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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税务筹划

兼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流量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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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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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荣老师讲的是兼职的税务处理,我们一起来学习就是兼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那我们的课程呢,分为三个部分,

一、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来看什么是兼职

二、相关税收政策

三、税收筹划分析

接下来我们看具体内容,那兼职说的是什么呢,他实质不脱离本职工作,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那兼职和全职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职工他在本职工作以外兼职了其他工作职务,兼职除了可以领取本职工作的工资之外,那所兼职的这个工作岗位也是可以领取到收入的,比如说李老师,他是某高校的会计老师,每月可以领取到固定的工资所得,另外他利用闲余时间在某培训机构从事会计培训的工作,那这个本职工作以外的培训工作也是取得相应的收入的。那在税法上应该怎样去界定兼职,他跟全职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有什么不同,下面我们就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上来看一下兼职和全职的不同之处。

那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呢,如果个人与兼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协议,存在实质的雇佣关系,那么兼职单位就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如果个人和兼职单位不存在实质的雇佣关系呢,那兼职单位就要按照“劳动报酬所得”项目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他们应该怎么去进行判定呢,有什么区别呢,那我们来看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所以说这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而后者是不存这种关系的,那如果判断不清的话,要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定。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工资薪金所得是非独立的劳动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呢,是指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那是否存在这种雇佣和被雇佣关系,是判定一项收入到底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呢还是工资薪金所得呢,那同时,也是判定兼职与全职的重要因素。以上呢,就是从个税角度去分析了兼职、全职的不同,那具体发生这些行为应该怎么去纳税呢,工资薪金所得跟劳务报酬所得在税收政策上又有什么不同,接下来我们就分别来看一下。

工资、薪金所得政策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其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那他是采用按月计征的征收方法,用每月收入-350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是3%-45%的税率,那对于劳务报酬所得,我国税法又有哪些规定呢,

劳务报酬所得政策

个人兼职取得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他适用的是比例税率,税率是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呢,要实行的是加成征收,具体怎么征呢,我们来看一下税率表。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对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超过20000的,适用的税率是20%,

那我们可以看出,他适用的税率呢,是20%、30%、40%这样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那关于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又应该怎么去确定呢,我们来看一下:

如果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那么就以该次收入额-80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那么要以该次收入额*(1-2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那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特点呢,他征收的规定也是不同的。

一个是一次性收入,比如说某人从事了设计、安装、测试等等这样的劳务,那往往就是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意思完成一次劳务后,取得的收入,所以他是属于一次性收入,那么他是按照以取得的该项收入为一次来作为收入;

那如果是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则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比如说某歌手跟酒吧签订了合约,一年内每天到酒吧演唱一次,取得的每次报酬是50元,那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时就应该视为同一事项的连续性收入,那么就以一个月内取得收入为一次计征,而不是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征。下面我们就来通过一个例子看一下,一般职员在有全职工作情况下他再去兼职,他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怎么去缴纳?

【案例】刘某在广东A工厂从事成本会计工作,2016年10月份工资是5000元;刘某在10月份还利用业务时间兼职广东某电商企业的报税工作,当月取得收入1500元;在10月份刘某从事两项工作共取得收入6500元。

请分析其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因为他从事的是不同纳税项目的两项工作,所以需要对两种收入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他在A工厂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因此5000的收入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根据我们前面所讲的内容呢,兼职取得的报酬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计征个人所得税。

分析: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000-3500)*3%=4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1500-800)*20%=140元;

刘某10月份缴纳个人所得税=45+140=185元;

本月净收益=6500-185=6315元

那么刘某在10月份是不是就必须要交185的个税呢,我们能不能在既合理又合法的原则下去帮他做税收筹划,让他的收益大于6315.可以吗,那下面我们就通过第三部分,税收筹划来分析,通过案例的具体分析来看下筹划的方法和过程。

【案例】王某在广东B设计公司从事平面设计工作已有三年,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在业务繁忙的季节王某每月有近万元的收入,而没有业务的月份则只能拿到三千元的基本工资。

鉴于此种情况,王某应聘到C设计公司做兼职,兼职的收入按照完成的项目计算。(假定以下情况都不考虑社保、公积金等影响)

那我们就来分析一下,王某从B公司获得工资呢,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对吧,那他从C公司获得的收入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从两家都获取收入,那么要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那按照王某这种情况,我们就再做一个税收筹划,以节省个人所得税,让他获取更多的收益为原则。下面就从王某去年到今年的两个特殊的月份收入来进行分析,看下哪种情况下他的收益最大。

情况一:工资少,兼职收入多

2015年的11月,王某从B公司领到了3000元基本工资,为兼职的C公司做了某酒吧的设计工作,该月获得了9000元的收入。

刘某领取的基本公司,不足3500,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9000是作为劳务报酬所得,超过了4000,

当月应缴纳个税=9000*(1-20%)*20%=1440元

当月净收益=3000+9000-1440=10560元

下面我们来回顾下在前面内容当中讲到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最大区别就是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有没有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假如说,王某跟B公司还有C公司都有这种稳定的雇佣关系,而且与两家公司都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那么他缴纳的税款还有收益金额呢会不会有变化,我们来看看,由于他跟B公司还有C公司都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他从这两家单位取得的所得要合并计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

当月应缴纳个税=(9000+3000-3500)*20%-555=1145元

当月净收益=9000+3000-1145=10855元

那我们来比较这两个方案的净收益,第二种方案的净收益就有所增加。

那我们再来看第二个情况,

情况二:工资多,兼职收入少

2015年的11月,王某从B公司承接了一项大型设计业务,该月取得工资为9600元;在兼职C公司取得了3000元的收入。

我们来按照正常的计税方法来计算个税,

当月应缴纳个税=(9600-3500)*20%-555+(3000-800)*20%=1105元

当月净收益=9600+3000-1105=11495元

那我们说,假如王某还是第一种情况那样,跟B公司还有C公司都签订了劳动合同,那我们来看下这种方式下的个税,

当月应缴纳个税=(9600+3000-3500)*25%-1005=1270元

当月净收益=9600+3000-1270=11330元

那把这两次的净收益做个比较,那他的净收益呢没有增加反而还减少了165,为什么会这样呢,那我们就把这两种情况做一个总结:

当发生工资少、兼职收入多的时候,需要合并计算,也就是说跟两家工作单位都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你取得两家收入都按工资薪金所得呢去缴纳个税;

那第二种情况,当工资多,兼职收入少的时候,那么久适合单独计算,也就是说本职工作单位取得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兼职工作单位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我们需要注意一下,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之间呢,他的互转,是这个税收筹划的方案之一,但是由于他注意的事项比较多,那大家在运用的时候呢,要特别注意这种操作的细节,因为以上我们做的这些纳税处理呢,他都是必须要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才能执行的,那我们这里只给大家详细分析了一种税收筹划方案,那在实际工作当中呢,还有比较广阔的可操作空间。

好了,那关于兼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的全部内容就介绍到这里,还请大家继续关注荣老师,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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