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建设 社群运营 【阿里巴巴交流群】“光头强”把这四家超市给告了!法院判决赔偿……

【阿里巴巴交流群】“光头强”把这四家超市给告了!法院判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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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伙可能万万没有想到的是

“熊大”、“熊二”、“光头强”……

这些可爱的卡通人物

近来,会成了(安徽省)阜阳市中院的“红人”

到底怎么回事?

我们来一看究竟!!!!

未经许可,销售“熊出没”商品

2017年3月26日,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在颍上县走访市场时,一款毛绒玩具引起了该公司工作人员的注意。这款玩具从形象到设计,和他们公司所拥有版权的“光头强”卡通形象完全一样,但该公司并未授权其使用。

华强公司搜集了证据后,于2018年5月,以颍上某超市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光头强”卡通形象的著作权,损害了其经济利益为由,上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同被起诉到法院的还有颍州区三塔镇某超市, 太和某生活广场以及颍上三十里铺某超市。

《熊出没》系列电视动画(华强方特官网截图)

涉案产品是三无产品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知识产权纠纷案。在法庭上,被告颍上某超市负责人提供了一份购物清单,用于证明他这款“光头强”玩具,是在阜阳青年路某玩具批发公司购买。说他侵权,实在是有点冤枉。

华强公司质证意见为,这只是被告方单方提供的凭据,没有任何公章和合同相关的转账记录予以佐证,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涉案的侵权商品为光头强,从单据上看不到光头强的产品。涉案产品是三无产品,根据法律规定是禁止在市场流通的。

法院认证意见为,购物清单上没有显示“光头强”毛绒玩具,不能证明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

经当庭拆封,吴某某所经营超市所销售的“光头强毛绒玩具”,外形特征跟光头强的一致。

《熊出没》系列衍生品(华强方特官网截图)

四家超市各赔偿原告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人物形象,与华强公司主张著作权利的美术作品“光头强”进行比对,二者在整体形象、主要特征、构图、色彩等方面均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近似。

超市未举证证明商品所使用的动漫形象获得华强公司授权,商品上也无标注版权和生产经营者等信息,能够认定为侵权商品。被告方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其公司所遭受损失程度的证据,综合考量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持续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后果等因素。

最终判决,被告颍上县某超市,支付原告侵权赔偿数8000元。

在另外三起案件审理中,颍州区三塔镇某超市, 太和某生活广场以及颍上三十里铺某超市均赔偿原告华强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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