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关于CN英文域名市场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CN英文域名注册市场秩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认证的CN英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CN域名注册及相关服务时应该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CN域名注册及相关服务时,除可以表明其为CNNIC认证的注册服务机构外,不得以其它方式使用CNNIC的名义、徽标(LOGO)及各项服务的徽标。
第四条 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CN域名注册及相关服务时,不得采用下列欺诈、误导、恐吓等不正当手段:
(一)以政府主管部门、CNNIC及其它机构的要求为由欺诈用户;
(二)冒用其他注册服务机构的名义误导用户;
(三)以其他单位、个人要注册为由恐吓用户;
(四)以其他单位、个人的名义注册后欺诈、恐吓用户;
(五)在注册服务过程中,将域名称为“商标”、“电子商标”、“互联网商标”等名称来误导用户;
(六)以CNNIC政策变化、域名经过保护期等虚假信息为由误导用户;
(七)在注册服务过程中夸大域名投资价值误导用户;
(八)诽谤、诋毁其他注册服务机构的声誉;
(九)其他欺诈、误导、恐吓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方式。
第五条 注册服务机构应向CNNIC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信息,当域名持有者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信息上传至CNNIC的数据库。
第六条 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向CNNIC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的身份证明资料、虚假的域名申请资料、虚假的注册授权材料等。
第七条 对于违反《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域名,CNNIC一经发现,将通知注册服务机构删除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在收到CNNIC的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执行。
第八条 用户有权自主选择注册年限,注册服务机构应按照用户实际缴费的年限提交注册。
第九条 注册服务机构未经域名持有者的授权不得擅自更改域名的注册信息。
第十条 注册服务机构未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转让申请材料,不得办理域名转让手续。
第十一条    注册服务机构未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注销申请材料,不得办理域名注销手续,注册服务机构与域名持有者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二条    注册服务机构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变更注册服务机构申请材料后,经审核认为符合变更条件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用户提供正确的转移密码,并不得因此项服务向用户收取费用。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第十一条之外的任何理由阻止用户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协议有效期内,注册服务机构若被CNNIC指定接收通过其他注册服务机构注册的域名,被指定的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转移费用。接收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应在接到CNNIC分配的域名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域名持有者发送变更注册服务机构的通知,并对域名持有者的注册信息及是否拖欠域名管理费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信息反馈给CNNIC。若注册服务机构在上述期限内未如实向CNNIC反馈,一旦发现该注册服务机构接收的域名发生欠费,该注册服务机构应补齐所欠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注册服务机构除按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注册信息外,不得以其它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做出的裁决公布满十日的,注册服务机构必须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己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暂停执行。
第十五条   注册服务机构除接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判决或决定等之外,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停止对域名的解析。
第十六条   注册服务机构应自觉规范下级代理机构,如注册服务机构的下级代理机构违反本规范,视为注册服务机构违反本规范。
第十七条  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将违反本规范的组织或个人发展为其下级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注册服务机构下级代理机构在销售英文域名时,包括但不限于:.com、.net、.biz、.cc等,若违反本规范,则视为注册服务机构违反本规范。
第十九条   注册服务机构如违反本规范第三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CNNIC有权每次收取违约金5000元,从注册服务机构预付款中直接扣除,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CN英文域名注册接口、直至取消注册服务机构资格。CNNIC将在注册服务机构内部通报违约注册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注册服务机构如违反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除按本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之外,还须按用户实际交费年限补足域名注册年限。
第二十一条  CNNIC可根据域名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变化,对本管理规范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范,自发布之日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2008年7月25日第一次修改。
浏览量 :   1760 更新时间 :   2017-06-08 11: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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