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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标准

审计的原则以及审计时要注意的事项都在这里,不看后悔啊! 流量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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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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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算规范性的审查(一)审查科目使用的正确性1、上述六个项目,基本上可分两大类:一类是属于结算业务形成的债权债务。所谓结算业务,是指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因购销商品或者提供,接受劳务而形成的往来挂账。这一大类业务在科目命名上多以“账款”表示,即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另一类是除结算业务及其他已专设科目核算的债权债务以外的事项形成的债权债务,称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此外,除上述几个科目外,业务往来中还有应收票据、应付票据会计科目及报表项目,这是专门核算商业汇票的往来科目(项目)。其核算内容也基本上属于结算业务,因其核算和列报都较简单,错报概率很小,因此本文以下不作讨论。2、对结算业务的往来科目,又应该按“卖”和“买”分别设置两类科目进行核算:(1)应收、预收带“收”字的“账款”,核算“卖”的业务往来,即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形成的债权债务;(2)应付款、预付带“付”字的“账款”,核算“买”的业务往来,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形成的债权债务;(3)按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与预收账款混用,应付账款可与预付账款混用,即其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可以在借方,也可以在贷方;也可以只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不用预付账款、预收账款科目。审计时,如果企业存在以上列举的混用情况,或者只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不使用“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审计人员不能按核算不规范认定。但是,绝不能认可将预付账款内容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也不能认可将预收账款内容在“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审计以下项目,应首先检查企业是否已按照以上规范正确的使用了会计科目?有没有将预付账款计入应收账款或将预收账款计入应付账款,从而颠倒“卖”和“买”的界限?有没有将结算业务往来计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或者将非结算业务往来计入相应的“账款”科目中?3、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对应收、预付项目的核算内容也不尽相同。比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购置大型设备而预付款时,借记“工程物资”科目,发包工程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都不计入预付账款;又如,《小企业会计制度》也规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但新准则规定预付工程价款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因此,审计时应把握好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具体会计制度的规范,界定其科目使用和报表列报是否正确。(二)检查坏账准备科目明细核算的规范性填报上述几个债权项目的金额,均必须扣除与各该项目相关的各种坏账准备。因此,坏账准备科目的核算值得审计人员充分关注。现行会计制度如下:1、《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但同时规定要将收回可能很小的应收票据和已不符预付账款性质也难于收回的预付账款分别转入“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因此,执行这两种会计制度的企业,至少应设置“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明细科目。2、新准则规定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都可以直接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因此,执行新准则的企业,至少应按已提坏账准备的各类债权设置坏账准备的明细科目。审计过程中,往往发现企业未按以上规范计提坏账准备,或者已提坏账准备混合在一个明细账户中。审计过程中发现应提未提或不按规范多提坏账准备时,应建议其补提或冲回,当然这属真实性审计的范畴;对于将不同科目债权计提的坏账准备混合在一个明细科目内的,应建议企业分开。3、以上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相对应的坏账准备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应既包括按各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计提的坏账准备,还应包含在“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核算的期末余额也在借方的明细科目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审计时如果企业只按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坏账准备,或者只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所属明细科目借方余额计提坏账准备,应认定为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不完全,应建议其纠正补提。“预付账款”等科目按新准则规定应计提坏账准备的,也应按以上原则处理。二、对报表列报数额正确性的审查各类会计制度虽然都规定上述几个债权、债务科目可以作为双重科目使用,但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则必须按照应收、预收、应付、预付的实际内容和金额填报,不得按照混用抵销后的余额填报。具体做法就是按照这些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同方向余额的合计数填报,债权项目还应扣除相关的坏账准备金额。因此,审计这些项目时,可对照资产负债表上这几个项目的列报金额,结合与其相关的账户记录,用下列公式检查各具体项目“期末数”(期末余额)列报金额的正确性:1、“应收账款”项目应列报金额=“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两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与该科目相关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或=“应收账款”总账科目期末余额+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坏账准备-应收账款”明细科目期末余额2、“预付账款”项目应列报金额=“预付账款”、“应付账款”两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按新准则规定计提的预付账款坏账准备余额,或=“预付账款”总账科目期末余额+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坏账准备-预付账款”明细科目期末余额3、“应付账款”项目应列报金额=“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两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或=“应付账款”总账科目期末余额+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预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4、“预收账款”项目应列报金额=“预收账款”、“应收账款”两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或=“预收账款”总账科目期末余额+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5、“其他应收款”项目应列报金额=“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两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与其他应收款相关的坏账准备余额,或=“其他应收款”总账科目期末余额+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其他应付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明细科目期末余额6、“其他应付款”项目应列报金额=“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两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或=“其他应付款”总账科目期末余额+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其他应收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应予说明的是,上述有关“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两项目的填报方法,似乎不被现行会计制度所认同,因为现行各类-会计制度对于这两个项目的填报规范,是认为“其他应收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都必须在借方,“其他应付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都必须在贷方。其实,实践中是很难办到的,比如企业对内与其购销人员的往来,对外与其关联企业的往来,其余额方向往往是经常转换,要求其时常转换科目,既不方便核算,也无大的必要。但是,与四个“账款”科目一样,编制财务报表时却不得混淆和轧抵,否则会影响报表项目正确披露。因此,笔者认为仍应采用上述第5、6的公式检查这两个项目列报的正确性,而不必一定要求企业着重分类的账务处理。三、列报错误的处理(一)错报的容忍程度审计准则要求财务报表至少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求其“公允反映”,而非“准确反映”。所谓“重大错报”,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错报。如果量化,《指南》曾规定:通常情况下差错金额占该项目总金额10%及以上的差错为重大会计差错。因此,一般可将错报10%以下作为审计时可容忍度。错报金额在可容忍度以内的,如果企业愿意调整的,仍应请企业调整。如果企业不愿意调整的,也可不作调整,但审计人员应建议企业在以后核算或列报时更正;错报金额超过或远远超过可容忍度的,审计人员则必须建议企业调整更正,企业不同意调整更正的,审计人员应根据这些错报对财务报表整体可靠性的影响程度采取必要的防范风险的措施。(二)审计处理方法1、账表重分类。对于核算内容配置有错,即使用科目不当导致的报表错报,企业同意调整的,应同时调整账务和报表。对于年报审计,属于以前年度的错报,应调整更正年度(即报告年度下一年)的账务和报表的年初数;属于报告年度的错报且年报尚未经批准报出的,应调整更正年度的账务和报告年度报表的期末数。2、调表不调账。对于科自使用不违反规范,但因填报口径有错而导致错报的,如按“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这类科目期末余额直接填报,而这类科目所属于明细科目期末存在“反向”余额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填报口径的错报,可以调整报表的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企业账务。

