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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网站设计头条

  • 观察社会信用体系:信用社会来临,你准备好了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与44个部委、全国31个省区市和65家市场机构互联互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初步形成……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迎来了全面发力、全面渗透、全面提升、组合推动的新阶段。我国信用社会建设经历了怎样的过程?发挥了什么作用?未来如何完善?

    近日,证监会将第一批特定严重失信人名单报送铁路和民航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和“逾期不履行证券期货行政罚没款缴纳义务当事人”这两类资本市场“老赖”进行联合惩戒。相关名单已于6月1日在“信用中国”网站发布,公示期满后将由铁路和民航部门对名单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在1年内限制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

    信用代码、黑名单、联合惩戒……近年来,这样的词汇和人们日常生活联系越来越多,信用逐渐跟每一个人息息相关。不久前,信用体系建设又有新举措,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三个信用惩戒文件,扩大了限制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的失信人的范围,新增限制不动产交易等措施扩大对失信人的惩戒力度。一个“守信者处处便利,失信者处处难行”信用大格局正在逐步构建成形。

    99.8%

    全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存量代码转换率

    信用“身份证”基本全覆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施。已实现存量代码转换基本到位,新增主体赋码全覆盖。”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严鹏程日前表示,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存量代码转换率为99.8%,存量证照换发率82%;全国个体工商户存量换码率9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据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司长陈洪宛介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前,我国原有的机构代码不统一,分散在多个部门,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共享不畅。“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归集整合到当事主体的名下,形成完整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通过代码可以有效识别主体身份,并对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分析,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创造了条件。” 陈洪宛表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还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陈洪宛表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和前提。改革后,多码改为一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简化了办事手续,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将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创业动力。同时,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并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数据资源,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撑保障。

    存量代码转换率99.8%之外,增量市场主体也实现了全覆盖,目前市场主体从注册登记源头就被赋予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同时,代码应用也正在顺利推进,自2018年6月30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等级证照。

    165亿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信用信息量

    打破政务信用信息孤岛

    信用代码基本实现全覆盖,那么如何整理集纳这些信用信息呢?早在2015年,信用信息的载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启动建设,目前平台实现了与44个部委、全国31个省区市和65家市场机构互联互通,归集信用信息超过165亿条。

    据介绍,平台实现了三项功能:一是共享交换功能。平台与各部门和地区,通过目录清单按照授权查找、浏览、批量获取信用信息实现共享。二是信息档案查询和系统嵌入功能。将归集的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信息进行清洗比对,通过已经实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记录于同一个主体名下,生成关于某一主体的全景式信用信息报告,各接入单位可进行信息查询,或打印和下载信用报告。此外,也可通过接口方式将信用档案查询功能嵌入到部门行政审批系统或业务系统中,实施逢办必查、逢报必查,为审批和监管提供信息化支撑。三是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功能。设计了主体信息共享、信息比对、数据推送、守信和失信“红黑名单”信息联动、奖惩措施效果统计和反馈等功能。

    “平台有效打破了政务信用信息孤岛,提高事中事后协同监管效率,并且为联合奖惩工作提供了发起、响应、效果反馈等功能,有力支撑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实。”陈洪宛说。

    信用信息平台不仅为政府部门工作提供便利,也为老百姓生活提供服务。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建设,推动了信用信息的公开。社会公众可以在网站上或者手机上查询企业及相关组织的基础信息,查询有过失信记录和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黑名单’信息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了解不同城市的信用状况,查看信用工作相关动态和行业资讯等。

    自2015年6月1日上线以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息公示栏目上线27类公示信息,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数量超过7200万。

    平台建设越来越完善,应用场景也越来越丰富。比如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可以参与平台与工商银行合作的“信易贷”项目。目前“信易贷”已经为18家企业提供1.5亿元贷款,还将不断拓展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面,提供更多普惠金融产品。未来,守信主体还能享受更加高效便捷的出行服务。目前平台正在依托滴滴出行开展首批“信易行”试点,未来将逐步将“信易行”拓展至摩拜、神州租车等共享经济出行企业业务范围。

    目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与63家市场机构签订信用信息共享协议,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阿里巴巴、京东、滴滴出行、美团点评等。

    100多项

    联合奖惩措施

    完善信用体系顶层设计

    随着信用代码、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这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逐步发挥越来越强的效用。

    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联合有关部门已签署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36个,制定联合奖惩措施100多项,初步建立起“发起—响应—反馈”机制。比如在守信联合激励方面,2017年,税务部门向85万户次A级纳税人提供了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在失信联合惩戒方面,截至2018年4月,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机票1088.8万人次,限制购买软卧、动车组列车票416.4万人次,200多万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

    “未来要健全覆盖全社会的联合奖惩大格局。” 陈洪宛介绍,今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将推进重点领域全覆盖,各地方各行业要出台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同时,开展重点职业人群的个人信息采集,完善个人诚信记录形成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迎来了全面发力、全面渗透、全面提升、组合推动的新阶段。陈洪宛透露,下一步将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和标准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鼓励各地方各部门制定地方性、行业性信用法律法规,健全国家和地方层面的信用标准体系。

    来源:人民日报

  • “共有产权房”火了!谁能买?

    北京市住建委发布消息称,近日市住建委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联合起草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拟推“共有产权住房” 新老北京人都能买

    所谓“共有产权住房”,简单来说,就是一套房子,政府和购房人各持有一定比例的产权,那么购房人在购买时就可以支付较少的房款,买下一套自住的房屋,更有利于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

    《办法》明确各区的共有产权房源将有30%划给新北京人,单身人士申购需年满30岁,有过住房转出记录的家庭,不能再申购共有产权房。此外《办法》还对共有产权房申请、购买、使用、再上市交易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

    一、共有产权房供应对象为符合北京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家庭,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二、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三,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以及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有住房转出记录等情况的申请家庭不得购买。

    四,共有产权住房将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北京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北京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北京户籍无房家庭。

    三问“共有产权住房”

    除了购买资格外,大家对共有产权住房还有哪些疑问,我们也梳理了一下。

    问题一,市民已购买的自住房将受到什么影响?对此,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施行前已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出租、出售管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暂行办法》施行后,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均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问题二,共有产权住房如何保障供应?根据《暂行办法》,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共有产权住房用地会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问题三,共有产权房位置会不会很偏远?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将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共有产权住房四大重点

    目前,两个文件都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截止时间是2017年8月10日17:00前。有意见的亲,赶紧去给北京市住建委发邮件吧!

