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出具专利证书副本的请求人只能是颁发证书时的共同专利权人,但不能是第一专利权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共同权利人请求出具专利证书副本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共同权利人或本案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二、原专利证书首页复印件;
三、共同权利人请求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共同权利人委托他人来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共同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请求人可以直接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至专利局专利事务服务处,也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在线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对同一专利权出具的专利证书副本数目不能超过颁发证书时共同权利人的总数。另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出具专利证书副本:
(一)专利权终止后;
(二)颁发专利证书后,因专利权转移发生专利权人变更的,不再向新专利权人或者新增专利权人出具专利证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