企业内部财务审计查什么?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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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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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财务审计通俗的来讲,就是通过审计人员进入到企业内部,通过一些列的方法来审查企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换个方式来对比说明一下,相对于外部审计来说,企业内部财务审计两者是截然不同。所审查的内容关注的侧重点有很大的区别。内部财务审计关注更多的是财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费用支出发生的合理性还有就是企业财务人员的规范性,我们逐条展开详细讨论。

一、财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这个怎么理解呢,企业在财务制度方面是否完善合理,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企业文化,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并且相应的制度,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否能够有效地相互制约。通过合理有效地财务内部控制的措施能够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有力的条件。

二、费用发生的合理性。企业内部财务审计,重点需要关注费用支出是否符合企业相关的标准流程,是否超过预定的预算,费用的支出是否是刚需,费用的支出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批示流程是否合规等,用我们的白话讲就是是否从公司出去的钱,有没有乱用,流程走的是否完全。

三、财务人员业务的合规性。这其中包括,内部核算流程是不是规范呢。财务状物处理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呢?

四、风险评估,就是对企业风险控制目的设置的合理性,对可控范围内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性检测,和项目的有效性进行分析,有效降低企业风险,提出相应的科学性的应对策略。

五、内部审计部门的制度,对于一个公司的审计部门归属于那个,是归属于财务部门还是总工部或者直接隶属于企业老总,这将直接关系公司内部审计的有效监督是否真正奏效。审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是审计他们在日常工作中的职责履行情况,是否合乎规范,是否能够发现暴露出来的问题。

以上就是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审计的五大方面,关于企业内部财务审计的结果我们还是要考虑选择一家业务素质水平高的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够真正实际的查找出企业存在的一些风险,给出恰当合适的建议。

重要盘点!2016年颁布的重磅财务审计法规 财务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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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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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CICPA-INFO)

2016年度都颁布了哪些重要的财务审计法规?

