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已经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中,均有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规定,其实质内容为:以某一个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一成员国为一项商标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一定期间内同一申请人可以在其他各成员国申请对该商标的保护,这些在后的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商标是注册地保护,在大陆范围内注册就受大陆范围的保护,在香港注册就受香港保护,在国外某个国家注册就受哪个国家保护!
相同的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如果首先在美国提出申请,那么他如果在6个月内,就同样的商标又在中国提出申请,享有在美国的申请日。
优先权是商标申请权利的优先,《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必须在申请时一起提出,并附优先权文件。商标如果注册成功了,优先权就没有意义了。
优先权的时间是自国外商标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6个月内。而不是国外商标做出审查结果后6个月。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