择10月那就是5000。本质也就是这个道理!
很清晰的一个政策,为什么很多人弄糊涂?这里面的根源小编研究了一下,在于在实践申报时候产生的一些问题。
小编还是以案例来分析一下,A公司的工资发放政策为当月工资次月发放,比如8月工资9月发放,9月工资10月发放,以此类推。
我们分别看看A公司会计的几种申报方式。
1
第一种情况,8月工资9月发放,10月申报,具体如图
这是最合规的一种做法,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从理论上看,10月-12月发放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是也是10-12月,发放时候享受扣除5000政策。
从申报软件设置上来看,10月-12月所属期分别在11-1月申报,系统自动已经设置为5000扣除。
目前大部分企业都是这样做,所以第一次申报扣除5000的个税在11月,10月申报期还是申报的9月所属期的税款,也就是9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扣3500。
最终在申报系统呈现的就是这样的,如下图。
10月申报的就是9月税款所属期的,至于10月税款所属期的,只能等到11月申报,如果你选择申报,系统无法通过,会提示未到申报期 ,因为你10月已经申报过了,不能重复申报两次。
2
第二种情况,8月工资9月发放,9月申报,具体如图
小编昨天的文章对这种做法是持否定态度的。
同样是10月发的工资,为什么系统不让我扣5000?
因为小编一直觉得第一种方式才是最符合规定的,而且选择当月申报当月所得期系统应该不会通过,结果我长见识了,系统是能通过的。
如图所示,这种就是典型的当月申报当月所属期的。
图片来源朋友圈同行
其实这种情况并不影响企业享受5000扣除,10月发放的10月申报,从理论上将10月发放税款所属期是10月,能享受5000。
从软件设置上,你选择10月所属期进行申报,系统也设置成了5000。
唯一的问题就是,你这种申报方式是否合理,这个好像税务机关也没有强制要求更改。
3
第三种情况,8月工资9月发放,9月申报,但是税款所属期选错,以工资所属月来选择了税款所属期。
这就是最麻烦的一种,也是很多纳税人不知所措的一种,因为他直接影响了享受5000的扣除政策。
这也是小编之前一直提到的,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月份做为税款所属期并进行申报的情况。
如图所示:
那么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你快了一个月,正常情况下别人10月申报9月所属期的税款(9月发放的8月的工资),你已经在9月申报过了(如上图)。
那么,这种情况到10月,10月实际发放的按规定是应该享受5000的,结果这个时候你申报时候会发现申报系统选择9月所属期就没法扣5000,只能扣3500。
这就是很多人面临的实际问题,究其根源,其实就是你一打开始就没以发放月份来作为税款所属期进行申报,而是以工资所在月份为税款所属期申报导致。
如何解决?
目前小编了解有两种方式(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税务局意见为准)
1、你直接把9月所属期的个税零申报一次,等到11月再申报10月税款所属期的(也就是10月发的),相当于把之前缺失的一次零申报补回来,把申报顺序调整回来。
这种方式呢,厦门税务在做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申报知识问答的时候说过,但是其他地方能不能这样做?还得咨询当地税务局。
2、有人直接不申报9月所属期的税款,直接在10月选择10月所属期申报,结果如图:
这种方式小编也是昨天在朋友圈有人发给我的,这种方式也能申报成功,但是其实最终也变成了第二种情况的申报方式,建议还是不采用的好。
社保“改嫁”,企业及个人又将何去何从? 企业视频课程
社保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具体何时执行?如何操作呢?对我们又会有什么影响呢?
一、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由于税务部门掌握工资数据,征管能力强,很多以前没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企业担心,明年社保负担将会加重。甚至有机构预测,企业与个人将补缴共计近2万亿元。
源恒财税2018年9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税务总局和人社部要就此共同发声: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一律保持现有社保政策不变。
二、近期,“一家企业被判补缴10年社保费”的消息在企业圈子内广泛传播,并引起了广大企业主及人事、财务人员的广泛关注。接下来,这种现象或将不再出现。
根据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绝不允许擅自调整,对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
税道三、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目前全国养老金累计结余较多,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未来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将得到增加,各地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将更有保障。
时间节点
第一步: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
第二步: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关于缴费基数
关于社保的缴费基数,跟以前一样: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也就是最低不得低于平均工资的60%,否则就属于违规。
关于社保费率的降低
税局全面接管社保的征收,对于合规的企业不但没有税负增加的影响,相反随着社保费率进一步下降,对于依法缴费的企业来讲,税务征收后费负会逐步合理下降。
今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强调,要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哪些人可以不交社保?