小编总结了一下,财务审计方向的重要法规主要涉及:12项新审计准则、3个重要的会计处理、函证、审计会计档案的管理、事务所品牌建设与发展、十三五改革、管理会计、代理记账等等领域。

本期微信先将与财务审计相关的重要法规和征求意见稿列在这里,快来一起回顾一下!特别重要的已标红。

重要法规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1生效日期:2016.07.01文号:财会〔2016〕1号

法规概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管理。主要包括:总则、归档保管与利用、权属与处置、鉴定与销毁、信息化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七部分。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3.08生效日期:2016.03.08文号:财会〔2016〕3号

法规概要:《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关于保管期限的衔接规定和关于电子会计资料归档的衔接规定。

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4.27生效日期:2016.04.27文号:财会〔2016〕8号

法规概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将于2016年5月1日施行,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通知》规定:

(一)为规范证书样式,方便证书的使用和认定,证书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发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随意变更证书样式。

(二)新版证书的换发时间及方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予以确定,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新版证书的换发时间最晚不得晚于2017年6月30日。

(三)新版证书样式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旧版证书样式自2017年7月1日起作废。

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5.16生效日期:2016.06.01文号:财会〔2016〕9号

法规概要:《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合伙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包括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满足审计工作经验年限要求和未受行政处罚要求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为内地居民或者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永久性居民;

2.在合伙协议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决策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其中具有中国内地居民身份的合伙人在经营管理决策中的表决权不得低于51%;

3. 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按本土化转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关于印发《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6.22生效日期:2016.06.22文号:财会〔2016〕10号

法规概要:《管理会计基本指引》旨在促进各单位(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加强管理会计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在《基本指引》中形成了涵盖目标、原则、要素等的基本框架,并以要素为主线铺陈章节。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基本指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会计目标、原则、要素等内容;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对总则中提出的应用环境、管理会计活动、工具方法、信息与报告这四个管理会计要素进行了展开;第六章为附则,包括《基本指引》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7.06生效日期:2017.01.01文号:财会〔2016〕12号

法规概要:存货准则所规范的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考虑到政府储备物资的取得、调拨、管理、处置、权属确定等与本准则规范的存货有较大不同,因此将其排除在存货准则范围以外。另外,考虑到政府收储土地规模较大且具有不同于一般存货的显著特点,也对其进行了范围排除。关于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我们将单独制定相关准则。

投资准则所规范的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股权和债权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另外,关于PPP模式中政府的投资,鉴于其涉及的核算内容较为复杂,我们拟单独制定相关准则。

固定资产准则所规范的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考虑到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为政府会计主体经管的资产,其使用目的和管理方式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且这类资产规模较大,有关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我们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准则。另外,自然资源资产的定义和内涵尚不明确,是否需要制定相关准则,需要做进一步研究。

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7.12生效日期:2016.10.01文号:财会〔2016〕13号

法规概要:《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明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及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银行询证函仅用于审计(验资)目的;银行应于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函,并规范了审计业务、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的通用格式以及备选格式。

此通知对银行的监管要求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中有关银行询证函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9.22生效日期:2016.09.22文号:财会〔2016〕17号

法规概要:《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对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以及中央企业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9.29生效日期:2016.09.29文号:财会〔2016〕18号

法规概要:2016年10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的通知》(财会[2016]18号)。

为满足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需要,根据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和《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GB/T 25500-2010)系列国家标准,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现予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是对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丰富和补充,供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企业使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的命名空间为http://xbrl.mof.gov,电子文件包请访问财政部网站(mof.gov)“会计司”子频道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10.08生效日期:2016.10.08文号:财会〔2016〕19号

法规概要:十三五期间,财政部将修订《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其配套法规,同时研究建立会计诚信档案和会计“黑名单”制度,此外还将加快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建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等基金类会计制度的修订。

在企业会计准则方面,财政部将研究制订我国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相关会计政策,并适时推动建立以披露财务报告数据为主的社会化会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制定企业账户层面和交易层面会计数据以及相关业务数据交换标准。

在会计服务管理上,财政部将研究建立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制度;探索改进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和审计费用支付方式;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广泛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适当、适度限制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关系公众利益的高风险业务;探索建立政府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制度;简化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和变更备案,健全会计师事务所退出机制;探索大型企业集团“主审+参审”审计模式。

关于印发《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10.09生效日期:2016.10.09文号:财会〔2016〕20号

法规概要:《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在《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基础上,增列特殊支持计划,强化选拔考核管理,调整经费使用管理,充实学员使用内容。

《发展规划》在报名条件方面,新增了一些不得参与选拔的情形,如最近5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或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等。在培养期间或培养结束后,新增了一些予以淘汰或除名的情形,如上述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或所在单位有违法行为且与本人有直接关系,以及承担(参与)的科研课题没有通过评审等。