    其实划重点呢,两个文件主要说了这么几个事儿:

    1

    政府和无房刚需家庭一起持有房屋产权。

    办法里说,共有产权住房政策,通过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方式,政府将其持有的部分产权的“使用权”让渡给首次购房人,进一步降低了房屋出售价格,充分减轻购房负担,最大限度支持夹心层首次购房需求,满足无房家庭住房刚需,政府和老百姓一起努力解决住房困难。

    2

    共有产权房选址要交通便利、配套齐全。

    针对有些吃瓜群众觉得共有产权房会不会既远还啥啥都没有。文件里也明确说了,共有产权住房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3

    主要解决无房家庭住房问题,而且户籍不在北京又长期在北京纳税交社保的“新北京人”分配比例至少不能低于30%哦。

    文件里说,共有产权房明确供应对象为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4

    5年后可以买卖。

    办法规定,共有产权住房购买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住建委表示,此举有利于实现共有产住房循环使用,更大程度上发挥保障作用。

    如何才能买到共有产权房呢?

    Step1:先确定有没有购房资格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人士须年满30周岁。

    (2)符合北京市住房限购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房。

    Step2:去网上申购

    (1)看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方案复函后,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开通网上申购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开通网上申购并发布项目公告,网上申购期限不少于15日。

    (2)填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通网上申购期间内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项目公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3)等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地税、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在申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在本区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

  • 湖南邵阳:关注并精心呵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中国网7月10日讯 温馨雅致的房间里,摆放着白雪公主、小熊、城堡等1000多种玩具,由来访的青少年随意挑选,在沙盘上摆出自己设计的情景。心理咨询师根据摆放的造型洞察来访者的内心世界,让他们敞开心扉,在游戏和互动中弥合心灵的伤口。这个“沙盘游戏室”是湖南省邵阳市区首个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的一个心理辅导室。

    随着未成年人心理困扰与障碍日益增多,心理健康水平不断下降,为精心呵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双清区于6月下旬开始筹备成立校外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心理问题。据了解,该校外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设立了预约室和档案室、心理咨询室和沙盘室、放松室(宣泄室)、团体心理活动室,目前有心理咨询师1名,心理辅导员2名,心理信息员2名,每周一至周五面向社会开放,未成年人可通过现场报名或电话预约方式参与心理咨询。

    近年来,双清区始终将未成年人心理维护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抓手,把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列入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任务,列支专项经费,并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对教育、卫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领导班子进行考核。为拓展未成年人心理维护的领域和空间,该区不断整合社会资源,区创文办先后指导、会同团委、妇联、检察等部门组织建设了5225108青少年心理咨询热线、青少年心理健康网站,开展了防性侵女童课题研究,与民政部门探索“志愿者+社工师”的社区心理维护模式,在教育系统实施“心连心——未成年人心理发展路线图”项目,全面推进未成年人心理维护志愿服务的学科化和体系化建设。

    该区还特别注重抓好专兼职心理教师队伍、专业志愿者队伍、专家顾问队伍三支队伍建设,让他们成为孩子们成长的“心灵导航员”。目前,全区已组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45个,一支1000余人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专家服务团队和志愿者队伍,活跃在各个学校、医院、社区等未成年人生活和学习场所,通过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公益宣传咨询、心理讲座进社区、心理维护图片展、心理恳谈会等系列活动,推动未成年人心理维护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张雪珊 刘恩权)

  • 白领靓妹回乡办公司

    白领靓妹回乡办公司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雷鸿涛 通讯员 胡江勇 谌彦君

    8月下旬,记者走进位于会同县连山工业园的峰铧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制作车间,见女工们正脚踏缝纫机,有条不紊地拾掇手中布料。“多亏了徐总,我每月有工资拿,下班后还能回家照顾小孩。”连山乡建设村贫困村民胡莲香说。

    “徐总”叫徐艳梅,会同人,峰铧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1994年,18岁的徐艳梅考入广东一所设计学院,毕业后在广东从事服装设计、生产管理等工作。经多年奋斗,她积累了第一桶金。

    2011年,会同县相关部门找到徐艳梅,向她介绍“引老乡、回故乡、建家乡”的政策。“作为一个打工妹,我有创业的梦想。”徐艳梅说,她很想帮助农村妇女在家门口就业。当年,她便回到家乡,在县城租下厂房,办起了峰铧轩服装厂,专门设计、生产、销售各种舞台表演服、童装、卡通服、动漫服等。当初的服装厂,如今已变身服装公司。去年,徐艳梅将越做越大的公司搬迁到会同县连山工业园。

    近年来,随着精准扶贫强力推进,徐艳梅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在招工时优先录用贫困户。“我腿脚不方便,白天在公司做事,晚上回家照顾丈夫,月工资有2000多元。”今年50岁的李小凤说,她小时患小儿麻痹症落下残疾,其爱人也是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到峰铧轩公司工作后,家里生活压力大大缓解。

    徐艳梅告诉记者,在其公司,共有残疾妇女4人、贫困村民22人,她们月均工资2000多元,高的有4000多元。

    如今,徐艳梅的公司共解决就业200余人,其中绝大部分为女性。公司年产、销服装100多万套,年支付员工工资600余万元,产品远销国外。

  • “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收效不错 制度设计日趋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效果不错

    原来可能需要45天的审理最终只用了14天就完成,这是发生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事情。

    2017年底,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江某等157人特大合同诈骗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深圳检察院建议,深圳中院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149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签署具结书。由于绝大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表示认可,所以大大缩短了审理的时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8月29日至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至2018年2月,试点已经一年有余,试点地区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继续试点的任务依然很重,一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的学者和刑事案件律师,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以及未来发展进行解读。

    1. 符合中国司法现状的选择

    具体而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制定具体试点办法,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郑州等18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截至2017年11月底,18个试点地区共确定试点法院、检察院各281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91121件103496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5%。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占98.4%。

