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有基础商标
马德里商标注册必须基于原属国国内商标注册或国内商标申请。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必须以原属国初步商标申请或注册为基础,而且须以本国相同商标注册为依据,因此对申请时间、申请的商品项目有一定限制。
「中心打击」原则
马德里国际注册程序所注册的商标,如果基础注册或申请在注册日期后5年内被全部或部分驳回、撤回、注销、撤销、放弃或宣告无效,则其效力及于所有指定国家,即该商标不能再请求国际注册所给予的保护,而不论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转让。然而这种打击的后果并不是不可挽救的,根据《马德里议定书》进行的马德里商标注册,可在商标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指定的议定书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成员国规定缴纳一定费用,将商标的国际注册转变为该国的国内注册。没有统一的商标注册证书
国际局在收到国际注册申请后,将签发国际注册证,但其效力仅与国内受理通知书相似,而且多数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后一般也不再签发商标注册证或核准通知书,而只在商标被全部或部分驳回时,才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所以,申请人只能通过计算驳回期限来推断其商标是否得到有关缔约方主管机关的批准。
没有统一的复审和答辩程序
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进入各缔约方的国内审查程序以后,如果被各缔约方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或者被其他人提出商标异议,国际局不负责转交申请人需提交给缔约方商标局的复审申请书或答辩理由书。申请人如果需要复审或者答辩,就要委托该缔约方认可的商标代理人提交,并进入各个缔约方分别的国内商标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