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求优先权的第二个手续是应当在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含附图)、权利要求书以及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该外国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由于申请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
如果申请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未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申请文件,其结果也是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按规定申请人也应当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但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存有在先申请文件,所以其副本可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直接放人在后申请的文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