    例如,广州、深圳两级检察院、法院截至2017年12月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案件18354件20465人。其中,提起公诉17280件19222人,占同期提起公诉数的49.61%。法院采纳量刑建议13680人,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4.46%。郑州两级检察机关在2017年共起诉认罪认罚案件5169件6285人,占同期起诉案件总数的51.9%。

    而郑州市下辖的登封市检察机关集中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的10起危险驾驶案件,2天内将这些案件全部审查完毕,用一天时间集中起诉,法院对这10起案件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迈出的一步,对于及时准确惩罚犯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加强人权保障有明显作用。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刑法的规范作用越来越受重视,刑事案件不断增长与司法资源的有限配置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讲师武晓雯对本报记者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恰好满足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的需求,有助于简案快审、难案精审,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不仅是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举措,而且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公正和效率的统一。

    在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王海桥看来,中国在司法改革上的繁简分流一直在持续,“从2000年开始的刑事简便审,到轻刑快审,再到刑事速裁程序,最后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前面的几轮试点改革为本次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

    试点一年,取得的成绩令人瞩目。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刘祚良律师表示,这项制度设计相对合理,而且各试点贯彻落实比较好,并且都在各自范围做了一定的探索,积累了不少的经验。

    王海桥认为,试点城市在实践中积极参与,在制度设计和具体实施中进行了不少探索。在省级司法机关的统一推动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工负责,共同开创新举措,如在看守所分别成立新的速裁办公室,三机关就近办公,大大压缩案件的在途时间,充分释放效率。

    2. 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不矛盾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口号在中国家喻户晓。在司法实践中,“坦白从宽”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作了明确的规定。

    “坦白从宽”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在法律精神上是基本一致的。“坦白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是“坦白从宽”的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文龙律师具体地解释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坦白从宽”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认罪认罚从宽是诉讼制度的规定。“坦白从宽”是案件审理最后阶段量刑的一种考量,在之前的诉讼过程中并不起相应的作用,“法官还要根据庭审的情况来鉴别被告人是否真的做到‘坦白’”。

    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不同,适用的案件会在开庭之前签署具结书,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对其罪行认定和量刑建议表示认可。而法官在庭审中审查的重点之一是被告人签署具结书的真实性、自愿性和合法性。“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是被告人没有明白签署具结书的含义,从而导致错案的出现。这个情节是庭审的重点。”高文龙在接受采访时着重强调。

    而在防止出现错案中,值班律师尤为重要。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中期报告中,也说明了在一年时间内对值班律师制度的落实和探索。

    值班律师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同时,其职责还包括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当事人提供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等。

    “值班律师制度的存在十分有意义,能够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发挥作用。”刘祚良表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表面上看似弱化了庭审的作用,但其实不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的是“庭审的实质化”,但是这其中是有层次的。复杂的、疑难的普通审理程序对实质化要求最高,而一些事实清楚,被告人表示认罪和认罚,则有着简化审理程序的需求,庭审的实质化需求也就相应降低。复杂案件庭审太简略,这是“走过场”;简单案件程序太繁琐,这也是“走过场”。所以要区别对待,繁简分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多数是速裁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庭审要求低,但这并不是放弃庭审,而是“庭审重点将会转移到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案件主要事实的可靠性的审查”,武晓雯对记者表示,这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不矛盾,而是完全契合、相辅相成的。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创新,它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值班律师制度建立与完善等都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3. 制度完善尚需多方努力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时间为两年。在第一年的试点中,无论是制度政策完善还是司法实践都产生了很多亮点。但是反映出的问题也值得注意和需要加以解决。

    周强院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中期报告中也指出试点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试点地区将“认罚”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简单等同起来,或将“从宽”绝对化、简单化,对案件具体情节区分不够;有的地区试点案件数量偏少、比例偏低,试点案件类型和适用程序过于集中,对普通程序中的适用问题探索不够;还有则是一些环节协调配合还不够顺畅,办案规程、工作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等。

    针对这些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将会在接下来时间内不断推进制度建设,加强改革督察,比如对法官、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处理好检察院量刑建议和法院刑罚裁量的关系等。

    武晓雯认为,要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深化完善认罪认罚案件分类处理机制,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轻罪诉讼体系,为完善刑事法律制度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高文龙也认为要总结好试点经验,同时还要广泛向学界、实务界征求意见,同时还要让真正工作在一线的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参与到制度的建设中来。

    对于具体问题,学者和律师则侧重不同,王海桥希望在以后的实践中应当吸收被害人的合理诉求,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是否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切实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矛盾的化解。

    高文龙希望继续完善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制度,对值班律师的角色进行进一步探索,让其真正发挥作用,避免让值班律师在具体的案件中流于形式。

    对于检察官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武晓雯建议探索完善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标准,明确不同阶段不同程度的认罪认罚情节所适用的具体从宽幅度。

    对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也值得注意。王海桥建议要确立包括权利告知、全面法律援助和反悔后程序回转在内的一系列程序机制,法院要把认罪的自愿性以及量刑问题作为法庭审理的重点;同时,要保障被告人和检察官“量刑协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避免检察官居于主导地位。

    刘祚良则表示不仅要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还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实质审查,防止发生被迫认罪、替人顶罪、以钱赎罪等问题。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 济宁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出台 严禁举办高收费幼儿园

    齐鲁网济宁7月19日讯记者从济宁市教育局网站获悉,近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出台《济宁市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对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规划布局建设等方面做出相应规范。

    《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执行济宁市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在编制、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规划时,首先明确小区新增人口的配套服务学校。

    同时,在编制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应根据济宁市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规划核定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位置和界线,并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另外,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安排在第一期建设。

    《办法》要求,住宅区配建幼儿园由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确定设置规模、用地和建设规模;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经营性土地出让时,需将规划条件确定的幼儿园安排情况和建设要求及教育部门拟定的配建合同(草本)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并要求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教育部门签订该宗地配建幼儿园的建设、移交及监管合同,未同步建设配套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

    开发建设单位须会同当地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配建幼儿园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当地教育部门,产权属国有。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无偿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信誉度高的幼儿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禁举办高收费幼儿园。