《发展规划》还设定了工程培养目标,即到2020年,分别企业类、行政事业类、注册会计师类、学术类4类,再培养600名左右、累计培养2000名左右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担当会计行业领军重任;再培养20名左右、累计培养50名左右特殊支持计划学员,打造会计行业高层次、复合型、标志性的尖端会计领军人才。到2025年,在2020年基础上,再培养700名左右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再培养30名左右特殊支持计划学员。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9.30生效日期:2017.01.01文号:财会〔2016〕21号

法规概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旨在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煤炭企业范围内实施。

《通知》对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核算项目和范围、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做详细的说明。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12.03生效日期:2016.12.03文号:财会〔2016〕22号

法规概要:《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六个二级科目:“预缴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取消一个二级科目“增值税检查调整”。至此,“应交税费”下属与增值税有关的二级明细科目由原来的五个增加到十个。《规定》同时明确了以上科目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方式。《规定》还规范了进项业务、销项业务、差额征税、出口退税等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12.20生效日期:2016.12.20文号:财会〔2016〕23号

法规概要:《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包括总则、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确认和计量、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附则等几部分。《规定》明确,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签章。《规定》同时对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加以规范。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12.23生效日期:2017.01.01文号:财会〔2016〕24号

法规概要:12项准则分别是《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与治理层的沟通》、《持续经营》、《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审计工作...

关于AEO认证标准解读之一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有关规定 企业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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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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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认证标准解读其中的有关审计报告一项,在海关AEO认证标准中是个AEO高级认证和AEO一般认证企业都必须遵守的要求,其核心含义是要求企业对已发生的进出口业务开展工作,以及时纠正、调整内部工作程序,进而防范关务风险的发生。

AEO一般认证和高级认证对财务审计报告的要求有何不同?

AEO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对财务审计报告要求的区别在于:高级认证必须有当年度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如果是重新认证的,企业自成为高级认证企业每年必须都有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一般认证可以提交当年度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或者当年度税务所审计报告,或者由海关查阅财务报告并抽查部门记账凭证。

企业申请认证是否一定要向海关提交审计报告?

不一定,高级认证提交企业当年度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一般认证可以提交(如果企业有当年度的审计报告)也可以不提交。如不提交,则需要向海关提交企业的财务报表并配合海关抽查部门记账凭证。

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申请认证如何提交审计报告?

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企业,如果没有做年度审计,结合企业实际成立时间,可以提供季报或者半年报。

认证企业是否每年均需要有审计报告?

一般不需要,只有高级认证企业由于其他原因被要求重新认证时,企业自成为高级认证企业起每年必须都有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

专业,高效和专注细节的AEO认证辅导工作,帮助企业通过海关AEO认证的同时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做到从机制上降低各项意外成本,才是企业所真正关心的“大事”,AEO认证工作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间的整体配合协调。

重要盘点!2016年颁布的重磅财务审计法规 财务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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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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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CICPA-INFO)

2016年度都颁布了哪些重要的财务审计法规?

小编总结了一下,财务审计方向的重要法规主要涉及:12项新审计准则、3个重要的会计处理、函证、审计会计档案的管理、事务所品牌建设与发展、十三五改革、管理会计、代理记账等等领域。

本期微信先将与财务审计相关的重要法规和征求意见稿列在这里,快来一起回顾一下!特别重要的已标红。

重要法规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1生效日期:2016.07.01文号:财会〔2016〕1号

法规概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管理。主要包括:总则、归档保管与利用、权属与处置、鉴定与销毁、信息化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七部分。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3.08生效日期:2016.03.08文号:财会〔2016〕3号

法规概要:《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关于保管期限的衔接规定和关于电子会计资料归档的衔接规定。

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4.27生效日期:2016.04.27文号:财会〔2016〕8号

法规概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将于2016年5月1日施行,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通知》规定:

(一)为规范证书样式,方便证书的使用和认定,证书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发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随意变更证书样式。

(二)新版证书的换发时间及方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予以确定,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新版证书的换发时间最晚不得晚于2017年6月30日。

(三)新版证书样式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旧版证书样式自2017年7月1日起作废。

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5.16生效日期:2016.06.01文号:财会〔2016〕9号

法规概要:《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合伙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包括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满足审计工作经验年限要求和未受行政处罚要求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为内地居民或者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永久性居民;

2.在合伙协议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决策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其中具有中国内地居民身份的合伙人在经营管理决策中的表决权不得低于51%;

3. 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按本土化转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关于印发《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6.22生效日期:2016.06.22文号:财会〔2016〕10号

