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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
财务人员注意了,年终奖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税务视频课程
年终奖不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员工拿不到愁,拿到了也愁。企业的年终奖政策一般都有鲜明的目的,一些民营企业甚至将它作为留住人才的手段。年终奖在个税征收上有优惠计算方法,但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年终奖在拐点会出现多发一元,个税多千元的奇观。如此显失公允的政策,大概是税法史上最富有传奇色彩的一个纰漏了。
(1)年终奖性质:员工参与利润分配
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但不能要求企业发放年终奖。年终奖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并非企业对员工的法定义务。从这个角度看,愿意为员工付出年终奖的企业都是充满善意的。会计做账时把年终奖当作成本费用,我认为这是曲解了年终奖。我更愿意相信年终奖是股东在讨好员工,允许员工一道参与利润分配。
(2)年终奖的发放标准
给员工的年终奖发多少合适呢,常见的做法有几个。第一种做法,固化为N个月的工资,譬如一些企业宣传自己的员工拿16薪,就意味着员工的年终奖为4个月的工资。第二种做法,从公司的利润中切出一定比例作为年终奖,然后按员工职级确定具体发表金额。第三种做法,将超过利润目标的部分全部或一定比例拿出来作为员工的年终奖,然后按员工职级确定具体发表金额。
(3)年终奖发放:体现企业的留人策略
年终奖发放模式各有千秋。大型外企和国企很简洁,年底或来年初一次给付,以春节前结清的居多。大型民营企业发放年终奖就很策略了,譬如,以前华为的年终奖在次年三季度才兑现,万达的年终奖需分几次兑现。在拿到年终奖之前提出离职,有的企业明确规定不再发放年终奖。即便年终奖照发,一般也会打些折扣。总以为年终奖可以抑制员工的离职冲动,发放时让你望眼欲穿、欲弃不忍,企业的留人策略就算成功了。
(4)年终奖预提:符合条件可以税前扣除
在会计处理上年终奖可以在发放时作为费用,也可以先预提后发放。企业在年末计提但未发放的年终奖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这要分两种情形看:①如果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了,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②如果汇算清缴前未支付,对不起,所得税前扣除不了,要延到发放年度扣除。税务的这一规定应该算是仁慈的。鉴于此,企业应根据利润情况用好这一规定,尽量把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往后移。
(5)年终奖个税:一年只能一次优惠
计算年终奖个税时,可视作把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但有优惠,体现在年终奖的总额除以12后确认税率。但这样的优惠一年只能有一次,出现第二次时,奖金并入当月工资计算个税。
怎么用好年终奖个税优惠政策呢?建议如下:
月薪(不含五险一金)超过3500元的:所得年终奖÷12 ,然后再乘以对应的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后就能算出要交的个税了。月薪(不含五险一金)不超过3500元的:先拿出年终奖中的一部分填足月薪到3500元,然后再将剩余的年终奖÷12,乘以对应的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后就能算出要交的个税了。(6)个税摆乌龙:多发一元,个税多千元
年终奖在拐点会出现多发一元,个税多千元的奇观。如此显失公允的政策,大概是税法史上最富有传奇色彩的一个纰漏了,更传奇的是如此违背常理的政策居然一执行就是许多年。其间有过质疑,有过嘲讽,有过建议,但一切最后归于沉寂。
许多朋友对年终奖多一元,个税多千元不理解,解释如下:①年终奖个税计算看似与月工资个税计算相同,实则不同;②年终奖个税税率根据奖金总额除以12后确定;③问题出在速算扣除数,年终奖个税的速算扣除数比照月工资个税的速算扣除数,但没有乘以12;④年终奖个税在档际间会出现了断裂,导致显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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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在实务中的税务会计差异处理 税务视频课程
我们今天来谈一下租金收入在实务中的税务会计差异处理。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条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10] 79号文明确租金收入实现的时间应分别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相应租金的时间确认。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即使可能提前预付租金,也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金额,不得提前或滞后。在所得税方面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小漫再次总结了问题及举例如下:
小漫: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假如合同是签3年?约定每3个月支付一次,下3个月提前15天支付。租金一次性支付是指合同签订的3年一次性支付还是也适用小范围的3个月 。
大牛:文件其中没明确那么细致,实务中一般按后者,这样对企业有利,我们一般按后者。(当然此项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小漫:实际举例:合同约定是2011.2.1-2013.1.31,每3个月支付一次,每个月1万。在2011年是收到2011.2.1—2011.5.31、2011.6.1-2011.8.31、2011.9.1-2011.11.30、2011.12.1-2012.2.28,期末有预收账款2万,这个最后一期的2011.12.1-2012.2.28(这个是否属于跨期)的2万块,是否就是符合2010年79号文?还是必须收到3年共36万才算是跨期?
大牛:此文中的2万即属于跨期。且税务会计一致,没有税务会计差异。
小漫:假如企业期末没有收到2011.12.1-2012.2.28的3万元(类似租赁人拖欠租金),税法是否应该确认12万元?
大牛:如果没收到,就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确认税务收入(即会计没有确认,税务需要确认)
所以小漫在此总结,如果企业收入租金是跨期的,且会计上面保留的预收账款的确为跨期部分,那么税务会计一致;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合同约定如何,即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收入,存在税务会计差异,税务确认收入而会计不确认。且跨期可以适用小范围跨期(需要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
小漫浅谈,有误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