  • 麦肯锡研究:这4个关键点可帮设计师快速走到管理层

    麦肯锡咨询公司在调研了横跨5年时间的200万份财务数据和10万多个设计项目和举措之后,发现以设计为主导的企业收益提升了32%,而股东的总回报率提升了56%。

    多年以来,设计领域一直在努力探索和发掘更加有商业价值的实战案例,而麦肯锡咨询公司(McKinsey&Company)的一项开创性的新研究终于开始将设计和业务之间的影响关系给勾勒了出来。

    这些总计超过200万份财务数据和10万多个设计项目牵涉到了300多家上市公司,他们都试图让设计成为商业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麦肯锡发现其中这些对于设计有强烈倾向且擅长将设计原则落实到实践当中的团队和企业,在收入上提升了32%,而股东的总回报率提升了56%,而呈现出这一特征的,主要涉及到三个行业:消费品、医疗技术和零售银行业。

    「在过去的5年当中,商业领袖们开始越来越多地呼吁在产品和服务设计领域提升竞争力,」在英国领导产品研发和设计实践的麦肯锡咨询公司的合伙人 McKinsey 说道:「在如今的大环境之下,产品和服务越来越难以从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了。」

    Sheppard 和其他的研究人员使用回归算法来分析和评估不同的设计行为。在研究过程中,他们会试图将设计主管置于公司高层管理当中,或者将高管的奖金和可用性数值关联起来,看看这样会怎么影响这些顶级企业的财务业绩,而这300多家企业基本都是自愿加入并配合机构的研究。当真正面对设计的时候,这些互相处于竞争位置的企业站在了一起,一同学习。

    研究者发现,即使身在不同的领域当中,但是影响并增加企业总收益的,主要源自于四个方面,并且他们将这四个方面的行为决策最终构成的综合指标称为麦肯锡设计指数(MDI),并且使用 MDI 来对这300多个企业进行排名。

    这4个关键领域分别是:

    1、将设计所产生的影响作为衡量标准,就像跟踪成本和收入一样严格跟踪。

    麦肯锡在这个调研中引用了一家游戏公司的案例,他们通过对网站主页的功能进行小幅度可用性调整,从而将产品销售额提升25% 。

    2、通过面对面的交谈和调研,将用户反馈和需求放在首位。

    这有助于团队在标准的用户体验之外进行思考。麦肯锡在报告中援引了一家连锁酒店的案例,酒店向用户展示了作为纪念品的橡皮小鸭,上面印有该酒店所在城市的形象,他们鼓励用户搜集不同城市的橡皮小鸭。这一设计项目是和用户沟通之后的产物,根据跟踪数据,单这一项目就将用户留存率提升了3%。

    3、将设计师引入跨职能的团队,并且激励顶尖的设计人才。

    麦肯锡在这个环节引用的是 Spotify 的案例,Spotify 营造了一个多元化的企业环境,并且赋予设计师足够的自主权,创造足够优质的设计,这和同类的公司截然不同,后者的设计师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给营销团队制造幻灯片。

    4、鼓励进行调研、制作早期原型并且迭代。

    产品或者服务在发布之后并不是彻底结束了。麦肯锡的研究报告中援引了一家游艇公司的产品设计作为案例。这家公司的设计师通过和乘客进行交谈了解信息,借助支付数据来评估最受欢迎的活动,利用机器学习算法来分析,来发现游艇布局中低效、体验较差的部分,并且借助这些信息来不断的迭代和调整,提升产品和服务。

    实际上,能够持续地在公司中执行这四件事的公司,MDI 得分会最高。MDI 指数最终也确实和公司的盈利和总回报率正相关,最有意思的地方在于,MDI 排名最靠前的25%的公司和后面75%的公司相比,在盈利和回报率上明显高出更多,而后75%的公司之间的平均回报率增长相互之间就没有那么明显的区别。

    换句话来说,如果想要让设计真正意义上发挥它点铁成金的效果,企业必须尽可能多地投入,甚至比麦肯锡所提出的标准还要苛刻,超出要求才行。对于负责调研的 Sheppard 而言,这个结果简直是个惊喜。根据他们的统计,这些 MDI 指数较高的企业,每投入一美元在设计上,所获得的收益要远高于他们的预期,但是,对于那些一开始就真正专精于设计的公司而言,再在MDI 上做提升影响相对就没有那么明显了。

    「对于大家而言,需要作出合理的决策。」Sheppard 说道:「我们是否要认真对待设计,或者说,在目前这个局面之下,是否要投资?坦率的讲,如果想要用好设计,那么需要在设计这件事情上,做得恰到好处才行。」

    在麦肯锡的调研过程中,他们发现许多公司压根就没有在这四个领域中认真尝试过。调研发现,40%的产品在研发过程中,根本不会同用户进行沟通交流,50%的人根本没有使用客观的方法来评判他们设计团队输出的产物。

    只有不到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的领导能够让数据来驱动产品,或者使用客观的方法来作出设计相关的决策。有超过60%的受访公司则是在开发后期才使用原型,并且仅供内部使用。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问题全部都是自上而下的问题,公司的设计师是没有办法自行解决的。正如同报告当中所写的:

    「由于没有明确的方法将设计和企业盈利联系到一起。企业的高层领导往往不愿意将稀缺的资源向设计部门倾斜。这个本身是有问题的,我们通过研究发现,强大而一致的设计环境牵涉到公司的许多关键驱动因素,而这些都是需要公司高层来决策和投资的。虽然许多设计师敏锐的意识到了涉及 MDI 的四个层面,或者其中的部分因素,但是不论是哪一个方面,都不是企业中的设计师能够单独解决的,往往需要领导层的支持才行。」

    那么,一个从来都没有「以设计为中心的文化」的企业,到底要如何构建起公司的设计文化呢?这份研究报告的作者建议,选择一个项目作为试点,并且给予团队承诺以践行上述的4个方面都能够在此践行。

    由于有不少公司自愿参与到整个调研项目中,所以他们能够验证了麦肯锡资讯公司的一些想法。目前他们发现,如果从一个试点开始,而不是试图在全公司推行以设计为中心的计划,能够获得更好的效果和收益提升。

    举个例子,一家医疗设备公司,在设计新的手术设备的时候,通过组建跨职能的设计团队,在设计过程中创建了110多个原型和概念设计,在2年时间内进行测试和迭代,并且将公司高管的奖金和产品可用性挂钩,并且在设计过程中不断地和一线的外科医生沟通,并获得反馈。最终,这家公司的产品的可用性得分比竞争对手的产品高出12个百分点,而公司的市场份额更是上升了40%。

    Sheppard 希望 MDI 能够扩展到更多的行业和领域,就目前而言,MDI 可以将设计师造就明白然而管理层依然不太了解的道理,最终反馈到企业收益上,这是必经的过程。

  • 扬尘治理不力等169种行为属失信,招投标等将受联合惩戒!