如果符合下列这5种情况,企业就可以不考虑给员工购买社保了:
情况一、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情况二: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情况三: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并由接受企业支付薪资
情况四:聘用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
情况五: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面对政策新规,社保改“嫁”的当前大形势,源恒税道商学院特地推出专题课程:
《社保与个税统一征管应对策略及个税申报管理云平台应用》
个税新政不用愁,专项扣除自预审,高级专家请回家
百度:源恒税道商学院,是源恒集团旗下依托国家财税司及地方财税院校财税教学与研究团队组建的非盈利培训教育机构,以宣传税法,服务纳税人为宗旨,依托财税专业优势和强大的师资力量,专业研究税务风险的规避、预防和管控,以学员制、会员制等不同的线上、线下组织形式,20多年来为企业及个人提供面对面、一对一的专业财税审计、税务咨询、纳税评估、财税高级培训、税务筹划、税务风险控制,税务信息化管理等综合服务。
涨见识了,真有当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当月的 推广视频课程
到底是扣3500还是扣5000,其实最关键的最关键的点就是这个税款所属期。
很明确,10-12的税款所属期可以享受5000,之前的税款所属期就不行。
这个无论是在政策层面,财税〔2018〕98号是明确规定了的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还是在申报软件的设置上口径都是一致的。
那所属期到底是怎么认定?也非常明确,就是工资发放期。
税款所属期=工资发放期
所以,就又有了这句话,只要是10月及以后实际发放的工资,无论是哪个月的工资,都可以扣5000,这其实本质还是税款所属期标准。
因此,当你打开你的申报系统时,如果选择所属期9月那就是3500,如果选择10月那就是5000。本质也就是这个道理!
很清晰的一个政策,为什么很多人弄糊涂?这里面的根源小编研究了一下,在于在实践申报时候产生的一些问题。
小编还是以案例来分析一下,A公司的工资发放政策为当月工资次月发放,比如8月工资9月发放,9月工资10月发放,以此类推。
我们分别看看A公司会计的几种申报方式。
1
第一种情况,8月工资9月发放,10月申报,具体如图
这是最合规的一种做法,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从理论上看,10月-12月发放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是也是10-12月,发放时候享受扣除5000政策。
从申报软件设置上来看,10月-12月所属期分别在11-1月申报,系统自动已经设置为5000扣除。
目前大部分企业都是这样做,所以第一次申报扣除5000的个税在11月,10月申报期还是申报的9月所属期的税款,也就是9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扣3500。
最终在申报系统呈现的就是这样的,如下图。
10月申报的就是9月税款所属期的,至于10月税款所属期的,只能等到11月申报,如果你选择申报,系统无法通过,会提示未到申报期 ,因为你10月已经申报过了,不能重复申报两次。
2
第二种情况,8月工资9月发放,9月申报,具体如图
小编昨天的文章对这种做法是持否定态度的。
同样是10月发的工资,为什么系统不让我扣5000?
因为小编一直觉得第一种方式才是最符合规定的,而且选择当月申报当月所得期系统应该不会通过,结果我长见识了,系统是能通过的。
如图所示,这种就是典型的当月申报当月所属期的。
图片来源朋友圈同行
其实这种情况并不影响企业享受5000扣除,10月发放的10月申报,从理论上将10月发放税款所属期是10月,能享受5000。
从软件设置上,你选择10月所属期进行申报,系统也设置成了5000。
唯一的问题就是,你这种申报方式是否合理,这个好像税务机关也没有强制要求更改。
3
第三种情况,8月工资9月发放,9月申报,但是税款所属期选错,以工资所属月来选择了税款所属期。
这就是最麻烦的一种,也是很多纳税人不知所措的一种,因为他直接影响了享受5000的扣除政策。
这也是小编之前一直提到的,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月份做为税款所属期并进行申报的情况。
如图所示:
那么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你快了一个月,正常情况下别人10月申报9月所属期的税款(9月发放的8月的工资),你已经在9月申报过了(如上图)。
那么,这种情况到10月,10月实际发放的按规定是应该享受5000的,结果这个时候你申报时候会发现申报系统选择9月所属期就没法扣5000,只能扣3500。
这就是很多人面临的实际问题,究其根源,其实就是你一打开始就没以发放月份来作为税款所属期进行申报,而是以工资所在月份为税款所属期申报导致。
如何解决?
目前小编了解有两种方式(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税务局意见为准)
1、你直接把9月所属期的个税零申报一次,等到11月再申报10月税款所属期的(也就是10月发的),相当于把之前缺失的一次零申报补回来,把申报顺序调整回来。
这种方式呢,厦门税务在做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申报知识问答的时候说过,但是其他地方能不能这样做?还得咨询当地税务局。
2、有人直接不申报9月所属期的税款,直接在10月选择10月所属期申报,结果如图:
这种方式小编也是昨天在朋友圈有人发给我的,这种方式也能申报成功,但是其实最终也变成了第二种情况的申报方式,建议还是不采用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