法规概要:《管理会计基本指引》旨在促进各单位(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加强管理会计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在《基本指引》中形成了涵盖目标、原则、要素等的基本框架,并以要素为主线铺陈章节。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基本指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会计目标、原则、要素等内容;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对总则中提出的应用环境、管理会计活动、工具方法、信息与报告这四个管理会计要素进行了展开;第六章为附则,包括《基本指引》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7.06生效日期:2017.01.01文号:财会〔2016〕12号

法规概要:存货准则所规范的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考虑到政府储备物资的取得、调拨、管理、处置、权属确定等与本准则规范的存货有较大不同,因此将其排除在存货准则范围以外。另外,考虑到政府收储土地规模较大且具有不同于一般存货的显著特点,也对其进行了范围排除。关于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我们将单独制定相关准则。

投资准则所规范的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股权和债权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另外,关于PPP模式中政府的投资,鉴于其涉及的核算内容较为复杂,我们拟单独制定相关准则。

固定资产准则所规范的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考虑到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为政府会计主体经管的资产,其使用目的和管理方式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且这类资产规模较大,有关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我们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准则。另外,自然资源资产的定义和内涵尚不明确,是否需要制定相关准则,需要做进一步研究。

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7.12生效日期:2016.10.01文号:财会〔2016〕13号

法规概要:《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明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及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银行询证函仅用于审计(验资)目的;银行应于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函,并规范了审计业务、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的通用格式以及备选格式。

此通知对银行的监管要求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中有关银行询证函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9.22生效日期:2016.09.22文号:财会〔2016〕17号

法规概要:《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对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以及中央企业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9.29生效日期:2016.09.29文号:财会〔2016〕18号

法规概要:2016年10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的通知》(财会[2016]18号)。

为满足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需要,根据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和《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GB/T 25500-2010)系列国家标准,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现予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是对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丰富和补充,供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企业使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的命名空间为http://xbrl.mof.gov,电子文件包请访问财政部网站(mof.gov)“会计司”子频道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10.08生效日期:2016.10.08文号:财会〔2016〕19号

法规概要:十三五期间,财政部将修订《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其配套法规,同时研究建立会计诚信档案和会计“黑名单”制度,此外还将加快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建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等基金类会计制度的修订。

在企业会计准则方面,财政部将研究制订我国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相关会计政策,并适时推动建立以披露财务报告数据为主的社会化会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制定企业账户层面和交易层面会计数据以及相关业务数据交换标准。

在会计服务管理上,财政部将研究建立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制度;探索改进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和审计费用支付方式;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广泛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适当、适度限制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关系公众利益的高风险业务;探索建立政府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制度;简化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和变更备案,健全会计师事务所退出机制;探索大型企业集团“主审+参审”审计模式。

关于印发《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10.09生效日期:2016.10.09文号:财会〔2016〕20号

法规概要:《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在《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基础上,增列特殊支持计划,强化选拔考核管理,调整经费使用管理,充实学员使用内容。

《发展规划》在报名条件方面,新增了一些不得参与选拔的情形,如最近5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或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等。在培养期间或培养结束后,新增了一些予以淘汰或除名的情形,如上述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或所在单位有违法行为且与本人有直接关系,以及承担(参与)的科研课题没有通过评审等。

《发展规划》还设定了工程培养目标,即到2020年,分别企业类、行政事业类、注册会计师类、学术类4类,再培养600名左右、累计培养2000名左右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担当会计行业领军重任;再培养20名左右、累计培养50名左右特殊支持计划学员,打造会计行业高层次、复合型、标志性的尖端会计领军人才。到2025年,在2020年基础上,再培养700名左右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再培养30名左右特殊支持计划学员。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9.30生效日期:2017.01.01文号:财会〔2016〕21号

法规概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旨在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煤炭企业范围内实施。

《通知》对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核算项目和范围、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做详细的说明。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12.03生效日期:2016.12.03文号:财会〔2016〕22号

法规概要:《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六个二级科目:“预缴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取消一个二级科目“增值税检查调整”。至此,“应交税费”下属与增值税有关的二级明细科目由原来的五个增加到十个。《规定》同时明确了以上科目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方式。《规定》还规范了进项业务、销项业务、差额征税、出口退税等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12.20生效日期:2016.12.20文号:财会〔2016〕23号

法规概要:《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包括总则、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确认和计量、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附则等几部分。《规定》明确,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签章。《规定》同时对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加以规范。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12.23生效日期:2017.01.01文号:财会〔2016〕24号

法规概要:12项准则分别是《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与治理层的沟通》、《持续经营》、《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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