    10月15日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涉及三份征求意见稿,包括建筑业信用信息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

    失信联合惩戒

    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中,详细注明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行为目录(101种)和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行为目录(68种)。以下行为会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部分)

    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劳务工资造成集体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造成较大影响的;施工单位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交付使用,逾期不办理验收手续的;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的;向农村地区违法违规倾倒、堆放垃圾,严重污染环境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虚开发票报销、编制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恶意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经认定提供、使用假冒伪劣或缺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恶劣影响的。城市管理方面: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限期未改正的;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且未履行责令限期拆除义务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决定后,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限期未改正的;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经教育劝阻后,拒不整改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发生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的。

    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可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机构采取下列特别惩戒措施:

    1、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实施限制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其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3、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信用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开展会员信用等级评价。

    4、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

    5、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守信联合激励

    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

    1、鼓励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其信用加分;

    2、在政策支持、财政支持、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加以宣传,并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频次;

    4、在办理行政审批业务过程中,在其按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后,可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5、其他激励措施和奖励制度。

    满足下列条件的(一、二、三项为基本条件,四、五、六项满足一项即可),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初步名单,经审查、公示合格后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予以联合激励:

    1、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遵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3、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信用评价为最高等级(或综合评价结果的前10%);

    4、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以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项目为准;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表彰奖励、国际奖项须经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可);

    5、积极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试点工作,按要求完成相关目标任务的;

    6、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

    住建部通知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部起草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wzhiqiang@mohurd.gov。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邮编100835。

    意见反馈时间: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0月19日。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

    2.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

    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5日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关于扫黑除恶等有关要求,及时、有效惩戒失信主体,督促、警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建设运营管理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经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审核认定,予以联合惩戒的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下统称严重失信主体)。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主管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见附件1),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认定部门)应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对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前款所列严重失信行为标准的信用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见附件2),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惩戒措施。认定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对象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期限。重点关注期限内再次发生较重以上失信行为的,应及时转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视情节将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重点关注对象。

    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涉嫌严重失信主体通知或催告时,应提示其可能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风险;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初步名单时,应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经告知(或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于20个工作日内公布。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落实负责人责任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于每月10日前报(推)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失信主体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等;

    (三)相关责任主体受到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移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工作机构会同相关司局对各地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后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对依法不予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行政区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通过网络、出版物等媒介予以公布。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可通过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对符合附件1所列严重失信情形的,经审核并报请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直接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

    第十一条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数据库。

    第十三条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方式修复信用。严重失信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认定部门提交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经认定部门核实,对符合移出标准的信用主体可提前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认定部门应将其信用修复情况及过往信用情况作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所依据的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被撤销或变更后不符合适用情形的,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信用主体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五条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生成或变更后,认定部门应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并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工作机构应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及变更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在全国开展联合惩戒。具体惩戒措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与相关部门签署的各类联合惩戒备忘录确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已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优惠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信用评价、认定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等工作中,应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进行筛查比对,确保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

    第十八条相关信用主体对列入、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异议的,应自列入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认定部门核准确认后,异议处理期间暂停执行联合惩戒措施。

    书面申诉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诉人姓名(名称)、地址、证件号码;

    (二)认定部门名称;

    (三)申诉请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五)提出申诉时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认定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诉人理由;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按照申诉人提供的地址寄送申诉人,采取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的,退回之日视为收到之日。通过核实发现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九条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移出名单的,相关名单信息数据须在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后台继续保存,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认定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程序列入或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二)违反相关内容及标准列入或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违法或不当情形,导致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在门户网站设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专栏并及时更新;负责建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开展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工作的信息归集、跟踪、监测和评估。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报(推)送工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并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采取惩戒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信用领导小组报备后,也可委托或授权行业协会参与或承担上述工作。

    鼓励将信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体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 月 日。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附件1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行为目录

    存在以下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住房保障方面。

    1.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责令限期退回和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拒不退回或拒不补缴租金的;

    2.违规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责令限期改正和恢复原状,逾期拒不改正或恢复的;

    3.违规转让、出租、转借、转租保障性住房,或者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活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4.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赁补贴,逾期拒不退回的;可以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续租保障性住房,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

    5.违规代理出售、出租、转租保障性住房等经纪业务的;

    (二)房地产市场方面。

    6.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的;

    7.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8.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9.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

    10.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11.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以及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的;

    12.为依法不得销售、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

    13.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销售合同、住房租赁合同的;

    1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的;

    15.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16.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17.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的;

    18.物业服务企业挪用、骗取或未按规定移交专项维修资金的;

    19.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且限期未改正的;

    20.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21.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物业查验和交接,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22.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严重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24.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25.未按规定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26.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27.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

    28.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29.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30.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3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3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33.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34.未组织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或者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投入使用的;

    35.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36.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

    37.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38.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39.违反房地产评估规范和标准的;

    40.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资格证书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开展房地产测绘业务的;

    4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履行商品房保修责任,情节严重的;

    42.擅自转让开发项目的;

    (三)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

    4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劳务工资造成集体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

    45.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造成较大影响的;

    46.施工单位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47.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48.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交付使用,逾期不办理验收手续的;

    (四)标准定额方面。

    49.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0.多次违反强制性标准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城市建设方面。

    51.将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交付使用的;

    52.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城镇燃气的;

    53.未按照国家有关服务标准提供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供热服务,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4.未履行市政设施建设审批、影响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运行管理的;

    55.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

    56.城镇供排水设施建设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管材或设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验收单位不按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造成不能安全达标运行的;

    57.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管线拒不入廊建设的;

    58.海绵城市建设中,未经现场踏勘出具技术方案,未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排水管网等隐蔽工程未按国家标准进行闭水试验,未严格进行工程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的;

    59.在城市动物园内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故意伤害动物的;

    60.拆除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

    61.设计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要求、违背国家政策精神的规划设计方案,且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造成破坏的;

    62.违反国家规划标准强制性内容,进行方案设计的;

    63.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的;

    64.向农村地区违法违规倾倒、堆放垃圾,严重污染环境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村镇建设方面。

    65.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限期未改正的;

    66.骗取或者协助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

    67.出租或承租土地填埋垃圾牟利,严重污染环境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七)建筑节能与科技方面。

    68.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技术公告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69.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研究数据和科研成果等科研失信行为的;

    70.虚开发票报销、编制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恶意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

    71.经认定提供、使用假冒伪劣或缺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住房公积金方面。

    72.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73.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仍不执行的;

    74.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

    75.违规提取或者协助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退回的;

    76.违规获取或者协助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77.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的;

    (九)城市管理方面。

    78.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限期未改正的;

    79.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且未履行责令限期拆除义务的;

    80.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临时占用绿地后未按规定及时恢复的;

    81.未经许可擅自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树木,或者恶意破坏城市树木情节严重的;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

    82.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附属绿地建设的;

    83.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城市公园、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文化双遗产的;

    8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决定后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85.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限期未改正的;

    86.破坏、损毁、长期占用无障碍公共设施的;

    87.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经教育劝阻后,拒不整改的;

    88.违反规定,跨区域运输和处理各类垃圾的;

    89.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发生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的;

    90.拒不执行城市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处罚案件,影响较大的;

    91.不配合城市管理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甚至进行暴力抗法,经公安机关查处给予刑事处罚的;

    (十)其他。

    92.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政策补贴、评比达标表彰、绿色建筑标识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等非法行为的;

    93.被住房保障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强制清退保障性住房的;

    94.经人民法院认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或市政公用以及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相关费用的;

    95.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96.经人民法院认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97.依法认定企业由涉黑涉恶人员开办或者参与的;

    98.造谣生事、恶意炒作导致重大负面舆情的;

    99.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

    100.经信用评价列为最低等级的;

    101.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行为。

    附件2

    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行为目录

    对发生以下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附件1所列失信行为标准的信用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认定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对象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期限。重点关注期限内发生较重以上失信行为的,应及时转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住房保障方面。

    1.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逾期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租金,责令限期腾退保障性住房或补缴租金,经催收拒不腾退或补缴租金的;

    2.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或个人;

    (二)标准定额方面。

    3.不符合企业资质条件和违反执业规范的;

    (三)城市建设方面。

    4.设计建造“贪大、媚洋、求怪”建筑,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的;

    5.垃圾污水治理、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整治PPP项目中标后,经认定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建设,或拖延工作进度、使用落后淘汰技术、运营管理不善造成污水未达标排放的;

    6.海绵城市建设中,现场踏勘不详细,工程设计施工存在不合规、不合标准或工程建设质量不高需要整改的;

    7.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四)房地产市场方面。

    8.建设单位在业主未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的;

    10.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打入银行监管账户的;

    11.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等资料的;

    12.未按规定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

    13.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合同的;

    14.接受委托代理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

    15.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16.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经纪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1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将估价业务转委托的;

    18.承担测绘任务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

    19.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20.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21.未经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测绘成果,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的;

    22.违反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

    (五)建筑市场方面。

    23.经认定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中标企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

    24.通过相互串通,恶意组织囤货、炒作、哄抬材料价格的;

    25.在招标代理、工程投标等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26.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组织或从事非法施工活动的;

    27.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28.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29.经认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限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

    30.经认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限期未改正的;

    31.经认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限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

    32.通过围标、串标、买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

    33.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4.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备案或实际履行合同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

    35.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未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36.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岗,造成严重后果的;

    37.经认定拖欠工程款、恶意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导致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或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38.经认定施工单位或用人单位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农民工群访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39.经认定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40.虚报工程进度或使用虚假材料套取预售资金以及未依法将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

    41.经认定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42.经认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43.经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44.经认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六)村镇建设方面。

    45.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造成较大影响的;

    46.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造成较大影响的;

    (七)工程质量安全方面。

    47.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48.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迟报、瞒报、谎报;

    49.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0.经认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限期未改正的;

    51.提供、使用假冒伪劣或者缺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较大影响的;

    52.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一般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建筑节能与科技方面。

    53.未申请或尚未获得绿色建筑或绿色建材评价认证标识,采取假冒已获得方式开展虚假宣传和申报等,进行市场活动和利用国家优惠政策的;

    54.获得绿色建筑或绿色建材评价认证标识的建筑或产品抽查不合格,或违规、超范围使用标识的;

    (九)城市管理方面。

    55.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56.拒不办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手续,随意倾倒建筑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57.建筑施工单位运输建筑材料、渣土、沥青等,损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

    58.故意或不按规定使用公共设施,导致公共设施损毁的;

    59.直接向城市河道内排放生活污水,造成严重影响的;

    60.长期占用公共设施、空间,经教育后拒不整改的;

    61.擅自处置建筑、绿化、生活垃圾,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虽经修复,仍不能恢复生态的;

    62.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

    (十)其他。

    63.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擅自开展相关活动的;

    64.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挂靠资质、资格(注册)证书的;

    65.建设单位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的;

    66.涂改、伪造工程档案的;

    67.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68.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注册执业人员等,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评级、征信业务、信用管理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主管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主体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信用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相关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及其管理工作。鼓励将信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体系。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建立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实现与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八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守法履约的意识和水平,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注册执业人员等应当遵守行业信用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提高公信力。

    鼓励社会公众守信自律,提高诚信意识,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共同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第九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等形式,积极宣传和普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知识,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十条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是信用信息归集的重要依据。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依据权责清单,依法依规梳理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相关业务发生变化时,应同步更新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工作机构组织编制并适时调整,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拟纳入目录管理的项目内容可能减损信用主体权利或者增加信用主体义务、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的项目内容、提供单位、数据格式、使用权限、归集程序、归集路径、归集时限、公开方式等要素,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范规定。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工作机构依法依规制定,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用信息目录编码及信用信息技术规范等。

    第十二条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信用主体受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中可以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五)信用主体履约情况相关信息;

    (六)信用主体在公共服务、行政监管、行政审批等方面履行承诺的信息;

    (七)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的信息。

    第十三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谁制作、谁提供,谁监管、谁提供”的原则,认真审核、校验信用信息,依据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用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准确归集、报(推)送和共享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推)送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符合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范,并载明信用主体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第十五条经授权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真实、客观、全面的原则,依法采集市场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记录自身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鼓励行业协会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记录会员的信用信息,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和会员信用信息数据库。

    鼓励信用主体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相关单位应对数据进行整理,以系统同步、数据交换等方式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推)送。

    第十七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个人)应当对其提供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虚构信用信息;经核实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信用信息平台(系统)依法依规归集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采集的信用信息,并按照信用信息归集规范及时对收到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反馈给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个人)复核处理后重新报(推)送。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和信用信息应用档案,记录信用信息的产生、管理和使用情况,并自生成之日起保存至少5年。对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的严重失信行为,分别记入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信用记录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归集信用信息。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不得归集自然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不得归集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以公开为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公开。

    第二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信用主体同意,不得公开市场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经信用主体书面同意公开或者国家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依法公开。

    依法不能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经信用主体书面授权后可以查询,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未经其同意,不得将该信息向第三方提供。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门户网站是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信息公开的主渠道。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授权的信息共享平台和门户网站依法依规公开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查询时限自信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共享功能,满足统计、分析、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等行政履职需求。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可以根据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依法不能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信用主体的书面授权。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类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实现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

    第四章 信息应用

    第二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当组织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共信用信息评价规范,按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根据信用评价规范,对其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归集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公共信用信息形成时,应在相关文书里提示该信用信息将报(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依法公开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可以依法对其获取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评价,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履职需要,在下列工作中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作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人事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参考依据: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监管活动;

    (二)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政策支持、科研管理、市场监管等;

    (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任用和管理监督;

    (四)表彰奖励;

    (五)其他管理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依法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

    第二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

    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个人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扩大信用服务领域和范围,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生产生活中的应用。

    第三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制定推荐性和强制性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

    第三十二条对守信信用主体依法可以单独或联合多部门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

    (二)在政策支持、财政支持、政府采购、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融资信贷、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对失信信用主体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监管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二)取消享受行政便利措施资格;

    (三)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 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一)严重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可以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机构采取下列特别惩戒措施:

    (一)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市场性约束和惩戒。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实施限制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其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三)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四)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信用主体严重失信行为。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五)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六条在对失信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第三十七条决定对失信主体采取行政性惩戒措施的,应当告知实施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

    第五章 信息安全与权益保障

    第三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工作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归集、查询、共享和应用全过程的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保障信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信用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用等情况,以及本人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不得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同意。

    第四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发现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及时报(推)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载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信用信息形成或变更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信用工作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对属于信用工作机构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当自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对属于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更正范围的,信用工作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办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报(推)送信用工作机构;信用工作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推)送处理结果的,信用工作机构应当中止公开该信息。

    信用工作机构在异议申请处理期间,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第四十二条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以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的申请。

    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报(推)送信用工作机构。信用工作机构收到信用修复决定后,应当将修复记录归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按照规定不再作为惩戒对象予以惩戒,但正在实施过程中的惩戒措施除外。

    第四十三条信用主体向信用工作机构申请移除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和慈善捐赠等信息的,信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移除并归档管理。

    第四十四条从事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非法提供、共享和应用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非法买卖信用信息。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在部党组的领导下统筹推进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应用工作。

    第四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工作机构,负责牵头起草重要规章制度,督促协调编制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工作规范和信用评价标准;编制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信息目录、信用信息标准和工作规范,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应用;负责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对接,协调建立跨部门、跨领域数据共享、联合奖惩机制;组织实施信用工作第三方评估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各司局根据工作职责职能以及所监管的行业,组织研究制定全国标准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工作规范、信用信息分级分类标准和信用评价标准。

    第四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信用工作季报、年报制度,定期汇总通报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应用新进展、新情况。

    第四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工作机构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定期开展抽查和不定时核查,依法加强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应用工作督促落实。

    第四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应用工作推进机制,组织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通报表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照以上原则,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加强本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保障,确保归集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七章 监督责任

    第五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应用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通报有关单位: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

    (二)未履行报(推)送、归集和共享信用信息职责的;

    (三)未根据履职需要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的;

    (四)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买卖信用信息的;

    (五)未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

    (六)违法执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

    (七)未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未履行保障信息安全职责的;

    (八)其他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归集禁止归集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或者未经同意违法归集自然人信用信息的;

    (二)将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同意的;

    (三)未履行保密义务以及超出法定或者约定范围共享、应用信用信息的;

    (四)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买卖信用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应用等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 月 日。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进一步增强守信激励机制作用,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是指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建设运营管理活动中,因依法诚信经营经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审核认定,予以联合激励的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等。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主管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信用主体信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信用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主体满足下列条件的(一、二、三项为基本条件,四、五、六项满足一项即可),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初步名单,经审查、公示合格后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予以联合激励:

    (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遵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三)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信用评价为最高等级(或综合评价结果的前10%);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以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项目为准;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表彰奖励、国际奖项须经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可);

    (五)积极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试点工作,按要求完成相关目标任务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认定部门)根据本办法,将符合第四条规定适用情形的信用主体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初步名单,并将其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类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进行筛查比对,确保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可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等依法依规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并于20个工作日内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信用主体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事由,包括诚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等;

    (三)其他有关信息。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落实负责人责任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制度,确保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应及时报(推)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各司局在履职过程中,对符合第四条规定适用情形的信用主体,履行相关程序并经报请部信用领导小组审定后,直接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

    第九条部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司局对各地报(推)送的信用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后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激励。具体激励措施由各级各类联合激励备忘录确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诚信择优的原则,实施守信激励:

    (一)鼓励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信用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二)在政策支持、财政支持、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加以宣传,并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频次;

    (四)在办理行政审批业务过程中,在其按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后,可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五)其他激励措施和奖励制度。

    第十条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一般为3年;经认定信用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第四条规定适用情形的,信用情况变动之日即为有效期截止之日。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部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司局依托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数据库。数据库按第六条规定建设。

    第十二条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所依据的文件被撤销或变更后不再符合第四条规定适用情形的,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其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应并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信用网站公布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对依法不予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激励。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或人员对列入、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有异议的,应自列入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认定部门审核确认后,异议处理期间暂停执行联合激励措施。

    书面申诉材料应包括:

    (一)申诉人姓名、身份证号或企业(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和电话;

    (二)认定部门名称;

    (三)申诉请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五)提出申诉时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认定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诉人理由;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按照申诉人提供的地址寄送申诉人,采取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的,退回之日视为收到之日。通过核实发现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认定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没有法定依据将相关信用主体纳入或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

    (二)违反程序将相关信用主体纳入或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

    (三)将未达到相关标准信用主体纳入或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违法或不当情形,导致纳入或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依据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设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专栏并及时更新信息;组织开展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工作的信息归集、跟踪、监测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等。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并可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予以激励;根据工作需要,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领导小组报备后,也可委托或授权行业协会参与或承担。

    鼓励将信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 月 日。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 解密张衡一号 如何不用纸张设计制造卫星?

    出品:科普中国

    作者:薛飞 赵清建

    监制:光明网科普事业部

    2月2日,“张衡一号”卫星成功发射,这是首颗我国自主研制的电磁监测试验卫星。该卫星的成功发射使得我国首次具备全疆域和全球三维地球物理场动态监测能力,成为唯一拥有在轨运行的多载荷、高精度地震监测试验卫星的国家。

    地震预测是一个困扰世界的难题,而张衡一号卫星的成功发射,也许将为解开这道难题提供一个新的可能。那么,张衡一号是如何制造出来的?制造过程中使用了哪些新技术?

    研制生产张衡一号 竟然没有用纸?

    作为张衡一号卫星结构的制造单位,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五院通过采用“软硬兼施”的新方法,借助三维制造模式,张衡一号做到了无纸化研制生产。

    也许在很多人的印象里,厂房里忙碌的生产场景肯定少不了操作人员认真研读图纸的画面。但是在张衡一号研制期间,你会发现操作台上难觅图纸的踪影。

    在传统的制造模式下,工艺人员需要依据设计人员提供的二维图纸编制工艺指导文件,操作者再依据图纸和工艺将平面示意的设计意图转化为实物产品,这就要求操作人员具备很强的二维识图和三维空间想象能力。二维和三维的转换过程中就为质量隐患埋下了种子。

    而在三维制造模式下,工艺人员直接利用设计提供的三维模型进行生产过程工艺模型的转换和批注,操作人员直接按照三维模型进行生产,这种所见即所得的生产方式,有效降低了工艺和制造的差错率。

    三维制造模式带来直观视觉效应和高效率。以结构板蒙皮检测为例,以往检验人员每个孔位都需测量比对,费时费力,而现在只需拍张照片,就能与三维模型直接比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一目了然,劳动强度大幅下降,检验效率更因此提升了4倍之多。

    借助三维制造模式带来的高效率,张衡一号的研制工作都按节点要求准时完成。

    用高强铝合金材料 消磁还能减重?

    张衡一号是通过监测电磁变化来发现地壳异动情况的,因此对于电磁干扰十分敏感。卫星结构板的埋件采用常规铝合金的话,需要用钢丝螺套对安装接口进行加强,而钢丝螺套在太空环境下会产生微弱的电磁反应,有可能影响张衡一号的监测精度,因此技术人员提出用高强铝合金替代常规铝合金,从而省去钢丝螺套,消除电磁影响。

    高强铝合金的强度很高,但是这种新材料的承载能力是否符合卫星要求,能否经受太空环境的考验,即使设计人员心中也没有百分百的把握。为此,529厂的技术人员从接头规格、构型、传力方式、承载方式等不同纬度设计试验矩阵,开展了几百次力学试验,充分验证了新材料的可靠性。通过试验,不仅摸清了新材料的工艺参数,为后续加工铺平了道路,更重要的是获得的详实试验数据为设计人员大胆采用新材料提供了坚强支撑。

    而高强铝合金这种新材料的成功应用不仅满足了张衡一号有效载荷对电磁影响的严格要求,还附带了一份额外的惊喜。原来张衡一号的结构板需要用到上千个埋件,如果采用常规铝合金材料就需要在螺孔内镶嵌上千个钢丝螺套进行加强。尽管每个钢丝螺套只有几克重,但是上千个加起来重量也达公斤级。而高强铝合金由于自身强度足够,无需镶嵌钢丝螺套,结构制造周期因此大幅缩短,结构重量也因此得以减轻。

    正是三维制造模式和高强铝合金的应用,为张衡一号打造了一副更轻更强壮的身体,实现了高效高质制造,更好地保障完成科学任务。(资料来源:航天科工局)

    来源:科普中国-军事科技前沿

  • 会同加快建设“四好”农村公路

    湖南日报2月7日讯(记者 雷鸿涛 通讯员 欧宗发)2月6日,会同县若水镇里龙村贫困户刘其本装了一车南竹去卖,他说:“搭帮去年底修通了这条通组公路,我今年靠家里的竹林脱贫摘帽没问题。”

    会同地处山区,大部分乡镇地处偏远,最远的村离县城有100多公里。为确保贫困群众如期脱贫,该县下大力气,加快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2017年,该县筹资6.83亿元,实施农村公路提效、提速、提质工程。对未通公路的组以及村与村之间的“断头路”实施通达工程,实现村组互联互通;对未实施通畅工程的村组公路,全部建成水泥路,提高公路通行效率;对已实施通畅工程、但路面宽只有3.5米的公路全部进行提质改造,提高通行速度。

    目前,会同完成新建村级通畅通达公路718公里、组级连通公路131公里,提质改造农村公路142公里,还实施农村公路安保工程97公里,极大改善了农村交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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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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